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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常见”的假期,职工有哪些权利

2017-11-22

中国工人 2017年10期
关键词:工伤待遇用人单位

“不常见”的假期,职工有哪些权利

随着劳动关系相关知识的普及,不少劳动者对于婚假、产假等常见假期的权利认定有所了解,但对一些相对非常见的假期的薪资标准认定却了解不多。让我们来看看,都有哪些“不常见”的假期及其职工应享受的权利。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工资。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才可享受探亲假,私企、外企等性质的企业没有被包含其中。

丧假

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职工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该规定只针对在国有企业任职的职工,目前,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休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工伤医疗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长假期间 别把“加班”当“值班”

每当国庆、春节等长假来临,“加班”与“值班”之争,总会成为劳动纠纷的一大热点。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是可以休息的、非生产性责任的工作。

加班工资是法定的。以上海为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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