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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反避税法案对比分析

2017-11-07向康成

中国经贸 2017年20期
关键词:税法

向康成

【摘 要】随着跨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进一步地发展与壮大,企业开始更加频繁地利用各地不同的国际税收规则与漏洞,将利润转移到低税负国家地区,降低企业纳税额。通过对反避税法案的对比,美国的反避税法案,实施难度大、成本高,且直接影响外国金融机构的收益。中国的反避税法案,从行政立法开始,不断补充与细化,更趋公平与合理。

【关键词】反避税,税法,国际避税

一、国际反避税的背景

国际反避税(International Anti Tax Avoidance),是针对国际避税行为的一种针对性治理——对跨国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财务监督、纳税检查等。

1998 年,国际经合组织发表《有害税务竞争报告》,反避税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2008年金融风暴后,金融机构发行“有害债券”等一系列丑闻,又一次将反避税推向高潮;2013年9月,G20成员国领导人在圣彼得堡峰会中,一致通过了开展名为《BEPS》的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首次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平等的平台上,共同讨论并制定国际税收新规则,在国际税收新秩序的重塑中,具有重大的划时代意义,给各国政府提供国内和国际工具来阻止公司逃税。

二、美国反避税的FATCA法案

美国市场经济制度施行时间早,税法规定完善,避税漏洞较少,但反避税法案启动则晚于中国。

FATCA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是指美国的《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

FATCA法案专门逃税漏洞的问题,旨在限制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将资产转移到海外而避税的现象。FATCA法案中规定,公民与永久居民有向美国国税局申报海外金融账户资讯的义务,范围为所有外国金融与非金融机构。

FATCA法案要求在2013年前,外国金融机构(FFI)必须与美国国家税务局,直接签定外国金融机构协定(FFIA),同意FATCA的规定,自2013年起每年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当年度美国公民透过该机构账户所获得的利益、资金流动、资本得利的情形。外国银行的美国客户,如果存款超过5万美元时,必须向美国国税局通报存款人的信息;对于不遵守FATCA的外国银行,其在美国的收入将面临30%的代扣税。

对于外国金融机构,客户每开立一个新账户,需先被上述两大机构审核,若发现客户具有美国所属账户的潜在特征,将按FATCA规定,对其进行相关查对工作。且依FATCA法案规定,外国金融机构,必须每年定期向美国政府申报美国所属账户客户资料。金融机构是否具有辨识客户账户是否为美国所属账户的能力,及能否完全遵守 FATCA 法案,實地查核工作显得最为重要,从而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法令遵循成本。FATCA法案的实施,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投资及管理成本,由于美国国税局未对相关的细节订定明确的规范,使金融机构无所适从;更严重的情形,则是金融机构拒绝美国客户开户,或建议客户直接将美国之投资移转至美国以外的地方,或购买非注册于美国之基金;另一种现象则是美国客户为防止FATCA法案对其所产生之冲击,将减少透过外国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对外国金融机构的收益造成影响。

三、中国的反避税法案

中国反避税法案,最初都是行政立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外资企业不愿将利润体现在国内企业的账目中,大量外资企业存在转移定价的行为。1987年,深圳市政府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是中国政府开始反避税意识的萌芽。

1991年,中国对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是中国政府的第一部反避税的法律,通过立法弥补了外资企业定价转移避税手法的漏洞。为使反避税法更具操作性,199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反避税做出了后续的完善。

21世纪后,中国反避税法不断完善。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各界呼吁已久的两税合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之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共同形成了中国反避税法律框架。为加强反避税措施,中国反避税法的立法不断细化。2015年10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根据BEPS行动计划开展一系列税改工作。

然而,中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做足充分准备,并没有建立全球转让定价政策架构,没有健全税收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在海外经营受到了很大影响。此外,中资企业进行跨国收购并购时,由于没有充分了解各国法规,时常发生收购后巨额的补税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因此,中资企业在跨国经营、并购时,需密切关注“后BEPS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发展,充分了解所投资国家的税制,建立和完善全球转让定价政策,提高自身风险分析、风险管控能力,减小税务风险和损失。

综上所述,美国反避税法案主要聚焦于延续、加强控制美国税务居民海外资产讯息的揭露政策。中国主要针对利用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进行反避税法案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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