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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的相关分析

2017-11-06郭桢洋

卷宗 2017年29期
关键词:余额宝法律监管理论依据

郭桢洋

摘 要:互联网金融以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作为基础依托,依靠互联网平台,它具备互联网精神与现代化资金融通模式,是全球金融发展的创新做法。而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方面,它还主要以政府监管为主体、行业自律组织为辅助,它的投资准入门槛相比传统金融领域更低,收益却更高,目前已经成为金融领域发展主流趋势。但客观来讲,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方面依然还在采用传统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它对于倡导“混业性经营”的互联网金融而言显然并不兼容,这间接造成了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操作不利。为此,本文就希望详细探讨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相关理论依据与监管实践现状,借鉴美国Paypal与我国余额宝进行对比以实现启发借鉴,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期达成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操作的有效优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理论依据;Paypal;余额宝;优化建议

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在经营理财方面就面临诸多风险,比如外界政策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网络安全风险以及内部监管风险和革新信息被盗用、滥用风险等等。这些风险都能够演变成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问题,为了防止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必须对这些风险问题加以合理有效监管。

1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理论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一定要建立在对互联网金融本身的了解基础上,也就是说要对它的基础内涵、运作模式、理论依据进行全面分析,并深刻理解我国互联网金融在法律监管方面所处的地位与发展现状。

1.1 基本内涵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监管自然为主体,从广义来讲它指代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同时包括行业组织与企业相互之间的辅助监管与自律管理。狭义上来讲互联网金融监管就仅仅指代政府监管,所以相对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还应该以广义定义为主。

1.2 理论依据

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参照多项理论依据,例如市场失灵理论,它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规资源配置方式,但它自身存在缺陷,可能无法实现资源良好配置,容易处于失衡状态。因此针对上述情况来采取市场失灵理论对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力度提升是极为必要的。

第二点是社会契约论,社会有管理社会中任何经济文化事务、维护社会稳定的权利,而这里互联网金融恰好就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事务,它基于“普惠金融”性质来服务较广范围民众,完全根据社会企业约定来建立政府职能管理体系,管理日常契约问题与突发契约问题,实现各方成员利益的最大化,这对于互联网金融合理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点是博弈理論,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在法律监管、政府监管亦或是行业自律等等方面,他们其中都涵盖了“博弈”理论内容。详细来讲,政府与互联网金融行业之间的博弈属于公共权力代表的博弈、行业自律则属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自我博弈。另外,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动态博弈以及不完全信息博弈等等,这些理论内容对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行为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3 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实践现状

从大体上来看,我国当前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还依然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虽然“混业监管”体制已经提出并在许多地区付诸实践,但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忽略了自身的行业自律与企业监管行为,为此我国政府也在近年来开始逐渐重视起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作用[1]。

2 国内余额宝与美国PayPal基金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对比分析与启示

2.1 余额宝与PayPal基金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对比

首先看运作模式,二者都采用了双层联接基金模式,但PayPal不会直接介入对资金的运作,而是通过专业资金管理公司来委任运营,所以在实际的资金投资过程中,PayPal更像是金融中间人,它将大部分投资管理交给第三方机构,自身则在风险管控与清算方面承担主要责任。相比于这一方面,支付宝则完全相反。

其次,从产品特性来看,二者在基金的申购门槛上都要求不高,而且可以灵活买入赎回,它保证了资金投资运营的流动性。但按照PayPal的基金产品相关规定,他还是需要0.01美元的申购资金的,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这与“余额宝”中的1元钱最小资金理财模式相似。二者在资金操作方面都有相同的赎回机制,这为当事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传统金融平台之间的灵活转进转出创造便捷,规避了一些可能存在的法律监管风险问题,也提高了对资金运作的灵活性。

基于上述两点可以发现二者虽然在不同国家运营,但其互联网金融属性却存在较高相似性,只是因为美国政府在2008年次贷危机宏观环境背景影响下,其政府实施超低利率货币政策才迫使PayPal基金业务逐渐陷入泥潭。相比较之,我国过去10年经济发展快速,虽然有经济发展整体放缓趋势,但利率政策始终保持稳定,货币政策也相对更加宽松,它为互联网货币基金市场创造了极大的发展创新空间。也就是说,像余额宝这样的互联网金融理财投资产品会持续吸引客户,且发展规模也会越来越大。但相比于曾经运营更加成熟的Paypal,抛开它受到美国金融市场、次贷危机与政府的主观影响,PayPal运营还是有它成功可取之处的,可以借鉴美国对PayPal在经济与法律方面的基金监管成熟经验来为我国形成启示,以期待为我国建立更为良性的法律监管发展机制。

2.2 PayPal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带来的启示

PayPal是设置限额的,这一点早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历泡沫经济时期就已经存在,他们创立了存款保险机制以保证客户的利益安全,即基于银行间的信誉体系,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置限制资金限额来有效管理账户滞留资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就通过设置限额来间接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法律监管,为了保证账户沉淀资本全部被存入到机构的无息配资账户中,他们专门设立了单笔账户10万美元的上限额度,这就极大程度的提高了账户资金的使用安全性,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解决提供了金融政策有效参考[2]。endprint

3 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操作的优化建议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操作应该做到以下两点来实现自我优化,适应社会,尤其是适应政府包括自我以及同行业主体的法律监管过程。

3.1 缴纳具有一定限额的存款准备金

例如美国FDIC对PayPal的金融法律监管操作方法,对PayPal平台本身所存在的所有投资者账户应该建立留存资金最高限额,这一规定在我国央行是没有的。它能够实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限额约束,特别是能对当前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货币基金存款准备进行深入规范。这里以余额宝为例,该平台就没有设置任何存款准备金,从当前央行人民币的法定存款准备利率(4.35%)与协议存款率(1.5%)来计算,如果假设余额宝拥有4000亿的固定资本,他将90%投放于银行协议存款,就有:

4000x(4.35%-1.5%)x90%=102.6

經过计算可以得出,如果余额宝的资金规模为4000亿,它一年需要额外缴纳102.6亿的成本费用,这些费用会直接影响到余额宝本身的运营收益状况。按照美国FDIC针对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支付机构设置所提出的资金限额做法,这种缴纳一定限额的存款准备金还是有必要的,它能够减轻诸如像我国余额宝平台中所存在的资金流动性风险,特别是基于“基金管理收入”规模来限定所缴纳准备金比例,弥补由企业平台长期放弃基金管理收入赚取客户粘性所导致的法律监管风险。相比中国,美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监管经验更加成熟,对账户设置限额,并缴纳一定数额的存款准备金就可以规避法律监管风险,实现对投资用户权益的有效维护。

3.2 构建全面多维化的法律监管体系

相比于美国对PayPal较为繁复的互联网金融销售业务程序,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显然在这方面设置简单不少,这就容易造成法律监管问题的出现,以余额宝为例,这就说明我国在该方面对平台的法律定性十分模糊,可能导致监管主体与体系都难以明确自身责任。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跨界限的创新金融产品,它不但要接受我国央行的直接监管,还要接受来自于证监会的销售过程监管,包括银监会的存款协议管理,这种多重监管局面容易造成各自为政、固步自封现象的出现,进而导致多方之间缺乏协调而形成的经济、法律监管局面混乱。从这一点问题来看,我国必须在PayPal的货币市场基金规制体系中获得启发,构建一套以多方多位一体为主的多维化法律监管体系,实现外部多位一体化监管约束,内部自律的跨行业、跨机构综合性管制体系,联动平台其它部门实现他监、自监职责管理与合作沟通,严格避免出现监管职责重叠的问题,逐渐从传统的的分业管理走向混合监管,再从混合监管转化为功能监管,实现对平台法律监管体制的不断丰富和丰满[3]。

4 总结

伴随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必须从传统线下监管模式迈创新线上金融监管模式,运用多方力量,全面剖析互联网金融平台及产品中所存在的法律性质,包括相关主体之间所存在的多维化法律监管关系,解决过往所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监管规则不够明确、法律定位不够清晰等问题,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刘梦远.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22-31.

[2]涂骏妍.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以余额宝为考察对象[D].扬州大学,2016.30-42.

[3]段思羽.浅析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消费导刊,2016(9):14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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