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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野下洗钱犯罪研究

2017-11-06徐强

卷宗 2017年29期
关键词:立法犯罪互联网

徐强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洗钱已经从传统的洗钱方式转化为网络洗钱。网络洗钱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网络技术,将非法所得的财务进行隐瞒或者掩饰,并使之成为表面上的合法所得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对国家的经济财产危害较大。本文就互联网视野下洗钱犯罪进行研究,首先对网络洗钱进行概述,然后分析网络洗钱的行为,最后,详细阐述互联网视野下洗钱犯罪立法完善。为打击互联网洗钱提供资料依据。

关键词:互联网;洗钱;犯罪;立法

经济的不断进步,互联网技术也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同时也成为了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打击犯罪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抵制犯罪前我们要先了解犯罪行为。网络洗钱现在已经成为我们重点的打击对象,网络犯罪是21世纪新的犯罪行为,尤其是网络洗钱,更具隐蔽性,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也使得网络洗钱更不容易追查,下面我们就网络洗钱的进行分析。

1 网络洗钱概述

网络洗钱,在概念上是将“黑钱”洗成“白钱”。也就是说将非法所得的财产经过一定的非法手段转化成表面上合法的财产。洗钱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最早是在美国产生的,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洗钱行为不断的扩张,到达20世纪中期得到了快速发展。洗钱的方式有很多种,最早最多的是走私现金,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或者非金融机构洗钱等方式,但是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洗钱已经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形式。网络洗钱,不同于以往的传统的洗钱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网络洗钱具有更高的匿名性 匿名性是犯罪分子洗钱所用的基本手段,传统的洗钱方式也具有匿名性,但是网络洗钱相对于传统洗钱方式,匿名性更高。传统的洗钱方式,大多都是现金,货币会有自己的编号,容易追查,甚至很多大额资金都是面对面的交易,更容易追查和识别。但是网络洗钱,都是电子货币,没有固定的编号,不宜追查,并且储存网络货币的计算机芯片都有自己固定的密码,更具隐蔽性,因此,网络洗钱的隐蔽性更高。

网络洗钱的无国界性和便捷性 网络给人们带来了方便的同时,也给网络洗钱带来了便利。网络的虚拟性和无地域性,使得洗钱行为可以跨国界进行。只要身边一台电脑,可以将资金转移到全球各地,不必再带着大量的现金四处逃窜。它的快速性和便捷性是传统洗钱无法比拟的,但是同时也为我们的追查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网络洗钱的成本投入降低 传统的银行的建设和维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网络银行只建立相应的软件即可,后期的维护和前期的投入都大大降低,并且存入和取出的成本也降低。由此可见,网络洗钱的便捷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温床。

2 网络洗钱行为分析

网络洗钱额行为多种多样,下面我们来介绍几种常见的网络洗钱方式:

2.1 电子货币洗钱

电子货币洗钱是现在犯罪分子常用的洗钱方式之一,它是通过智能卡进行转移资金,智能卡需要专门的智能软件读取,它有自身的加密装置,不同于一般的储存卡,储存卡是将电子现金储存在卡中,而只能卡是通过智能芯片直接进行货币数额的交易,并没有电子现金的储存,只是一个货币转移的媒介,通过智能卡,可以瞬间将电子货币转移到世界各地。

2.2 网上银行洗钱

网上银行是现在我们常用的货币交易形式,现在各种各样的电子银行形式层出不穷,我们出门只需要带一部手机便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电子银行也同样为洗钱提供了便利,它不需要与客户面对面,也不需要提供个人的准确信息,甚至可以通过第三人来完成交易,使得货币的转移更加便捷。

2.3 网上赌场洗钱

网上赌场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网上赌场的形式可大可小,它可以通过匿名的形式进行下注,保护了用户的信息,但同时也保护了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网上赌场可以通过信用卡支付,在常规的交易中,是不允许信用卡套现的,但是通过网络赌场的形式,可以间接的实现信用卡套现,很好的掩护了交易者的真实信息。

3 互联网视野下洗钱犯罪立法完善

3.1 调整现有洗钱罪的立法位置,将其纳入“妨害司法罪”

现在随着洗钱行为的不断加大,不断着危害着我国的经济体制,越来越得到重视,并不断的规范,列入法律条文。我国在1979年之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洗钱罪,那时的洗钱还不猖獗,将洗钱列入到销赃罪或者窝赃罪中,但是之后的国内,国际洗钱行为不断加大,到了1990年,我国刑法针对贩毒洗钱,确立了清洗贩毒赃款的犯罪。到了1997年修订刑法,正式确定了洗钱罪。到了2001年,再次修订刑法,扩大了洗钱罪的范围。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在2005年起草了“反洗钱法”,使得洗钱犯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随着互联网洗钱的猖獗,我们要加大惩罚力度,调整现有的洗钱罪的立法位置,将其纳入“妨害司法罪”,使我们的法律不断完善,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净化社会风气。

3.2 扩大洗钱罪的主观方面的成立范围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所得的非法收益,以各种形式隐蔽,掩藏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称为洗钱罪。随后,我国刑法扩大了洗钱罪的成立范围,将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列入洗钱罪中。但是现在的网络洗钱使得洗钱行为和模式更加多样化,因此,我们要扩大洗钱罪的范围,首先要扩大洗钱罪上游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只有活得了非法所得,才会有洗钱行为,因此,扩大洗钱罪上游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可以有效的遏制洗钱罪的发展。扩展网络洗钱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将网络犯罪的范围扩大化,大部分的网络犯罪,归根结底是为了经济利益,扩大了网络犯罪也就使得下游的洗钱无钱可洗。

3.3 对于洗钱罪的行为方式进行扩展,使之包含“获取、占有和使用”等行为方式

洗钱罪的行为方式,现如今多种多样,比如,传统的资金转移,资金的隐藏整合,电子货币,赌场交易,珠宝等贵重物品,基金等等。现如今的网络时代,洗钱方式更是层出不窮,我们要扩展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抓住犯罪分子的切实证据,使之包含“获取,占用和使用”等行为方式,比如,网络洗钱将现金转化为电子货币,在网站进行购买贵重物品,通过它的交易记录进行追查资金来源等。再比如,通过网络赌钱的形式进行洗钱,我们找到所得财产的去向,比如提现,交易等,落实去处,进行追查。

3.4 重新划定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

为了更好的控制洗钱犯罪,可以重新划定洗钱犯罪的主体。洗钱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金融机构,但是随着洗钱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洗钱犯罪的组织不断增多,非金融机构,比如:电信业,咨询业,投资公司,贷款公司等等,已经越来越多的成为洗钱罪的主体,随着网络洗钱的扩展,网络机构,网络软件也逐渐成为洗钱的渠道,因此,我们可以重新修订,将所有进行非法交易和非法转移,兑换,隐匿资金的场所或者机构都判定为洗钱罪的主体。

4 结语

新媒体时代下,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服务于生活的同时也服务者不法分子,因此,我们要严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自身做到,不进行非法交易,不或许非法资金,不进行洗钱行为,监督身边的不法行为,为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合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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