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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同步推进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研究

2017-11-0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詹启智

河南科技 2017年6期
关键词:大省河南省知识产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詹启智

河南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同步推进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研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詹启智

建设网络经济大省和知识产权强省已被正式写入《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之中。网络经济强省是网络经济大省建设的内在要求,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建设同时应实现网络经济强省的目标,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同步推进(以下简称同步推进)。网络经济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高度集聚的领域。因此,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是同步推进的保障。但全国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近40%,且随着互联网对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渗透,网络技术的发展,专利、商标侵权网络化的发展,此比例还将继续提升,网络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维权的主要战场。因此,河南省网络经济同步推进中实行严格而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领域与重要方面,是网络经济大省健康发展重要的支撑,也是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成败的关键领域。

一、河南建设网络经济大省的本质解读

(一)河南省建设网络经济大省的本质是建设网络经济强省

2014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中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基于我国网络已走入千家万户,网民数量世界第一,我国已成为网络大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实施网络强国战略”。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28日印发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纲要》是根据2015年12月27日中国共产党河南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制定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简称建议)和2014年12月25日中国共产党河南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而编制的。其中,建议提出了“建设网络经济大省”的建议,因此,河南省“十三五”“建设网络经济大省”战略规划的直接依据就是《建议》。《建议》是中共河南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调研指导河南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深入研究“十三五”时期河南省发展的重大问题而提出的,因此,《纲要》之“建设网络经济大省”是基于河南省“十三五”发展面临的形势,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建设网络强国战略”而提出的切合河南省实际的战略规划。因此,《建议》与《纲要》之“建设网络经济大省”的本质在于建设网络经济强省。2016年10月31日河南省委书记谢伏瞻在中国共产党河南省第十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正式提出的“建设网络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正是对此前“建设网络经济大省”在本质意义上对河南网络经济发展战略的新概括。

严格而言,“建设网络经济大省”与“建设网络经济强省”,或“网络经济大省”与“网络经济强省”并不是同义语。一般而言,“大”主要是从量或规模上而言的,“强”主要是从品质或水平上而言的。“大”与“强”之间并不能画上等号,理论与实践上都会存在大而弱(如最为典型的就是我国清末鸦片战争前后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总体就是大而弱)、大而不强(如据CNNIC《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预测,中国网民数量2008年1月起超过美国居全球第一。单从该指标看,那时我国就是名副其实的网络第一大国;但我国至今仍然不是网络强国,至今为止仍处于大而不强的阶段)、大而强,如美国从网民数量而言,尽管2008年1月中国超过美国,但此前美国属于网民数量第一的大而强国家。此后,美国属于网民数量第二的大而强国家;2015年12月印度网络用户超过美国,美国成为网民数量第三的大而强国家;总体而言,美国始终属于网络经济大而强的典范等。在此,还应当说明的是,目前我国网络经济处于大而不强的阶段,是与引领世界网络潮流的美国等少数国家比较而言的。2015年在全球互联网企业市值前10强中中国占4席,前30强中中国占10席。因此,目前我国网络经济发展虽然处于大而不强的阶段,但早已超越了大而弱的发展阶段。因此,应对我国网络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有一个清醒的判断。正因为我国网络经济超越了大而弱尚处于大而不强的阶段,就为我国网络经济强国建设奠定了基础。河南省的网络发展之路是在不同层次上的大而强之路。

(二)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建设属于外延型扩张阶段

与我国网络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全国各地网络经济呈现不平衡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概念,需要把握《建议》和《纲要》提出建设网络经济大省时的河南省网络经济发展状况。据2016年1月CNNIC发布的权威性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河南省网民数3 703万人,互联网普及率39.2%,普及率排名居全国27位(普及率仅高于甘赣贵云);网民总数排名第5位(其中,广东7 768万人,山东4 789万人,江苏4 416万人,河北3 731万人,排名分别为第一到第四位)。IPv4地址数我国大陆共336 519 680个,河南省占2.64%,排名第十位;河南省域名数1 032 483个,占3.3%,排名第十位;河南省网站数量166 217个,占3.9%,排名第八位;河南省去重之后网页总数9 203 839 590,排名第六位;河南省网页字节数565 810 140 071,全国排名第六位。河南省网络经济的发展水平,单从上述可比指标看,河南省网络发展状况,除了互联网普及率外,其他指标均居全国前十名之列,应当属于网络经济大省之列。但与河南省是全国人口第一大省(2015年河南省GDP排名全国第五)的人口规模、经济体规模相比又不够大,河南省网络经济规模是经济新形态发展的短板,严重拖累了河南省经济社会的快速高效发展,由此又彰显了河南省经济结构性问题。因此,网络经济大省的首要意义在于扩大网络经济规模。从《建议》和《纲要》对网络经济大省的阐述中,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到,本质上的网络经济强省建设的网络经济大省建设,主要是通过建设相关项目或工程,如电子商务重点工程、大数据发展重点工程、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工程等,这些工程其目的就在于“抓住信息(IT)时代正在走向数据(DT)时代的历史性机遇,大力发展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网络经济新形态,推动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丰富信息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保障信息安全,拓展网络经济空间。”——《纲要》语。因此,网络经济大省建设总体上属于外延扩张型战略。谢伏瞻同志在中国共产党河南省第十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正式提出的“建设网络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其实现措施如实施互联网+”行动,推动电子商务大发展,实施大数据发展战略,加快国家物联网应用重大示范工程试点省建设,提升扩容郑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加快“宽带中原”建设和下一代互联网大规模商用,推进“全光网”河南全面升级,构建高效泛在的信息网络系统等也主要是基于外延扩张型战略目标。因此,外延扩张型战略是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建设的基本特征。

二、河南网络经济大省强省的理论研究现状、主要问题与意义

(一)河南省理论界对网络经济大省强省理论的研究

基于河南省“十三五”规划网络经济大省或网络经济强省建设都是基于外延扩张型战略,目前少量研究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或强省的文献,也主要是从外延扩张型思路出发进行研究的。如赵力文(2015)提出打造网络经济大省要靠在引入知名互联网龙头、优势突出的企业与发展壮大本地互联网类和“互联网+”企业并举,政府强力推动与社会自发并举形成各种双创服务平台,加强互联网人才的培养等。又如白小明(2016)提出河南打造“网络经济大省”四大建议,包括创新政府服务理念,营造有利于互联网繁荣的发展生态;积极培育河南本土的领军骨干互联网企业;推动网络经济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政校企携手,培育精通互联网技术的复合人才等。文献提出的对策,直接就是促进网络经济规模化的外延扩张型对策(笔者认为,这些对策是必要的,但本文要论述的是仅有这些促进规模化的对策是不够的)。这些研究者的主要观点都是基于《建议》、《纲要》而提出,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文献表明,在2016年10月31日谢伏瞻书记报告中改提建设网络经济强省之前,河南省即有对网络经济强省或网络强省的提法和研究,谢伏瞻书记报告之后更多研究者的研究角度转向了网络经济强省。前者如《建议》之前,河南省为建设“网络强省”,四大电信企业在郑州分别与省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等,在采访省通信管理局局长(下同)宋灵恩后,记者首用“网络强省”进行报道。宋灵恩(2015)在《建议》之后,《纲要》之前提出建设网络强省需要重点抓好六项任务。这些任务(措施)基本都体现在了《建议》《纲要》之中,这就进一步证明我省网络经济大省的本质在于强省。谢书记报告正式提出建设“网络经济强省”之后,人民邮电记者吴刚、范毅在报道河南省第三届互联网大会聚焦“建设网络经济强省”,河南日报社记者陈辉采访宋灵恩提出厚植网络经济强省基础优势、网云协同为网络经济强省插上腾飞翅膀等,网络经济强省进入河南视野。在理论研究上赵早(2017)提出了河南建设网络经济强省有推进电子商务大发展、加快建设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实施“互联网+”行动、建设高效泛在的信息网络系统四大着力点,以实现建设电子商务强省、深化网络经济发展的行业应用,实施大数据发展战略,加快互联网的应用,推动形成现代互联网产业体系等以打造网络经济强省。从上述报道和理论研究看,在谢伏瞻书记提出“建设网络经济强省”前后,对“网络强省”、“网络经济强省”的报道与研究,都是以外延扩张型战略为基础的。

(二)河南省建设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基于外延扩张型战略目标,在施行中会产生下列问题:

1.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基础较为薄弱,面临压力巨大。从前述《第3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揭示的网络经济发展的数据可知,河南省网络经济规模与河南省人口规模、经济体规模相比都有不少差距,拖累了河南省经济。因此,河南省网络经济发展首要的就是“补差”,为此,《纲要》做出了明确的“补差”规划。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十三五”规划提出建设“网络经济大省”目标,除河南省外,在互联网上检索,并未发现他省明确将其作为规划目标;但在其本质意义上,明确提出建设网络经济强省规划目标的并非河南省专有,我国有不少省份都在实施网络强省战略。河南省的“大省”目标,一方面彰显了河南省网络经济发展基础较为薄弱,另一方面彰显了河南省实现其本质意义上的强省目标,必将面临巨大压力。大与强,不是单纯的历史比较,而是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动态地进行横向比较的结果。因此,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河南省“补差”不仅要补现有之差,还要补发展之差。特别是他省的强势发展,将使河南省网络大省、强省建设的压力更为巨大。

2.投资需求巨大,效率较低,效益较差。外延扩张型是以资本驱动为基础,属于资本驱动发展模式。如2015-2017年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铁塔四大电信企业根据2015年11月6日与河南省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投资1 150亿元,年均投资383亿元(但要补发展之差这些投资远远不够)。外延型扩张是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在科技发展缓慢的时代,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式。在现代科技快速进步的情况下,外延型扩张已经不再成为最主要的发展方式。因其需要投资巨大、效率较低、效益较差而退居其次。但外延型扩张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基础。没有一定的外延规模,创新驱动发展就会缺失必要的基础。创新不是凭空而来的,所有创新都是基于现有技术而产生的。网络经济强省建设也不能缺失一定的规模,“小而强”之小,也是需要有基本规模的,脱离了一定规模之小,必然不可能有强。因此,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目前的外延型扩张是有必要的。但河南省网络经济强省建设的目光,不能局限于外延型扩张。

3.外延扩张型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能够使河南省网络经济成为大省,最多只是一时之强,难以成为长久的真正强省。一定规模的大省是强省建设的重要基础,但强省建设仅有一定的规模是不够的。大省之强具有暂时性或动态性、阶段性或相对性。因为货币资本物化为各种工程,就成为固化的一定技术水平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只能按照其既定功能(包括升级)发挥效用。固化的一定技术水平的固定资产,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现有技术无论当时多么先进,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成为落后的技术设备。因此,靠外延扩张型建设网络经济大省,最多只能是建设一时之强省,难以成为长久之强省。大和强是辨证的统一:大而不强,则大不可持久;强而不大,则强难以弥坚。所以,单纯求大难以成为真正的强省;仅靠强而小,难以真正称雄。因此,大省和强省建设应同步推进。强省之强,在于技术基础常新,在较大规模基础上通过技术不断创新,是实现网络强省建设的必由之路。

(三)研究河南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同步推进的重要意义

1.完善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同步推进的支撑体系。建设网络经济大省是抓住历史性机遇,大力发展网络经济新形态,拓展网络经济空间的重要战略举措。但《纲要》第二篇第三章第四节主要是对网络经济大省建设的技术或内部支撑进行规划。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可以实现网络经济大省目标(基于历史比较)和一时之强,但尚不能保障网络经济同步推进跨越式发展并纳入到法治化良性发展轨道上来。同步推进须以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外部支撑,需要内外部支撑体系的结合与统一,使河南省网络经济同步推进的支撑体系更为完善。

2.为河南省从网络经济大省向网络经济强省跨越发展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网络经济大省并不完全等于网络经济强省。对河南省而言,大是强的条件之一和必经阶段。但从小到大与强的发展,既有大而不强而强迂回之途,又有大即强跨越之途。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建设应选择超越迂回路径的与强省建设同步发展政策。知识产权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严格而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网络经济发展的制高点,是网络经济大省建设同时实现网络经济强省建设的重要选择和关键点,是网络经济大省强省跨越式发展的基础性支撑和制度保障。

3.是网络经济大省网络经济、技术人才和内部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建设的创新人才不足,以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行严格而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创新人才智力劳动成果价值完美实现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管辖的司法政策支持下,严格而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成为引进河南省急需的国内外网络经济、技术人才,稳定省内现有人才的重要条件,成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人才保障等。

三、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同步推进的知识产权强省支撑

(一)同步推进内外部支撑的辩证统一关系

基于网络经济大省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是《纲要》规划中的两个视点,基于实现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目标,将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视为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的外部支撑。但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是内在统一的。

1.两者统一于我国“十三五”规划和河南省“十三五”规划之中。在国家层面,“十三五”规划纲要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同时写入规划之中;在河南省层面,“十三五”规划纲要也同时将“建设网络经济大省”和“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同时写入规划之中。因此,建设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和建设知识产权强省虽然在规划中是两个不同视点,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而是统一于规划之中。

2.内外部支撑体系是相对的。本文基于建设网络大省强省视点而言,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被称为外部支撑,但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大视域而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根本。创新是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作为激励与保护不竭创新源泉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是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内部支撑体系。因此,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从全省整个经济社会层面看,又是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的内在支撑体系。

3.两者是互为依托密不可分的。网络经济大省建设内含网络经济强省建设即具有同步推进的现实需要,网络经济是培育创新发展新动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高度集聚的领域。因此,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需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需要对网络经济实行严格而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又需要以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为重要抓手。没有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中的严格而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就难以真正建成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同样,知识产权强省不以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为主要抓手,就难以成为真正的知识产权强省。

(二)网络经济中知识产权类型与特征

研究证明,网络经济发展中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域名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库等。网络知识产权除了具备传统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外,还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知识产权拥有的空前普遍性。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网址(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具有品牌商标标识功能,受国家法律保护,全球唯一性,已被正式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传统经济中区分商品与服务的商标难以达到每个独立的企业都拥有商标的程度。网络经济中每一个独立的网站都至少拥有一种知识产权,即域名权。网络经济,特别是互联网+行动,使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普遍性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与强化。

2.知识产权的宽外延性。网络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域名权和数据库等新型知识产权,拓展了知识产权的外延,同时,知识产权的内涵也更为丰富。数据库是长期储存在计算机内、有组织的、可共享的数据集合。1996年12月,由于多数代表反对,由WIPO主持的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未对WIPO专家委员会提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进行讨论,最终通过的《WIPO版权条约》只是逐字重述了TRIPS关于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的规定。从世界范围内,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利用著作权法保护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但著作权保护使得非独创性数据库被排除在外。非独创性数据库具有重要的社会及经济价值,为了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1996年3月11日,欧洲联盟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向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发出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998年1月1日生效),欧盟在世界上率先设立了数据库特别权利制度,不仅为非独创性数据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护模式,更为独创性数据库提供了双重保护。因此,数据库作为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共识,但对非独创性数据库的保护还存在一定争议。

3.知识产权的高度集聚性。传统经济业态下,知识产权也具有一定的集聚性。如一个企业既可以拥有著作权、商标权、还可以拥有专利权。但任何一个企业拥有和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数量上都是有限的。如我国久负盛名的商务印书馆创办110年才出书近4万种且其能够使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只是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一部分。而超星数字图书馆声称即可提供“数百万册电子图书,500万篇论文,全文总量13亿余页,数据总量1 000 000GB”的庞大资源。因此,知识产权的高集聚性是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

(三)河南省同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关键、依托和补充

网络经济发展中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在河南省的发展并不平衡,不同知识产权的不同客体对同步推进具有不同的作用。据此,研究河南省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关键、依托和补充,使河南省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突破重点,抓住关键,把握依托,兜底保护,实现全方位网络经济大省建设严格而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为网络经济大省强省跨越式发展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1.河南省同步推进需要将严格而有力的著作权保护作为重点。网络知识产权体系中,著作权是数量最为庞大知识产权族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201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36 534件,其中,专利案件12 357件,商标案件27 185件,著作权案件86 989件,技术合同案件2 401件,竞争类案件2 286件(含垄断民事案件156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5 316件,分别约占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的9%、20%、64%、2%、2%、4%。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网络著作权案件约占著作权案件的60%。可见,网络著作权案件占据着一审案件的近38%。从河南省2015年审结案件看,著作权案件占审结案件的56%,与全国情况大致一致(略低于全国平均比,从一个侧面上反映了河南省网络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因此,河南省同步推进中将严格而有力的著作权保护作为重点,大致可以实现对全省知识产权的38%覆盖面的有效保护,对于净化河南省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河南省同步推进需要将严格而有力的商标(含域名)保护作为依托。我国较早研究商标侵权网络化的文献发表于1998年。迄今为止,商标侵权案已呈现出公开化、立体化、网络化趋向。短短10多年时间,我国商标侵权已从线下侵权为主逐步转向线上侵权为主。我国商标侵权案约居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20%。因此,适应商标侵权网络化趋势,河南省网络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同步推进需要以严格而有力的商标(包含域名权)保护作为依托,净化网络知识产权法制环境。

4.河南省同步推进需要将严格而有力的技术合同、竞争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兜底。包括技术合同、竞争性案件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约占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7%。反不正当竞争被誉为是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严格保护竞争权,遏制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是营造创新驱动发展正常市场秩序的保障;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纠纷案件,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紧密关系。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被誉为新型知识产权。因此类案件不占主流,本文将这些知识产权保护统称为兜底保护。

河南省同步推进严格而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著作权为重点,以专利权保护为关键,以商标权和域名权保护为依托,以技术合同、竞争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为兜底,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严格保护,既是网络大省强省同步推进的需要,又是河南省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需要。

四、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同步推进或跨越式发展的思路与政策建议

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建设与强省建设应同步推进,实现跨越式发展。其基本思路是网络经济同步推进应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相结合,以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依托或外部支撑,使河南省网络经济在法治化轨道上健康发展,采用严格而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以侵权损害赔偿直接损失确定实行就高规则与间接损失确定实行符合国家规定规则相结合严格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有条件适用惩罚性赔偿,一举实现网络经济大而强的建设目标。为此,对河南省网络经济同步推进,提出下列的政策性建议:

(一)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应以网络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为突破口

《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是我国互联网中心发布的最权威的数据。该数据能够准确反映河南省网络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及其在全国的地位。通过对《第3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的分析,可以找到河南省互联网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破口。

1.从供给侧确定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突破口。

(1)重点扩大IPv6地址数量。Ipv4地址数我国大陆共338 102 784个,河南省占2.63%,排名第9位;该地址数虽然与河南省经济地位不相称,但也不应是河南省网络大省强省建设的主攻方向。基于IPv4协议,因IP资源不足而使IP资源共用,即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段共用一个IP,IP和上网用户无法实现一一对应而难以实现网络实名制。这是目前我国各类网络侵权盗版高发难以规制的技术因素。其下一个版本即IPv6,它的一个重要的应用是实现网络实名制下的互联网身份证/VIeID,有望在不远的将来取代目前被广泛使用的IPv4。截至2016年12月,我国共有IPv6地址数量21 188块/32,年增长2.9%。IPv6是发展下一代互联网的基石和基础性资源,因此,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应鼓励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重点扩展IPv6地址数量,为河南省下一代互联网发展强占制高点,为河南省网络经济强省建设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2)重点扩大河南省域名拥有量。域名虽然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数字、字母、符号、汉字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地理上的域名,指代有行政自主权的一个地方区域),即它是互联网上与特定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用以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它不仅是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同时又是网络时代新型的知识产权,即域名权的客体。域名权是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享有的包含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变更权、注销权在内的排他专有权,是网络经济的特有“商标”,是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域名虽然是网络经济的重要基础性资源和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但其申请取得比商标要容易且费用低廉。河南省域名数1 177 483个,占全国总量的2.8%,排名第十位。可见,河南省新型知识产权客体域名拥有量与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地位还有较大差距,具有发展的巨大潜力。因此,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需要大幅度地提升域名拥有量。

(3)积极发展河南省网站数量。网站数量总体上既可以是一个地区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又是域名知识产权运用水平的重要指标。河南省网站数量200 370个,占全国总量的4.2%,排名第八位。河南省网站数量排名和占全国比例均高于域名拥有量,说明河南省域名知识产权的利用率较高,但域名利用率也有较大提升空间。从数量上看,河南省网站数量与河南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规模还有不少差距,因此,河南省应积极推动“互联网+”行动,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鼓励创办“互联网+”企业,扩大河南省互联网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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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挖掘潜力,增加政府网络服务供给。.gov.cn域名分布状况及其对比,反映了政府网络需求供给侧的现实状况和差距。2016年河南省.gov.cn域名2 546个,居全国第七名,与河南省经济规模排名有差距。一方面反映了河南省.gov.cn域名服务效率高,另一方面反映了河南省政府网络服务供给不足。因此,建设网络经济大省强省,需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政府网络服务效率基础上,增加网络服务供给,满足全省全国网民对河南省政府网络服务的需求。

2.进一步扩大需求侧规模,为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提供市场条件

围绕快速扩大河南省网民规模进行网络经济基础建设,是河南省互联网大省强省建设的重要突破口。网民是网络经济发展的最终用户,是网络经济发展的需求侧,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归宿与目的。河南省网民规模略高于河南省经济规模排名,与经济规模基本相适应,但与河南省人口规模排名相比有较大反差。河南省网民数4 11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43.4%,全国网民普及率53.2%,普及率排名居全国28位(普及率仅高于贵、甘、云);与上年比增速为11.0%,全国平均增速6.2%。网民总数排名第四位(其中,广东8 024万人;山东6 207万人;江苏4 513万人;排名分别为第1-3)。增速排名第五名(仅低于江西15.7%;安徽13.6%;贵州13.2%;湖南12.2%)。网民普及率低是河南省网络经济发展最大的薄弱环节。河南省网民普及率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网民规模即可达到5 038万人以上,即可稳入网民规模全国第三名;河南省人口规模全国第一,这是河南省网民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河南省网民增速在全国属于高增长省份,因此,保持目前的高增长态势,河南省网民规模有望(广东3.3%;山东8.7%;江苏2.2%)在2017年超过江苏,居全国第三名;在5年左右时间达到广东网民规模,此后逐渐成为全国第一网民规模大省。

(二)培育河南省国家级优势龙头网络企业

截至2016年12月底,我国在境内外互联网上市企业(指在美国、香港以及沪深两市上市的互联网业务营收比例达到50%以上的上市企业)91家。在香港上市的腾讯公司与在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公司的市值总和逾3万亿人民币,占中国上市互联网企业总市值的57%。从而使广东、浙江成为我国名副其实的网络经济大省强省。海南省常住人口仅900余万人,不足河南省常住人口的1/10。但因有天涯社区、凯迪网络等著名全国龙头网站,2004年即跻身“网络大省”行列,已成为全国网络强省之一。由此可见,培育龙头企业在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河南省上市互联网企业只有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个别企业,且其市值与国内网络经济强省的龙头企业相比,尚有巨大差距,最多属于“地头蛇”角色,难称国家级龙头企业。因此,培育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互联网龙头企业,是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的重要环节。

(三)实行严格而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为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是严格依照现行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始终是党和政府的基本政策导向。为此,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制定并不断完善了与国际接轨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保护广大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但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赔偿低”和“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突出问题,甚至在著作权保护领域存在着普遍的赔偿标准低于平均稿酬,权利人“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此种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有悖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这种保护状况,客观上有在专利保护上因授权确权等问题使诉讼过程过于漫长外,有学者认为是对知识产权价值认识不足造成的,更有不少司法者推卸责任认为,赔偿低主要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价值低造成的。但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赔偿低主要是有法不依造成的。以著作权为例,有法不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司法者对国家明确的稿酬标准和损失计算办法视而不见。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并非都难以确定。对著作权而言,常见种类的作品、录音制品国家都有明确的稿酬标准,有权机关对损失计算亦有明确的方法。司法者对权利人依法律规定和合理的损失计算方法确定的损失赔偿额往往视而不见,武断地认为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继而采用法定赔偿办法酌定损失数额,酌定的数额通常会比国家规定的平均稿酬标准要低,不少仅仅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稿酬标准进行酌定,甚至在最低稿酬标准以下进行酌定。二是合理开支不能依法支持。所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都应得到支持。相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均规定律师费支持的惟一依据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但在我国合理开支中的律师费基本上都不会得到全额支持,律师费的平均支持额度不足主张律师费一半,甚至连权利人支付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律师费都难以得到全额支持,甚至支持的律师费标准仅仅是最低收费标准的1/10。此两大方面的有法不依造成了一审法院大量的权利人“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司法判决。三是终审法院不能依法把住法律的最后底线关。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上诉案中,多数都是权利人不服赔偿数额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除个别情况外,通常不会纠正初审法院有法不依造成的使权利人“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判决,使之最终生效。河南省建设网络经济大省强省,须实行严格而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全面赔偿原则落到实处(本文强调严格而强有力,即知识产权保护既要严格,更要强有力;严格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强有力即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应从根本上杜绝权利人依法维权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维权悲剧,实现全面赔偿立法宗旨)。为此,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须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侵权赔偿额,并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作为合理开支合理性的唯一标准依法支持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使权利人依法维权胜诉名至实归,有效制裁侵权行为,为河南省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四)学习和借鉴省外网络经济强省建设的有益经验,探索河南特色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建设之路

河南省建设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学习和借鉴省外有益经验,首先,要学习北京、广东、上海等网络经济强省的先进经验。通常而言,网络经济强省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较高。我国三大知识产权法院落户三地,就是这一经验的证明。其次,借鉴其他地方建设网络经济强省的有益做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以来,全国不少地方如河北、江西、四川、福建、湖南、陕西、山东等网络经济不够发达省份先后都提出了网络强省的建设目标,各地的做法不乏有益之处可供借鉴。河南省需要取长补短,助力河南省网络强省建设。其三,要探索具有河南特色的网络经济持续强大之路。从笔者了解情况看,包括传统网络强省在内的网络强省建设,通常都是从网络经济本身出发进行建设,其强多立足于大,而如无后续政策推进则难以持久。将网络强省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统一起来,以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支撑发展网络经济,为网络经济强省建设提供不竭创新之源与动力,应是具有河南特色能够使网络经济大省强省同步实现并保持强大地位的必由之路。

【本文系2016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6B104)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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