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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公诉人应具备的能力

2017-11-01刘成广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8期
关键词:公诉人能力

摘 要 公诉职能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履行公诉职能、指控刑事犯罪过程中,公诉人应加强提升能力建设的能力。

关键词 公诉人 公诉职能 能力

作者简介:刘成广,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86

公诉职能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基本职能,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准确依法全面履行公诉职能,是从事公诉工作的检察人员执法能力的重要体现。在依法履行公诉职能工作过程中,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应具备胜任国家公诉工作的能力。

一、提升自身素质的能力

司法责任制确定后,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相应主体责任当然也要承担,公诉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是公诉工作的必然要求,努力提升自身素质的能力是一名合格公诉人必须具备的。一是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方式去理解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政治要求,充分借助发生在本地区重大、热点案件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贯彻法制观念不动摇,使处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最大限度的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兼顾到人民群众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二是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法律知识不光来源书本、来自学习教育,更重要的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深化,以广度、深度、多视角法律思维方式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证明事实,注意运用破案思维研究侦查部门的事实材料,运用裁判思维进一步加强检察监督;三是努力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要提高自身的道德觉悟水平,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把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成自身检察工作的原则和规范。

二、法律政策适应能力

政策是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目标、遵循的原则、完成的任务、实现的工作方式,应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共同调整、控制和规范社会关系,是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和手段。国家依法制定法律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同时颁布一些国民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军事政策、劳动政策等来实现一定时期内的目标任务,同样也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重大国家政策往往成为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更加广泛,比如宗教、道德、民族等领域的诸多问题适用国家政策加以管理和调整,并不适合以法律形式硬性约束。法律和政策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要求国家公诉人在执行法律时要审慎和严谨,在执行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时,除了要审慎、严谨外,还要适应政策制定的需要。

三、疑难案件处置能力

所谓疑难案件,即有相当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涉嫌触犯法律的行为,但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又没有达到充分确实的标准,还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疑难案件地产生大致有以下情况:一是指对案件罪与非罪存在分歧,产生疑问;二是案件的定性难以区分,存在是此罪还是彼罪问题;三是由于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充分,产生疑难案件;四是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外界因素干扰,人为形成疑难案件。在疑难案件的处理上,首先要重调查研究,必须经过周密细致工作以获取最大限度的确实证据,如果达不到足够证据证明标准,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其次要有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冲破人情关、权力关和金钱关勇气和胆识,依照案件事实,严格执行法律,为稳定社会和谐,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承担合格公诉人应尽的责任。

四、审查运用证据能力

审查证据是公诉工作的核心内容,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较强的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审查运用证据:第一,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依据。审查证据的合法、真实、可靠性必须根据每个、每组证据不同特点具体审查分析研究,查证核实;第二,综合分析整个案件各个证据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诉讼证据链条,协调一致,达到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第三,对整个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综合整个案件证材料确定案件事实真相,认定案件情况。审查运用证据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通过对案件证据的认定审查,达到法律规定的认定指控犯罪的证明要求。

五、引导侦查能力

公诉引导侦查能力是指国家公诉人按照公诉工作对案件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对侦查部门搜集证据,补充证据工作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建议,也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个方面。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方式参与侦查活动,对侦查部门收集证据工作提出合適要求。通过公诉引导侦查工作:一是要求侦查机关的工作以国家公诉活动为核心,围绕公诉工作为主体内容。二是公诉引导侦查应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范围内,如严重暴力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不得以引导侦查工作影响侦查机关、部门正常的办案工作。三是引导侦查工作机关不能忽视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要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增强对侦查活动过程的认识能力,不能只是以参与案件讨论的形式引导侦查。更重要的还要亲身侦查一线,切身体验侦查技能和工作规律,才能真正做到知己知彼。

六、文字写作能力

公诉人审理案件过程,又是一个整理材料形成文字材料的过程。承办公诉案件,必须承担相应的文字工作,既有阅卷笔录,又有审讯笔录和询问笔录,还要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文字材料的形成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较强的文书写作能力,包括阅读方面的理解、分析、逻辑推理和归纳总结等能力;写作方面的记录技巧、叙事说明、语法、修辞、音韵和正确使用标点符号等基本功。否则,要么是对移送的案件材料无法全面理解和掌握,导致把握不住案件的关键和重点;要么是在所作的笔录式文书、诉讼式文书,以及讲说式文书中出现记事不准确全面、载录不详细具体。或是存在叙述不清、表达不确,前后不应、因果不明,语句欠通和句式单调、结构臃肿等写作错误,从而影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例如,在制作起诉书时,将某日的几时“左右”更换成几时“许”,将某日下午1时更换成某日13时等这些细节都是公诉人较强写作能力的体现。endprint

七、口语表达能力

公诉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尤其是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语言是一种重要工具。公诉人应该是驾驭语言的天才,公诉人语言表达能力的高低,不仅会影响出庭支持公诉效果,而且对公诉人个体形象和检察机关群体形象都会有所影响。

1.公诉人必须能够用语言把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准确无误地表达出来。尤其是法庭上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活动时,要将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社会知识通过精准语言表现出来,让主审法官、被告人、辩护律师和旁听群众都能够接受公诉机关的意见观点,从而增强依法打击犯罪的力度,扩大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公诉人的语言必须符合职业规范,讲究法言法语。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发言应使用与其检察业务特点相符合并和审判工作、辩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术语,还要做到简洁明了、准确规范、生动易懂。同时,一名合格的公诉人,必须练就有一口流利的普通话,以保证主审法官和辩护律师以及有关当事人和旁听观众能够准确无误地了解公诉人所表达的观点和意见。很难想象浓重的地方方言过后会产生什么一种效果?

3.公诉人的语言必须文明得体,发言内容要以理服人。掌握熟练的法律知识和运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用规范准确、文明得体的语言表达出来公诉内容是完成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的重要前提。同时,在任何前提和条件下都要表现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应有的尊重,即便是他们提出的观点和意见出现错误和失误的时候,也绝对不能以言词去挖苦、甚至攻击对方。如果他们提出的观点和意见是正确、合理的,公诉人应予采纳,切不可强辞夺理、固执已见。在公诉工作过程中做到有理、有据、有节,才能充分体现公诉人应具备的风范和修养。

八、逻辑分析能力

公诉人的职务特点,要求公诉人的思维要严谨、慎密,要具备科学的思维方式。

1.公诉人在承办刑事案件后,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时,必须对反映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进行分析采信。

2.公诉人应运用判断、推理和证明等逻辑知识来分析所收集得来的证据材料。通过缜密的诉讼逻辑证明案件事实,提出正确的、合乎逻辑的结论,充分证明公诉观点和意见。

3.庭审时与辩方质证案件事实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科学论证,对不正确辩论观点进行反驳一定要符合诉讼逻辑,是公诉观点和意见得到采纳,提高指控犯罪的效力。

九、迅捷应变能力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诉人对出现的事先并无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应该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独立的作出准确分析判断,提出合理的应对策略。尤其是在法庭上,公诉人代表的控方与辩方面对面的证据展示、质证过程,常常会出现超出公诉人事先准备的各种出庭预案,如,被告人当庭翻供、证人证言发生变化、辩护人就案件事实或案件定性辩护观点发生变化等,这就要求公诉人要审时度势,准确调整辩论思路,以案件事实为依托,综合案件证据材料和积累的法律知识,迅速的形成应变对策的方式方法,对辩方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观点予以论证并有礼有节加以驳斥。

十、法律监督能力

具备法律监督能力,是对国家公诉人依法履行诉讼活动能力的重要要求,国家公诉人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必须做到坚决、慎重、准确、及时,使公诉工作达到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要求的力度、质量、效率与效果。一是对侦查活动加强监督。通过对侦查机关卷宗材料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复核,发现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事程序违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获取证据材料的情况;审查强制措施的决定、变更和撤销是否遵循法律规定;依法监督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情况;二是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当庭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需要回避的,是否存在侵犯被告人、证人、旁听群众合法权益的,应当庭予以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能作出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根据检察刑事规则把提出量刑建议工作作为强化审判监督力度的有效途径,对于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认罪、悔罪、最轻案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向法庭提出明确量刑建议。对人民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而造成判决畸轻畸重的,要依法提出抗诉,促进量刑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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