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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机理与消除途径

2017-10-26王少泉

人大研究 2017年10期
关键词:法制观念换届选举道德素质

王少泉

导言

2016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辽宁省四十五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1]。辽宁人大贿选案的爆出再次提升了我国各界对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关注度。“人大选举中贿选现象”指两类现象:人大代表在政府换届选举过程中接受贿赂而将选票投给贿选人;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为了当选人大代表而向选民行贿。第一类现象中,妄图成为或继续担任领导者的人是行贿者,人大代表(扮演选民这一角色)是受贿者;第二类现象中,妄图当选人大代表的人是行贿者,选民是受贿者。某些人会在不同阶段分别扮演这两种角色,如: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通过行贿成功当选人大代表,而后在政府换届选举中收受贿赂,将选票投给行贿者。

20世纪末,人大选举贿选现象逐渐凸显,其后这一现象不断演变,呈现出阶段性和周期性等特征。从理论层面来看,诸多学者对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成因及对策等展开研究,取得很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研究并未研究20世纪末以来(我国的)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历程、演变特征、演变成因和演变趋向等。从现实层面来看,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给我国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和政府换届选举等造成严重危害。鉴于这两点,有必要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20世纪末以来(我国的)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历程如何?演变特征和演变成因有哪些?演变趋向是什么?消除这一现象的途径有哪些?

一、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历程

根据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存在层级不同,可以将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4年下半年至2002年上半年)。这一阶段的时长为8年,这一时期,人大选举贿选现象主要存在于乡镇一级。根据人大选举贿选案件数量的多少可以将这一阶段划分为两个周期:1994年下半年至1998年上半年;1998年下半年至2002年上半年。这两个周期的终结年份都是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激增年份,其原因主要是终结年份即乡镇人大及政府换届选举年份,如:2001年底至2002年、1998年底至1999年选举产生的乡镇人大届满,全国各地乡镇人大陆续开展换届选举工作[2]。首个引起学界广泛关注的人大贿选案是1994年9月发生于广东省恩平市岑潮作贿选案[3]。其后陆续出现安徽省淮南市黄跃文贿选案(1995年)[4]、四川省泸州市朱仁和王德文贿选案(1995年)[5]、广东省韶关市沈忠玉贿选案(1996年)[6]以及宁夏青铜峡市腾永清、贺兴荣和李警钟贿选案(1996年)等案件,每年爆出的案件数缓慢增加(爆出的年份不一定是贿选发生的年份)。从这一阶段的人大选举贿选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情况:(1)这一阶段的人大选举贿选现象主要存在于乡镇级,乡镇人大及政府换届选举之时,贿选现象会明显增加,其他层级人大及政府换届选举之时,贿选现象较少。但在这一阶段后期,贿选层级有所上升,从乡镇级逐渐上升到县级[7]。(2)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并非紧随人大选举制度的建立而出现,而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凸显出来。(3)绝大部分案件中,人大代表是受贿者,首个选民是受贿者且引起学界关注的案件是1998年2月发生于浙江省天台县人大代表贿选案[8]。(4)贿选手段逐渐增多,由送钱演变为送钱与送各种物品共同出现。(5)贿选数额逐渐增大,从最初的百元逐渐上升至万元甚至数十万元,2000年12月发生于山西省运城市的贿选案涉案金额高达101万[9]。(6)贿选行为的公开性越来越强,由最初的隐蔽行为逐渐变为半公开甚至公开行为。(7)在人大选举贿选行为中,行贿者和受贿者都有某种诉求,其诉求是否得到满足则取决于选举结果及贿选行为是否被曝光。

第二阶段(2002年下半年至2012年底)。这一阶段的时长为8年,这一时期,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同时存在于乡镇、县和地级市三个层级。根据人大选举贿选案件数量的多少可以将这一阶段划分为2.5个周期:2002年下半年至2006年上半年;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底。前两个周期的终结年份都是乡镇人大及政府换届选举年份,也是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激增年份。从这一阶段的人大选举贿选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情况:(1)这一阶段的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同时存在于乡镇、县和地级市三个层级。出现于地级市这一层级且最受关注的案件是2012年底出现于湖南省衡阳市的贿选案[10]。乡镇人大及政府换届选举之时依然是贿选现象剧增年份,但与其他年份(县和地级市人大及政府换届选举之时)的差距已经明显缩小。(2)大部分案件中,人大代表是受贿者,但选民是受贿者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很多人为了能够当选人大代表而进行贿选。(3)贿选手段继续增多,贿选方式及贿选中出现的物品种类明显增多。(4)贿选数额明显增大。如:湖南省衡阳市贿选案涉案金额1.1亿元[11]。(5)贿选行为的公开性日益增强,因而被曝光、查处的贿选案也日益增多。

第三阶段(2013年初至今)。这一阶段的时长为3年,这一时期,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同时存在于乡镇、县、地级市、省和国家这五个层级,而且出现于乡镇以上层级的贿选现象所占比例有所增加。与此前周期的对比来看,这一阶段实质上仅半个周期——周期终结年份是2018年上半年(下一次乡镇人大及政府换届选举结束之时)。从这一阶段的人大选举贿选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情况:(1)这一阶段的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同时存在于乡镇、县、地级市、省和国家这五个层级。出现于省和国家层级的案件辽宁人大贿选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2013年1月)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12]。(2)乡镇人大及政府换届选举之时(2014年)依然是贿选现象剧增年份,但与此前的乡镇人大及

政府换届选举年份相比,2014年乡镇人大及政府换届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明显减少。另一方面,与前两个阶段相比,这一阶段中出现于县和地级市的人大选举贿选案件有所增加。这两种情况的存在共同引致一个结果:从人大选举贿选案件数量来看,2014年与这一周期其他几年之间的差距已经明显缩小。(3)人大代表换届过程中,妄圖借助行贿行为成功当选人大代表的人员增多,导致政府换届过程中出现的贿选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4)贿选手段继续增多,贿选方式及贿选中出现的物品种类明显增多。而且,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增强,贿选现象的公开性及涉案金额明显下降,为了实现通过贿选成功当选为人大代表或领导者这一目的,行贿者所采用的贿选手段及所涉及的物品继续增多。endprint

二、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特征及成因

(一)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特征

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特征主要如下。

1.阶段性。根据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存在层级不同,可以将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4年下半年至2002年上半年,时长为8年),人大选举贿选现象主要存在于乡镇一级;第二阶段(2002年下半年至2012年底,时长为8年),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同时存在于乡镇、县和地级市三个层级;第三阶段(2013年初至今,時长为3年),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同时存在于乡镇、县、地级市、省和国家这五个层级。

2.周期性。根据人大选举贿选案件数量的多少,可以将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历程阶段划分为多个周期:(1)1994年下半年至1998年上半年;(2)1998年下半年至2002年上半年;(3)2002年下半年至2006年上半年;(4)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7)2010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这7个周期是完整周期,2014年下半年至今是第八个周期的前半段。从这些根据人大选举贿选案件数量的多少划分出的周期可以看出,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演变具有明显的周期性。

3.历史性。人大选举制度构建于新中国建立初期,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并非紧随人大选举制度的建立而出现,而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凸显出来。2012年和2013年是这一现象的明显恶化期,2014年之后,这一现象的数量明显减少、所在层级逐步下降。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增强及人大选举制度的持续完善,这一现象将不断减少,并在较长时间之后最终消失。基于马克思主义视角,对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演变历程展开分析,可以看出这一演变具有明显的历史性。

4.现实性。20世纪末至2014年期间,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处于不断恶化期,这一演变情况与我国的一些现实情况密切相关。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现代化速度明显加快,与这一情况相比,选举制度的完善速度显得稍慢,这一制度的“短板”随之出现并不断增加,致使人大选举贿选现象不断增多。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绝大部分民众的经济条件明显改善,这一情况的出现使行贿者拥有了足备的资源进行贿选。与经济条件改善相伴出现的是某些民众的素质明显下降,这些民众为了获取私利而进行贿选。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过程中的恶化与优化,均与现实情况的变化密切相关,因而展现出明显的现实性。

5.贿选层级呈现出从逐渐上升到逐步下降态势。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出现的初期,这一现象仅存在于乡镇这一层级之中,但是随着贿选现象的不断恶化,这一现象存在的层级逐渐上升,县级、地级市、省级和国家级先后出现人大选举贿选现象。这一现象引致的危害也不断变大。近年,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显著强化、反腐制度化水平的明显上升,贿选现象所在层级明显降低(辽宁人大贿选案曝光于2016年,但发生于2013年)。贿选层级呈现出的从逐渐上升到逐步下降态势,使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演变在行政层级上呈现出倒U型演变形态。

6.贿选金额及手段呈现出从逐渐增多到逐步减少态势。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出现之初,贿选手段主要是送少量现金或香烟之类的物品,随着这一现象的数量增多、层级的上升,贿选金额逐渐增多,由最初的百元逐渐上升至万元甚至数十万元,湖南省衡阳市贿选案涉案金额甚至高达1.1亿元。与贿选金额逐渐增多相伴出现的是贿选手段逐渐增多,由最初的送香烟等物品发展到送古玩、字画等,或采用为“选民”(包括人大代表)解决某些问题等手段进行贿选。近年,我国反腐力度的提升显著强化了反腐制度化水平,人大贿选案中曝出的贿选金额及贿选手段呈现出逐步减少态势。

7.贿选现象危害性呈现从逐渐变大到明显变化态势。随着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总数量的逐渐增加及所在层级的逐渐上升,这一现象的危害性逐渐变大。具体而言,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出现之初,仅对我国的某些乡镇产生一些危害。随着这一现象总数量的增加,受这一现象危害的地方增多,而且随着这一现象所在层级的逐渐上升,其对中高层级人大换届选举和政府换届选举的危害逐渐凸显。近年,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增强生成一种在严厉打击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环境,发生于2014、2015和2016年的人大选举贿选案明显少于此前数年。

8.第一类贿选现象所占比例逐渐下降。人大贿选现象出现之初,第一类贿选现象(人大代表在政府换届选举过程中接受贿赂而将选票投给贿选人)在全部贿选案件中占据极大比重。随着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演变,第二类贿选现象(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为了当选人大代表而向选民行贿)在全部贿选案件中所占比重逐渐变大,这一情况的出现使第一类贿选现象所占比重逐渐变小。与这一现象相伴的是人大选举贿选案件总数量呈现倒U型变化(从有所增多到明显下降)。

9.贿选案件总数量及贿选现象公开性呈现倒U型变化。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出现之初,案件总数量并不大,贿选现象的公开性也较低,但这一现象的演变引致两种情况出现:贿选案件总数量逐渐变大,贿选现象的公开性逐渐增强。这两种情况在2013年达到“峰值”,2014年至今,贿选案件总数量逐渐变小,贿选现象的公开性逐渐变弱。这一演变情况表明,20世纪末至今,人大选举的贿选案件总数量及贿选现象公开性呈现倒U型变化。

(二)人大代表贿选现象的演变成因

从制度因素、经济因素、道德素质因素和法制观念这三方面入手,能够发现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演变成因。

1.选举制度和监控制度的短板由逐渐凸显到明显变少。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现代化速度明显加快,与这一情况相比,选举制度和监控制度的完善速度显得稍慢,这两种制度的“短板”随之出现并不断增加,致使人大选举贿选现象不断增多。近年,我国各级政府对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选举制度及监控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完善速度逐渐跟上我国的现代化速度,这两种制度的“短板”不断变少,人大选举贿选现象随之明显减少。endprint

2.21世纪之交,部分经济条件明显改善的民众试图追求较高社会地位,拥有较高社会地位后继续追求经济利益,这两种追求在近年出现的严厉反腐大环境中有所减少。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绝大部分民众的经济条件明显改善,这一情况的出现使绝大部分民众有能力满足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和社交需求。在这一基础上,经济条件较好的民众开始追求“尊重需求”的满足或更高满足(实质上是追求较高或更高社会地位),由此催生了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或政府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某些民众当选人大代表之后已经获得较高社会地位,但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其会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或政府换届选举过程中接受贿赂后将选票投给行贿者,这也是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重要成因。这两种追求在近年严厉反腐大环境出现之前不断增强,致使人大选举贿选现象不断恶化。近年,国内出现的严厉反腐大环境有效遏制了这两种追求,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明显减少。

3.道德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的人大代表、民众的数量从逐渐增加到开始减少。这两类人都有可能扮演行贿者和受贿者这两种角色,因此这两类人增加之时,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必定恶化,这两类人减少之时,人大选举贿选现象会有所减少。改革开放后,我国绝大部分民众的经济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与经济条件改善相伴出现并非全部人大代表、民众道德素质的明显上升及法制观念的明显增强,部分人大代表、民众的道德素质下降、法制观念淡薄,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在一段时间内明显增加的重要原因。近年,我国不断提高对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强化公民法制观念的重视程度,道德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的人大代表、民众的数量明显减少,人大选举贿选现象随之减少。

三、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规律、演变趋向及消除这一现象的途径

(一)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规律

20世纪末以来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规律主要有:(1)选举制度和监控制度的短板逐渐凸显之时,人大选举贿选现象会有所增加;选举制度和监控制度的短板逐渐减少之时,人大选举贿选现象会逐渐减少。(2)反腐力度较弱、反腐制度化水平较低之时,人大代表及普通民众无论追求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低层次需求还是高层次需求,都有可能催生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反腐力度较强、反腐制度化水平较高之时,人大代表及普通民众通常不会将人大选举过程中进行贿选作为实现追求的手段,人大选举贿选现象随之减少。(3)道德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的人大代表、民众的数量逐渐增加之时,人大选举贿选现象会有所增加;道德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的人大代表、民众的数量逐渐减少之时,人大选举贿选现象会有所减少。

(二)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趋向

近年,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增强、反腐制度化水平显著提升,这一情况的出现带来了一些良好结果:(1)与此前相比,发生于2014、2015和2016年的人大选举贿选案明显减少,贿选现象所在层级也明显降低(辽宁人大贿选案曝光于2016年,但发生于2013年)。(2)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增强生成一种在严厉打击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环境,这种环境的出现会使人大选举贿选手段继续增多、贿选的公开性逐渐变小——为了在人大换届或政府换届之时通过行贿得以当选,行贿者会采取更加多样化、更加隐蔽的手段进行贿选。(3)人大选举贿选案件所在层级的明显下降,使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有所下降——通常情况下,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所在层级越高,涉案金额就越大。(4)贿选案件总数量的减少及贿选案件所在层级的明显下降,使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危害性明显下降。值得注意的是:(1)案件总数的明显减少及案件所在层级的明显下降,并不意味着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周期性的消失。原因主要是,人大选举贿选现象难以在短时间内彻底消除,而且,这一现象主要存在于乡镇这一层级,因此,乡镇人大和政府换届选举之时,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必然再次凸显。(2)我国极难在短期内将全体国民的道德素质提升到极高境界,国民之中必然有一小部分的道德素质较低,这一群体的存在,导致我国极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消除人大选举贿选现象。

基于以上情况,可以判定出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演变趋向:在整体上,人大选举贿选现象逐渐减少,贿选现象所在层级逐渐下降,单个贿选案件涉案金额逐渐下降;贿选现象的危害性逐渐变小,但是这一现象极难在短时间之内彻底消除,而且人大贿选现象极有可能因为选举周期的存在而长期呈现出周期性。

(三)消除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途径

1.继续完善选举制度和监控制度。减少这两种制度的“短板”,为消除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这一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进一步强化选举原则、规范选举程序、提高对贿选现象的惩戒力度,使参加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及政府换届选举的人员无法贿选、不敢贿选。

2.改变工作的社会地位观。通过强化教育使民众明白“除了人大代表和公务员之外,在很多行业中工作也拥有较高社会地位”,使原本试图通过贿选成功当选人大代表或领导者的人员放弃企图。继续推进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加民众的经济收入,降低民众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在人大选举中收受贿赂的可能性;适度提高人大代表的经济收入,降低其在政府换届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可能性。

3.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和民众的道德素质,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历程表明:通常情况下,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国民的道德素质会有所下降,法制观念会有所淡薄。鉴于此,我国有必要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和民众的道德素质,使他们基于道德自律而不愿意在人大选举中进行贿选(无论是行贿还是受贿);另一方面,我國有必要不断强化人大代表和民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明晰在人大选举过程中贿选的后果而不敢进行贿选。

结语

从近年的情况来看,人大选举贿选现象及其危害性在逐渐减少,贿选现象所在层级和单个贿选案件涉案金额逐渐下降。制度、经济、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等方面措施的实施,有助于这一现象的逐渐消除。但必须注意的是,人大选举贿选现象极难在短时间之内彻底消除。明晰这一点有助于各界在致力于消除人大选举贿选现象的过程中,不至于因为难以彻底消除这一现象而气馁。

参考文献:

[1][12]王比学:《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辽宁四十五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载《人民日报》2016年9月14日。

[2]焦友龙:《公民,你手中的选票值多少钱?——透视乡镇人大选举中的“贿选”现象》,载《城乡建设》2002年第1期。

[3]黄壮波、叶桃:《“镇长梦”的破天——一出贿选丑剧的始末》,载《人民之声》1995年第3期。

[4]华满荣:《严防贿选 投好选票》,载《人民政坛》1996年第9期。

[5]泸纪:《贿选镇长 国法不容》,载《四川监察》1996年第8期。

[6]张晨来:《贿选者戒》,载《人民之声》1996年第9期。

[7]洪开开:《贿选,一个值得警惕和不容忽视的问题》,载《山东人大工作》1999年第4期。

[8]直言:《别不把选举当回事》,载《人民政坛》1998年第5期。

[9]《八面来风》,载《四川监察》2001年第12期。

[10][11]门盈:《法律“软规则”的反思——以衡阳贿选案为例》,载《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4年第6期。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博士)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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