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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的法制管理问题及其建议

2017-10-23吴凯彭章隆

学习导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互联网建设

吴凯+彭章隆

摘要:互联网络需要治理,也必须治理。互联网络的治理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事关国家政治稳定、经济有序、道德规范、社会和谐的全局性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法制管理; 建设

引言

在网络信息时代,政府的网络治理能力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经济竞争实力和民族生存能力的重要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主导下的治理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治理。同时,政府网络治理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治理和政府管理。与传统政府单向性的管理相比,网络治理是多向的、互动的,需要政府主导、企业自律和公民自觉参与。

一、我国互联网法制管理存在的问题

法律本应是政府调控网络的主要手段,但在现实情境中,我国的网络法制管理遇到很多困境,既有对法制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问题,又有立法执法问题。对不断完善法制管理、实现法制创新,依法办网、依法管网、依法用网的问题,我国官方与民间的认识普遍不到位。在网络普遍应用的现阶段,即便网络色情、网络侵权、网络恶搞等不法行为肆意猖獗,但广大网民对这种现象却给予了足够的“宽容度”,有的担心会损害网络言论自由和其它的网络使用权限,甚至反对网络立法对此予以限制。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任何权利没有法制的约束与保障,最后必定沦为无序与空泛。法律不是限制网民权利的屏障,而是网民权利的保障,关键在于法律的制定是否合时与恰当。在网络的法理研究队伍、专门的立法队伍上,现有的立法水平与实际状况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立法层次偏低,缺乏统一的规划我国的互联网立法普遍缺乏前瞻性特点,很多法律在制定后很快便又落后于网络发展的实际。此外,立法也缺乏国际性战略眼光,同国外先进国家的交流合作明显不足。从网络管理的法制内容看,我国现有的网络法律、法规在内容设计上可操作性差,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某些网络法规制定的不统一、不规范也造成了网络法规内容的相互冲突。如关于网络新闻的法律规定,同时涉及到的有广播电视、文化、电信等部门。现有的网络法规在制定时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执法的自由度高,缺乏可操作性。如刑法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后果严重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关于“严重”的标准却没有一个统一量化的标准。这种缺乏操作性的法规,在网络执法时必然带来种种困扰。再次,我国的网络法规普遍存在重管理轻权利的特点。我国现行的网络相关规范,大部分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制定的,内容也大多是对网络从业者或者网民的义务规定为主。网络法律在规定违法时的责任部分,大多强调的是网络运营者和网民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对网络运营商,或罚款或停业,或约见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对网民,也有一系列的民事或刑事处罚。我国的网络安全责任体系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刑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化,认定网络安全犯罪行为的要件不明确,滞后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行政责任执法主体多元化,直接影响执法效果;轻视民事赔偿责任。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仅有行政处罚,不足以惩戒侵权行为人,难以保障网络的安全,更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互联网法制管理的建议

1、提高立法层次,制定网络传播法

针对我国网络立法层次不高的问题,今后立法应该统一立法主体,提高网络监管法律的层级,即更多地由人大与国务院主持立法,减少和统一各部门的法律、规章与制度。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比较完善时,制定一部统一的网络传播法,以提高法律的层次与效力。其实,制定完整的网络传播法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与经验。修改和补充网络监管程序,强化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针对我国网络法律法规操作性差的特点,今后应加大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建设力度。比如网络犯罪的电子取证在法律上的操作规范,网络犯罪后精神赔偿鉴定的操作规范等等,使得政府在网络执法时,更加准确与具有操作性。修补网络法律的监管程序,还要明确网络各方的责任,强化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从本质上说,网络法制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各项网络使用权利,因此网络立法应当将对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不是单纯为了加强政府对网络的管理。权利与责任是并行的,权利的有效保障还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各方的责任。要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内在的协调性,注重责任与权利相匹配的原则,避免只有权利而无责任的脱轨现象。

2、注重网络和内容分别管理

在立法上,欧盟实行网络和内容分别管理,即网络和内容依据不同的法律,由各自独立的机构实施管理,网络管理机构和内容管制机构之间分工配合。这一点非常值得我国借鉴。在立法上实现内容与网络分别管理,因为在我国,网络内容常常是监管的重点,对网络营运商的管理则经常遭到忽视。所以要重视通过对信息源与传播通道的法律控制,来规范网络的不法行为。治标先治本,对于网上非法内容的传播从源头上加以控制,这是各国网络管理的基本做法。这主要表现在对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资格审查和运营监督上。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针对我国网络立法的疏漏,在立法时应根据网络发展的变化形式,加强某些重点领域的网络立法。如加强电子商务的立法,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加强与完善网络刑事犯罪的立法等。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网络立法的国际化进程。互联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了网络法律体系的国际化性质,我国的网络立法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协作,认真研究信息网络立法与管理的国际动向,充分借鉴各国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网络立法与国际通行的立法原则相结合,从而促进我国网络的和谐发展。

3、推进网络的普法教育

法制教育也是网络法制管理的重要程序之一,互联网很多违法犯罪,很多情况是网民对法制的不了解造成的,他們不知道网上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因此网民的普法教育应该是政府、网络从业者及网民三方共同的职责。

三、结语

总之,利用法制手段规范互联网行为,是网络管理最有效最成熟的做法,国外网络较发达国家的法制管理经验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我国,根据我国的国情,加大网络立法和网络法制的管理力度,适当节制政府的行政行为,是遵循网络管理规律、促进网络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魏定仁.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2]李仁玉.民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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