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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在民商法中怎样构建信用体系

2017-10-15徐炟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构建

徐炟

摘 要:眼下我国经济逐渐由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过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于社会经济的这种发展态势,信用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明显,眼下空白的信用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强信用体系的完善和管理,健全商事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民商法的现代化建设,从而有效推动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本文首先阐述了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概念和意义,随后对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做了深入分析。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民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位置,可以对市场经济发展状态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信用体系存在漏洞是最典型的一个,严重影响着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对此专门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如何构建科学完善的信用体系,以便不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一、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概念和意义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将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背景以及程度作为判断信用的标准。在法律条款中,要求民事主体一切行为必须要完全履行相关合同,必须要时候也要根据规定进行适当的法律赔偿。民事主体判断对方的信用度通常都是利用对方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只有对对方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才能有效保证交易失败的几率避免受到欺骗。

在民商法中,判断民事主体的信用度主要是通過对方对义务的履行能力以及对债务的责任程度进行,这样判断出的信用度更为可靠准确。除此之外,信用在民商法中也具有一定的利益性。民商法中的信用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债权法和物权法。在债权法中信用的运用主要表现为:义务扩张、合同变更、情事变更、合同履行以及合同解除;在物权法中信用的运用主要表现为:相邻权制度和物权公信以及善意取得三个方面。

二、在民商法中促进信用体系构建的有效措施

1.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有效调整信用问题

信用是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必备的法律意识以及道德意识,同时也是保证交易成功的基本条件,对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相关信用体系并不完善,法律意识严重缺失,虽然相关法律中也有规定,但是并不能形成有力的约束和规范,相关部门对市场信用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频频出现。对于这种状况,有关部门必须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对于民商法中的信用问题进行有效调整,为构建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2.构建信用权

在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信用权的构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草案建议稿)起草说明》中对于信用权的构建一共提出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用权不需要规定,因为其并无实质上的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信用权与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有直接关系,其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因此有必要对信用权加以规定。对于这两种观点最终也没能做出准确规定,分歧较大。目前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格权包括信用权,现已被纳入《中国民法典(草案)》。对此,相关部门必须要专门立法构建信用权,将其彻底分离出来使之成为新的人格权,同时明确信用权立法核心,保证信用权的可行性以及实用性,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3.加强社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从法律层面来说,体现信用度如何主要取决于民事主体对自身义务的履行程度以及履行背景,否则一旦出现,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眼下社会信用异常短缺,因此要想构建信用体系就必须要加强社会企业的信用建设。企业信用程度直接关系着不仅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企业信用建设主要问题在两面,一是债务的清偿能力,另一点是义务的履行能力,这其中涉及到人为因素与资本因素两点。企业必须要加强员工管理,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其次就是加强投资成本管理,提高资产的保护力度,從而进一步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

4.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经济发展中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对信用法律进行编制的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个人权利,并给予充分尊重,特别是宪法中的个人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1)对个人资料信息加以保护,避免其受到不法手段的侵害。

(2)个人应该对于自身的信息具有一定的支配权,保证可以自由支配并使用个人信息。

(3)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对原有法律予以修订和完善,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新法,并以此对个人自身信息的使用权进行明确规定。保证了解收集资料人的身份和使用目的,以及对资料的转移概率。

(4)个人必须要有权查询资料的使用及修改,一旦出现使用不当等问题应当赋予其赔偿请求权。

(5)明确信息收集人的法律责任,一旦出现以不法手段侵害当事人的权利时必须要予以一定的处罚。

(6)明确个人信用资料的传播范围,对其进行严格限制,不能随意提供和倒卖给个人或者机构。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信用体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想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根据实际建立科学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这样才能使得商品交换、政府行政以及企业合作之间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保证良好的互信关系。不断促进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唐德鑫.刍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失信惩戒机制的构建[J].征信,2012

[2]王彦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管见[J].科技成果纵横,2012

[3]蒋梅.试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法制与社会.2015

[4]聂卫锋.中国民商立法体例历史考――从晚清到民国的立法政策与学说争论.政法论坛.2014

[5]葛晨毅.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法制与社会.2014

[6]胡旭鹏.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之平衡机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4.

[7]茅少伟.寻找新民法典:“三思”而后行 民法典的价值、格局与体系再思考.中外法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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