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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探析

2017-10-14李剑文

大东方 2017年4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

李剑文

摘 要:当格式保险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实践中,应当科学确定两种以上解释的“合理性”,强调合理解释应当符合通常的理解,而不仅仅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主观任意理解和解释。

关键词: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通常理解

保险理赔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常常会对保险条款理解存在分歧和争执。对此,法律规定了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理解和解释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和贯彻法律规定需要认真进行研究,否则很容易犯根据主观意图任意解释的以偏概全的错误。本文拟以一起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争议为例对此进行探讨。

一、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理赔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2014年6月,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14年6月20日上午0时起,至2015年6月19日下午24时止;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800元人民币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合同条款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2015年3月11日,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碧江苑16幢房屋因公共排污管管道堵塞,污水溢出,导致该幢1203号房屋内部分家具、地板、墙体被浸泡损坏,法院判令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赔偿1203号房屋业主各项损失金额的70%,合计64768.9元。因保险公司拒赔,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该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物业管理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且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对本案情形作了免责约定,本案业主的损失发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偿;而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则认为,本案业主的损失恰恰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外”,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予赔偿。

二、保险公司主张业主房屋内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

第一,《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约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二)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三)业主共有的物业财产的损失;(四)其他未在本条款‘责任免除中列明除外的财产损失。”本案中,1203号房屋业主的损失显然不属于该条款列名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二,《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约定:“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业主专有的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及房屋内业主的个人财产的损失。……(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本案中,1203号房屋业主的损失系其“房屋内业主的个人财产的损失”,按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保单第2页第二十条“特别约定”第1项约定:“本保单仅承担公共区域保险责任”。本案中,1203号房屋业主的损失显然不在承保的公共区域内,而是在业主房屋内的个人财产。

三、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主张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评析

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认为,保险索赔的合同依据是《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即1203号房屋业主房屋内的个人财产损失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第三者财产损失”,认为“1203号房屋业主的房屋”就是“物业管理区域外”,所谓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小区物业的公共区域。可见,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理解和解释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格式合同条款的不同解释争议。

对此类争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是本案不適用该法条,因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解释是由法规直接规定的,不是由《保险条款》规定的,也不存在所谓的两种解释的问题,其含义是清楚确定的。目前,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法律规定有:

其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其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明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规定:“……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综上所述,虽然《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该条款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已经《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应当认为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中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约定用语规范,意思表示准确、清楚无歧义,度假庄园物业有限公司的理解并非法律所规定的按照通常理解进行的解释,此种情形就不应当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而是直接依据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作者单位:云南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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