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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公众人物隐私的界线与媒体的责任

2017-10-09

知识窗·教师版 2017年8期
关键词:隐私界线媒体

摘要:一直以来,公众人物是普通大众茶前饭后的谈资,他们的社会地位特殊,往往享有优势资源,有较广的社会影响力。一旦他们的不良隐私被公之于众,就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冲击社会基本道德。因此,公众人物应当严以律己,维护好社会形象。当然,无论是从公众人物本身,还是从社会影响及公共利益来看,媒体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界线和责任也尤为重要。媒体工作者要遵守职业道德,承担新闻工作者应有的责任,不能越过道德伦理界线进行报道,以促进社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公众人物 隐私 界线 媒体 责任

一、名词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隐私。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其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但有损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即使完全是个人行为,也不属于隐私范畴;第二,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干扰,但当本人主动公开或允许他人公开的信息,则不属于隐私。

隐私权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享有不被他人非法获得的权利。他人负有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的义务,媒介负有不报道、不评论的义务;第二,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和窥探。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才能调查属于公民隐私范畴的事项。

在当今媒介融合的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是媒体报道的焦点之一,也是普通民众密切关注的重点对象。谈及公众人物,大多数人想到的、谈得最多的,被报道最多的是娱乐明星,但是公众人物绝不仅仅是指娱乐明星。百度百科里对于“公众人物”的定义是: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且能因此从社会中得到巨大利益,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公众人物”有四大构成要素:社会知名度、社会地位、因此获得巨大的利益、能较长时间内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四者缺一不可。如果是因为某一事件而被社会知晓的人,仅属于有一定的知名度。

从法律层面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公众人物同属于公民范畴,在法律上享有与普通公民一樣的隐私权。然而,作为公众人物,时刻生活在镁光灯与群众的眼睛下,他们的一举一动几乎都被关注着。因此,公众人物隐私的限定界线应该与普通公民有所不同,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界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这就使得当公众人物起诉媒体侵犯其隐私时,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公众人物的社会地位特殊,往往享有优势资源,有较广的社会影响力。一旦他们的不良隐私被公之于众,则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冲击社会基本道德,所以公众人物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此外,报道公众人物隐私的界线和责任也是媒体工作者应慎重考虑的事情。

二、案例分析

知名法学家贺卫方曾说过:“一个人选择成为公众人物,他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那就是在涉及他的事项上,天平需要偏向言论自由(公共利益)。只有保持这样小的不平衡,才能够获得整个社会的大平衡。”

笔者以王宝强离婚案和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案为例,分析媒体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报道的后果与影响。2016年8月14日凌晨12点21分,演员王宝强在微博发出一份离婚声明,斥责妻子马蓉与其经纪人宋喆出轨,瞬间引来无数人的关注,风头甚至超过了当时正在进行的里约奥运会,该事件的相关人连续近一周都“霸占”着微博热搜榜话题。接着,各媒体对于当事人家人和孩子的新闻报道如洪水涌来,甚至引来当事人的孩子并非其亲生的话题,王宝强女儿与儿子的照片也接连被曝光。如果说报道王宝强离婚案是出于普通大众对于公众人物隐私的窥探欲望和媒体新闻报道的自由,那么对于其未成年孩子的报道,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

2013年2月22日,李双江之子李某某因涉嫌轮奸案被刑事拘留,一时之间各家媒体争相报道,他们不仅跟踪报道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还“扒出”李某某的个人信息,采访其身边的人。并且在案件开始时,几乎所有媒体都以其真实姓名进行报道,并没有因其是未成年人而采用化名。暂且不提李某某犯的错,如果他不是公众人物的亲属,或许媒体只会发出一个未成年人涉嫌轮奸案的新闻。而正因为其父母均为公众人物,媒体深知普通大众对于此类人的关注度,从而花费大力气对其进行多方面、长时间的报道。但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媒体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及其他辨认资料。

三、报道公众人物隐私的界线

那么,报道公众人物隐私的界线应该怎么划分呢?媒体都喜欢拿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利益作为挡箭牌,但其真正目的还是利益。在法律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对媒体报道公众人物隐私的批评声音都只能从道德角度出发。

腾讯网上一篇《窥文章出轨,媒体做错了吗?》的文中提到了对于明星隐私权的保护几点意见:第一,其住宅或者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第二,保障其通信秘密与自由;第三,其私生活不受收听监视;第四,不法窃取公众人物隐私行为应当予以打击,捏造事实、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应该绝对禁止;第五,与公众合理兴趣完全无关的纯粹个人的秘密或安宁受到保护。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媒体不得以骚扰公众人物的方式求取新闻报道。这样追求新闻的方式不仅会对公众人物带来困扰,甚至会伤害媒体工作者自身。其次,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其亲属及相关人物,如朋友等非公众人物,不应受到牵连及曝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隐私权具有自主性,当公众人物自愿将其自身或者子女的隐私曝光,则不属于媒体侵犯其隐私权的范畴。如美国知名真人秀明星金·卡戴珊在其孩子未出生前,就与一家媒体签订协定,将其孩子的照片独家授权给该媒体,从而换取高额的报酬。最后,当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涉及公共利益时,媒体不能仅以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报道自由为理由进行报道;当公众人物明确表示不想其隐私被曝光时,媒体应尊重公众人物的意愿。endprint

从道德角度来讲,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及人性道德的隐私报道,是应该坚决抵制和遭到谴责的。如歌手姚贝娜因病去世,网上曝光某记者伪装成医生去太平间拍摄姚贝娜的照片。该新闻一出,便遭到一众网友的激烈炮轰,斥责记者没有道德,违背人性。

四、媒体的责任

作为媒体工作者,追求新闻自由是其职业道德的体现。那么,新闻是什么?不同学者对于新闻有着不同的定义,范长江对新闻的定义是:“新闻就是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事实。”而陆定一认为:“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自由的四个标准是:采访自由、传递与报道自由、出版发行自由、批评自由。但是媒体工作者应注意的是,采访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建立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上的自由。

媒体工作者应遵守的报道原则,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便是真实性,这是媒体报道的底线和责任。尤其是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报道,虚假的消息即使是对公众人物有利,也是违背了记者的职业道德。而对公众人物不利,甚至有危害的虛假新闻,不仅违背了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还违背了伦理道德。

在大众传播学中有一个“把关人”的概念,即每条新闻在发送出去之前都要经过把关人之手,由把关人决定哪条信息将传送出去,哪些信息不传播,也就是筛选和过滤信息。作为编辑,在消息发布出去之前,应确认该信息发出去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不会侵犯某人或者某部分群体的合法利益。但是,仍有部分媒体放任不真实或者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新闻传播出去,这是因为传播者不是被动地“看门”或“守门”,而是主动地选择、加工信息,并通过这种选择和加工来表达一定的意图、倾向和立场,隐蔽地影响受众的思考判断,从而为特定的利益群体服务。把关后形成的媒介环境与客观环境可能有很大的不同,但普通大众对这种不同往往缺乏必要的警觉,常常把媒介环境当作客观环境,往往不加证实就相信媒体发布的消息,然后继续对外扩散传播。因此,媒体工作者应承担好责任,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

五、结语

因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媒体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又层出不穷,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时常发生,所以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话题仍具有较高的讨论价值。作为媒体工作者,应时刻谨记职业道德,正确行使手中的特殊职能,报道真实的新闻,筛选和过滤虚假及不利于社会的新闻,引导大众舆论朝正确方向行进,把握好对公众人物隐私报道的界线,同时承担新闻工作者应有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魏永征,张鸿霞.大众传播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系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2014级传播2班学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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