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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

2017-09-23姚卫华

关键词:税收优惠

姚卫华

【摘 要】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在安全生产投入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的规定减轻企业的经营成本压力,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费、社会保险及特殊工种保险费用、劳动防护用品支出等方面给予了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通过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分析发现,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存在着专业术语定义不清、配套规定滞后等问题,需要政府从规范立法技术、相关法律法规的互动,以及管理部门协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

【Abstract】In order to promote the enthusiasm of enterprises in the aspect of production safety input,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government to reduce the operating costs of enterprises through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urrent tax law have given certain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to enterprises in the areas of production safety, special equipment purchase fees, social insurance and special type of work insurance expenses, labor protection articles and so on. Bu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we find that the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production safety have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unclear definition of the technical terms and the lag of the supporting regulations.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government to further improve the tax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enterprise safety produc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standard legislation, technology,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management cooperation.

【关键词】税收政策法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税收优惠;安全生产投入;立法技术

【Keywords】 tax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safety production law; tax preference;safety production investment;legislation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F27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9-0073-04

1 引言

科学合理的提取、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缴纳安全生产相关保险费是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化解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的重要途径。然而面对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生产经营成本的不断攀升,企业管理者往往在安全生产投入上捉襟见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的实质是政府用来促进经济发展而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的间接手段[1]。通过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的成本压力,激发企业改善工作环境、更新和购买安全设备设施的积极性。在实践中,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独立或联合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动了税收政策法规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方面的激励作用,但同时也有部分规定存在着具体实施细则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2 税法政策法规对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积极影响

我国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的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了提取该种费用的适用范围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这些企业或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且专用于完善和改进本单位或者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6号公告则专门解答了部分具有高度危险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2],进而明确了此类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實践中在企业安全生产类费用支出中占比重最大的是对现有安全类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对新型设备设施的采购费用,对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对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就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设施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抵扣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3]。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安全生产类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对企业实施安全资金投入,加强生产安全配套设备设施这一行为本身的肯定,对税收优惠举措的有效贯彻和执行,有利于缓解企业的运营成本压力,强化企业的自主安全投入意识,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相关投入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endprint

从保障一线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角度考虑,保险费支出同样是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所说的保险支出主要是与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社会保险和法定需要缴纳的商业保险。对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五条指出“企业依据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生育保险费用等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社会保险制度是与我国企业一线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尤其是对于特殊工种而言,从事特殊的岗位风险系数增大,如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金属焊接等等,这些行业的工人所面临的风险是常态化的,那么相对应的岗位保险的保障力度也应随之增大,而社会保险制度与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稳定的联系,这一方面是对企业依法、依规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安全保障类保险,此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是对企业一线劳动者基本职业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

另外,具体到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了“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了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工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依据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个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用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与职工基本保险的保障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关注于企业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的自我防护,是鼓励企业在职工的个体防护用品方面未雨绸缪,在对企业存在的危险岗位进行合理判定的基础上,针对岗位作业人员的防护需求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并实施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机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企业对于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水平。

以上列举的几种安全生产领域的税收优惠均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经营压力,安全生产领域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对企业提升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3 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方面税收优惠相关政策法规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

3.1 安全生产类专用设备设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亟待更新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三十四条所称安全生产设备费用的税额抵免,指的是“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类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百分之十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以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类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仍为2008年的版本,且其中出现了具体设备设施所适用的国家技术标准已遭废止或已被替代的现象,如目录中的核放射探测仪,这一设备的参照标准已经由GB 10257-1988变为GB/T 10257-2001;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参照的标准GA 124-2004已经更新为GA 124-2013,而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断变化,以及工艺类设备设施配备水平的提高,安全生产领域的风险点和危险源也在实时发生着变化,因此针对于不同危险环节的目录所规定的安全类设备设施理应相应进行及时地跟进和调整,以契合新的安全生产形势。2013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曾经发布了财务函〔2013〕88号文,即“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实施情况调查及修订意见征集的通知”,计划更新安全设备设施目录,但截至到目前仍没有正式版的文件下达。从该目录的更新频次看,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使得虽然财税相关法规明确了可以进行税额抵免,但由于配套规定的严重滞后,使这种抵免无法被贯彻和执行,企业无法享有切实的源于税收方面的实惠,违背了对安全生产投入实施税收优惠初衷。

3.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否可以抵免无据可循

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在部分具有高度危险的行业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的在于将该险种作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替代现有的安全风险准备金以及纯粹的商业责任保险,通过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方式实行。但令人遗憾的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要求,无法明确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到可以抵扣的范畴。雖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围,但由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既有商业险的属性,又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且对于该险种尚缺乏更为权威的上位法的确认,使得给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税收优惠的依据并不充分,实践操作中也存在着一定争议。实际上,在我国新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这种鼓励体现在税收优惠方面却还仅停留在政策宣传的层面上,无法转化为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往往是作为某一个具体的行政管理举措的保障和激励工具而存在的,它贯彻和执行的实际效果也要受到所服务的具体行政管理举措是否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的制约,从这个角度出发,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协作程度的高与低直接决定了安全生产类税收政策法规的实际影响力的大与小。

3.3 “特殊工种”和劳动保护用品依据的标准均严重滞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出现了“特殊工种”的概念,我国的特殊工种政策可以追溯到1951 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政策的初始意图是允许从事高危高污染高毒害、环境条件极端恶劣的劳动者提前退休[4]。原国家劳动部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义为特殊工种,并明确提出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具体确定。但在现行的安全生产领域的法规术语定义中是没有“特殊工种”这一概念的,只有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所以这里的特殊工种仍旧是沿用着原劳动部的规定,且只有国发[1978]104号文,即“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5]中才能找到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无论从文件的出台时间,还是文件本身的内容上都严重滞后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特殊工种”模糊的定义以及范畴规定的滞后,也使得企业无法判定本企业“特殊工种”的保险是否可以抵扣,对于欲使企业强化对特殊岗位工种的作业人员的保护这一政策初衷而言,无疑具有反效果。endprint

另外,对于“劳动保护支出”的定义,一般是理解为劳动保护用品。目前可查知的同一概念出现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虽然该通知的发布时间是2006年,但涉及到“劳动保护支出”的引用文件的描述中还出现了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有关“劳动保护支出”的规定。该条规定的内容已严重滞后,而在现行的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所谓的“劳动保护支出”已经具有了新的概念界定,即“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尽管这一新的概念与原有的概念相比在标准、法律以及规定中的定义略有差异,但是从劳动者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的出发点是完全一致的[6],如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如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AQ/T 3048-2013《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等,也在不断更新有关“劳动保护支出”的内容。显然税收优惠相关法规政策中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术语仍停留在过去时,并没有与现行的安全生产相关专业领域法规有效衔接,无形中给企业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设置了障碍,现实中亦无法充分发挥相关税收政策对企业安全生产设备投入的鼓励和促进作用。

4 针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法规所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几点建议

由于税收政策法规与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协调,导致了企业无法充分享受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生产投入所理应获得的税收优惠。这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税管理部门在法规政策实施层面所面临的共同困境。而突破这一困境的着力点就存在于构建政策法规制定者行为的协调机制,以及对相关政策制定程序和立法技术的完善。

4.1 规范税法中涉及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专业术语

从法律的内容看,税法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共同点,在于规定内容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可能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而复杂,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大量的专业术语,这些术语的规范性使用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内容的表达效果。因此,从税收立法技术的角度讲,是要在深入了解专业领域基本术语表达内涵的基础上,要求术语保持一致,遵循科学、严谨的表达方式,避免语义的歧义和概念术语的含糊其辞,立法语言的规范性是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科学性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立法工作科学性的内在要求,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法律规范效力的实现。尤其是对于税法中一些需要去援引其他专业的法律法规,如本文所提及的安全生产法,术语的统一就显得更为重要。在安全生产领域看似一致的“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岗位”等等,由于来源不同,而意义各异,在政策与法的贯彻中很容易导致执行者的困惑,而化解这种困惑的根本即在于法律术语的统一和规范。

4.2 加强财政、税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部门的协调沟通

诸如2008年版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此类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三方共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三方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一方面,客观上需要对此类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做动态的更新;另一方面,部门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并不一致,相应的协商共同事项的时间成本不断增加。使得及时的更新需求无法被满足,造成了实施层面的困难。因此,加强不同部门在税收政策和法规制定方面的协作水平是十分必要的。在协作环节,确定主导机构是重要的。安全生产类税收优惠的法规政策,是以税为手段,调整安全生产领域的税收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因此,从政策和法规的落脚点考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成为协作关系中的主导部门。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往往需要酝酿税收政策的调整,这一调整诉求的提出者必然是安监部门,而由财税部门对诉求的合理性进行研判,这样一种立法或政策制定的背景是有助于保证专业领域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的科学性的。

4.3 税收优惠政策法规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应有必要的互动

我国税法目前的法律体系仍是以各类财政及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大量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主要原因在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周期较短,作為政策性调整手段更为灵活,便于及时落实国家的税收意图。但涉及到安全生产这一领域,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却未见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时跟进,当然,这里一部分原因要归咎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身的法律地位尚不稳固,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税收优惠的受益者企业而言,需要由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制定者建立一种服务于安全生产领域等特定领域,且需要定期调整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保险类税费)的互动机制。政策法规制定者的相互沟通只有落实在相关联的法律文件中,对于法律的实施者和守法者而言才是有意义的。

5 结语

安全生产的现实状况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密切相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生产三者互为条件,彼此影响,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存在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经济调节手段,安全生产类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理应在增加社会效益,协助企业提升自身安全管理水平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艳军.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理论初探[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3, 9(4):176-179.

【2】胡颖.浅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J].财会研究, 2013(8):45-46.

【3】李伟毅.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处理[J].财会学习,2010(7):52-53.

【4】蒋天文.我国特殊工种制度中的利益主体博弈及其行为扭曲机理[J].经济管理, 2011(8):170-177.

【5】吴兆辉.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探讨[J].山东煤炭科技,2010(3):253-254.

【6】罗四元.浅析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范畴与特征属性[J].化工管理, 2014(12):13-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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