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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之缺陷及构建

2017-09-22李付慧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11期
关键词:检察官监督

李付慧

摘 要:检察官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司法公正的实现与检察官有密切关系,目前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在内容体系完整性、科学性及惩戒规则方面存在缺陷,构建检察官职业伦理,需在注重检察人员特有的知识体系与思维方式的同时,培育各级各类检察人员的自治性以承担应然的社会责任,维系其社会价值信誉及尊严。

关键词:检察官;职业伦理;监督

从现行的《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关于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规定内容来看,实际上是将检察官个体的道德修养要求与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进行叠加与粘合,且专注和侧重于个体道德修养,并没有较为清晰地界定个体与职业在道德自律层面上的异同。本文将从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入手,分析其缺陷,提出一点设想。

一、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之缺陷

(一)关于内容体系完整性问题。对比法官职业伦理规范,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有一些不足之处。诚然, 法官和检察官职业不同,其伦理规范不能相互代替,也正因为如此,分别制定并出臺了各自的职业伦理规则。但是,法官与检察官都是国家司法人员,都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占有特殊位置,因此其职业伦理也具有相互借鉴和参考性。两者相比,可以看出在法官职业伦理中作为独立内容的“效率”问题在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中并没有得到反映。这与“效率”在检察官职业中的重要性相距甚远[1]。

与律师职业伦理相比,检察官职业伦理体系显示出更大程度的不足。在我国,与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相比,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起步较早,体系更加全面和完善。相比之下,检察官职业道德则显得单调而简单。

(二)关于现有规范的科学性问题。检察官伦理规范不但内容体系不完整,而且,就每种具体规范而言还有不严谨、不科学的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分两个层次:一是总体要求: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二是具体内容,例如忠诚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等。可以看出,我国现有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存在两个重要问题:第一,每个伦理规范都缺乏细化,非常抽象和概括,不利于执行。第二,每个伦理规范内容都缺乏广度和深度。

(三)关于惩戒规范(处罚规则问题)[2]。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是一种特殊的伦理规范,与一般伦理规范相比,它除了有自律性、规范性、约束性等共同性特征外,还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因此,惩戒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果缺乏这些内容规定, 则检察官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就有缺陷。而现行检察官职业伦理并无违犯职业伦理规范的处理规定,所以,导致了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在检察实际部门不被重视,甚至被漠视。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之构建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建,是指在检察官自主化成长过程中,在注重检察人员特有的知识体系与思维方式的同时,培育各级各类检察人员的自治性以承担应然的社会责任,维系其社会价值信誉及尊严。笔者认为,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教育和培训。第一,加强检察官的从业前教育。加强高等院校尤其是法律院校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特别应使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第二,注重检察官的伦理道德培训。运用榜样引导和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的方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检察官伦理道德培训,使检察官的行为不仅符合法律规范,而且符合检察职业伦理,通过内化自律把职业伦理变成个人的职业品质。

(二)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制度建设 。加强制度建设,包括强制性和鼓励性法律规范。制定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将司法伦理道德的一些原则原理,用法律规范纪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司法伦理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从而规范和约束各级检察机关及其人员的职业活动,保证司法行为的公正性。

在国家法治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我国先后制定了《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规范了检察人员的法律行为,但仍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检察工作实践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应根据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原则原理,结合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将相关法律具体化,使之成为操作性强的规范,规范检察官执业行为的各个环节,保证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保证行业的纯洁性和司法公正。

(三)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监督 。提高检察工作人员的职业伦理素养,必须加强对检察人员伦理道德的监督、考评与奖惩,促进检察机关及其人员的自律性,推进检察人员整体伦理素质的提高,保证司法公正。

首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本身的工作必须受到监督,这种监督是多元化的,有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还有新闻媒介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此,应该尽力疏通各种渠道,创制具体的操作规程,确保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各阶层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通过真正的政务公开司法公开,让公众媒体参与监督,从而确保检察公正廉洁。其次,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建立检察工作人员伦理道德咨询评议机构,构建社会主义司法伦理道德监督评价机制。考核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职业考核和生活考核等,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的重要依据。如对于检察官个人的考评,可以设立由全院检察官特约监督员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人大代表和律师组成的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专门负责检察官的考核和评定。[3]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需要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只有在全社会树立法律和检察工作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和道德环境,才能引导检察官不断提高职业伦理水平,自觉维护法律正义,确保检察官独立和检察一体化目标的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谭世贵.司法腐败防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08.

[2]赵小锁.中国法官制度构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09.

[3]吴真文,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建[J].文史博览(理论),2012(12):6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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