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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员工“非正常失业”现象

2017-09-20郭纲

中国经济周刊 2017年36期
关键词:保险金社会保险用工

郭纲

今年以来,笔者多次直接或間接地听说一些用工单位正面临熟练员工非正常流失的现实困扰,他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重视并解决这一问题。

所谓的熟练员工非正常流失,是指那些多年来一贯表现良好的熟练员工突然故意违反所在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以求被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成为“失业人员”的现象。显然,这是一种非正常的失业现象,此类失业属于自愿失业的范畴。

那些自愿失业的熟练员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大多有资格领取时间最长可达两年的失业保险金。同时,多数都会很快找到下家,进入与原用工单位处于相近行业甚至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新单位,继续他们驾轻就熟的“新工作”。他们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新单位暂不正式订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也不缴纳“五险一金”,但能领取一份较原用工单位可能更为丰厚的劳动报酬。这样,“失业”的熟练员工领到两份收入——失业保险金和新单位的劳动报酬;新的用工单位不但找到了所需的熟练员工,而且节约了部分用工成本。

由此带来的结果显而易见,从个体方面分析,“失业员工”与新的用工单位获得双赢;原来的用工单位得重新花费财力和时间去补招与培训新的员工,既定生产经营计划等因此受影响。从国家层面分析,包含失业保险基金在内的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对“失业员工”支付了不该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少收了“失业员工”在新的用工单位就业后本该缴纳的“五险一金”等),劳动力市场和就业秩序乃至整个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扭曲和破坏。如果在所谓的“失业”期间,“失业员工”在新用工单位的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工伤等各种意外情况,则会引发意想不到的劳资纠纷,可能导致出现多种无法预知的后果和影响。对于这种非正常失业的现象,如果任由其存在和蔓延,带来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那么,如何遏制与消除熟练员工非正常失业现象?

笔者以为,作为治本性的措施,宜在全国范围内从四个方面统筹推进,联合发力。其一,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诚信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其二,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力度,提高单位法人和自然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从度。其三,加强全国性的社会征信制度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社会各界对单位法人和自然人是否诚信守法的监督力度,强化征信的结果运用,让那些违法失信者感到寸步难行,切实加大对违法失信者惩戒的力度。其四,完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通过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有效提高各类人力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力与适配度,更好地满足用工单位对人力资源的实际需求。

根据专业人士分析,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全面兴起与快速发展,在可期的未来,现存的许多行业和职业将被智能机器人所取代,许多人会因此失去原有的工作,劳动力将会变得富余起来。这是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类得以从繁重的体力和脑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以及使劳动不再是人类谋生之必要手段成为可能的不渝追求。但在目前,人力资源供求的结构性矛盾及其人力资源的非理性非正常流动,始终是一个难以完全避免的客观现象与现实问题。

因此,从制度与机制方面着手有效遏制当前的劳动力资源非正常流动,是近阶段维护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现实需要。

(作者为经济学博士、资深市场观察人士)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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