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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造个人信息安全的网络长城

2017-09-16陳驚天

21世纪 2017年9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安全公民

筑造个人信息安全的网络长城

自互联网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人类的衣食住行均深深地嵌入了互联网元素。在互联网世界中,具体的人由抽象的信息集合所代表,信息成为互联网世界的身份和财富。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高效时,人类也付出了代价。黑客利用互联网技术攻击破坏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法分子肆意售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网民公开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唆使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等情况层出不穷。由此催生的电信诈骗、电话骚扰、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威胁了公民的经济安全、人身安全以及生活安宁。以骚扰电话为例,有统计显示,仅去年“双十一”期间,某安全软件每天拦截骚扰电话就达1.6亿次,日均拦截垃圾短信数量达9011万次。置身于互联网看似隐蔽实则透明的世界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如汪洋大海里的一叶孤舟般的危弱,缺少足够的保护。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我国近年来不断加强网络安全的法治化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重点就是要治理个人信息泄露,严厉打击出售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升到新的高度。

有了相关法律规范,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吗?很显然不是,影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跟国家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范体系是否健全有关之外,还跟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水平、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和话语权以及个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等因素有关。因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要从国家总体安全观和网络安全、行业管理改革大局、网络信息技术创新发展、网络空间用户权益保障、国际网络空间竞合等大局需要出发,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信息保护全过程,统合政策、法制、经济、科技等手段,多措并举:

一是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要做到立法科学完备,司法公正,执法严格。要坚持“传统法律+互联网专门规则”的立法模式,构建民事、刑事、行政全覆盖的法律体系,形成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错落有致的效力规范,适用符合网络信息特点的裁判规则和审判机制,探索切实有效的执行惩治方式。

二是提升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水平。要加快网络信息安全的关键制度建设,如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评估制度以及个人信息泄露公告和报告制度等;要创新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模式,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推进行业自治与自律;要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的应急机制,确保网络信息生成、传递、存储、保密的稳定与有序。

三是优化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提升网络信息安全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掌握网络信息安全核心技术,推动网络安全服务市场发展;要以我为主强化标准体系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研发、转化、沟通与协作水平。

四是增强全民网络信息安全意识。要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教育,普及网络信息安全知识,形成全社会重视网络信息安全的氛围。国家要树立全面的安全防治思维,侵犯网络信息安全的不仅包括黑客、不法分子和不法组织,也包括公权力。公民要文明上网、安全上网,做好个人数据保护,及时修复网络安全漏洞。

在农业时代,工具是第一生产力;在工业时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筑造起个人信息安全的网络长城,互联网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公民才能在互联网世界里放心徜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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