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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法院绩效考核机制

2017-09-14李争争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5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绩效考核

摘 要 绩效考核就像一个指挥棒,设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官的切身利益。本文拟从法官的等级分类角度来探讨建立基层法院科学、合理、适应现阶段发展的績效考核制度。

关键词 民事案件 审判团队 绩效考核

作者简介:李争争,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根据上述规定,各地法院纷纷组建审判团队审理案件,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目标。审判团队组建后,探索符合审理团队绩效考核机制,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法官办案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是一名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拟就我院绩效考核的成功经验和未来绩效考核的发展方向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对深化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有所帮助。

一、绩效考核概述

(一)绩效考核的概念

公务员绩效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依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所属公务员的工作成绩、能力、态度等进行的考察和评价的活动。与企业等私人部门的员工绩效考核相比,具有考核的法定性、考核标准的多样性、考核过程的社会参与性、考核的公开性等特征。

(二)绩效考核的重要性

绩效考核是评价法官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准。各级法院通过绩效考核,对法官业绩做出评定。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绩效考核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绩效管理过程的有效性。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评定法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法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和法官的发展情况,并且将评定结果有效地反馈给法官,以促使法官优胜劣汰,良性化发展。

二、目前绩效考核现状

(一)形成原因

形成目前对法官的绩效考核制度,应该先从法官入额,组成审判团队开始。2016年山西省被列为国家司法改革试点。2017年2份,首批入额的17名法官入职到位。法官入额后,改变最大的就是人员组成的变动。以前是以庭室为单位,现在是以法官加助理的模式组合成一个小团队,再把几个小团队组成一个大团队。目前,我院有四个团队,民事团队、刑事团队、执行团队、综合团队。民事团队法官数量较多有9名,是由原来的民一庭、民二庭、加三个基层法庭组成。刑事团队是原来的刑事审判庭,有3名法官,现在命名为刑事团队,法官还是刑事审判庭法官,但是现在是法官加助理的办案模式。执行团队是原来的执行局和新组建的没有法官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目前有三个队,1名法官,负责人是副院长。综合团队由4名入额法官,分别是原来的立案庭庭长、行政庭庭长、审监庭庭长和原负责立案的领导,组成四个小团队加诉调对接中心,共五部分组成。到现在为止,我们的工作是法官加助理,一个法官和一个助理就是一个小团队,再把这些小团队组成四个大团队。每个大团队都有院级领导负责。这样工作明确,职级分明,考核也很容易。

(二)考核依据

目前我院的考核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按院党组“以绩效考核为基础,建立法院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根据本院岗位设置,结合实际工作,制定考核办法。

三、考核的缺点及成因

(一)对法官的考核会出现同样的案件数量不同的工作量的问题

以民事团队和综合团队为例,民事团队和综合团队都审理民事案件。综合团队中的小团队还肩负着立案工作、行政案件审理、发回重审案件审理。以前立案庭负责立案工作,行政庭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审监庭负责审理发回重审案件。现在从省到基层考核法官都有案件数量的要求。申请再审、行政、发回重审等案件数量少,仅办理原有的案件,在办案数量上存在问题。达不到省考核标准。因此,这些小团队不仅要审理原有的案件还要审理民事案件,以达到省规定的办理案件数量的考核标准。

过去以庭室为单位,实际上是以庭长为中心,带领团队,充分发挥了庭长的审判能力,疑难复杂案件几乎都由庭长审理。现在改革去庭长化,所有的法官在一条水平线上,忽视了法官之间的差异。其实这也是一种不公平。对那些疑难复杂案件,还会由某几个法官来审理,这样无形之中加大了这几位法官的工作量,不仅要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因为法官由办理案件数量的要求,而且还要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且一件疑难复杂案件只能是和一件简单案件的工作量相对应。无形之中模糊了一件疑难复杂案件的工作量是一件简单案件工作量的N倍的差别。

(二)阻碍了法院施行诉调对接的步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法院的案件数量都呈升上态势,我院当然也不例外。除了新增的案件类型和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案件,传统的民事案件数量比较多。我院针对实际情况,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探索性改革。如针对我院人员中有中央政法编,也有地方编。在改革前相当一部分地方编人员工作在审判一线。他们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我院对这些人员,根据自愿原则组成诉调对接中心和执行三队。在这里以诉调对接为例。现在有6名工作人员,综合团队将一部分民间借贷、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先由诉前调解中心予以调解。能调解结案的,就调解结案。对一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是当事人又调解不成的小额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尽快结案。对另一部分不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由综合团队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结案。

经过近几个月的实践,笔者认为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很大的提高了结案率,同时也方便了群众。但我院尝试的仅是小范围的案件。案件范围小,调解数量有限,没有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目前,我院要想加大案件调解范围,绩效考核中案件数量的指标就得有所变动。endprint

综观各法院对法官的考核标准,办案数量都在考核指标中起者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我院现在的考核标准下,如果把简易案件都从诉调对接中心进行大调解,对案件进行筛选的话,这就会造成综合团队简单案件增多,调撤率上升。而民事团队办理的案件相对综合团队偏难,相比之下,影响结案率和调撤率。

(三)影响基层法院法官施行分级管理

从我国目前对法官的遴选来看,入选法官门槛比较低,所以基层法院遴选的法官在35周岁下以的比例很高,也不是偶然现象。入额法官选拔竞争并不是很激烈。所以把案件进行分层,对法官进行分级考核是必要的。把所有的法官在一个水平线上进行考核,忽略了法官各体的差异。不利于保护新法官成长,也不能把资深法官从繁琐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真正实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与干少不一样,干好与干坏不一样的考核目标。

此外,目前造成考核存在的缺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法官层次良莠不齐,现有的各级法院对法官的管理模式是平等化管理,就也是说每个法官的办案数量是一致的,将来也想发展到每个法官办理案件的难易程度也一致。只要法官的办案数量相同,就没有工作量大小的差别,工资待遇也一样。这样的设想和考核在理论上是最公平公正的,也是今天我国遴选法官发展的方向。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官遴选机制问题,选拔法官的途径决定了我们入额的法官的经验有可能不足。把我国的法官选拔和国外的法官选拔相对比,我们会发现,我国对法官选拔前的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要求都比较低,使入选法官的工作能力和经验参差不齐。面对目前我国法官人员的现状,我们应该正视法官个体之间的差别,对法官从能力和经验上真正的施行级别化管理。从国外的经验也可以看出,许多国家施行的法官也是有等级的,他们说的等级和我们现在把法官分等级在工资档上是有质的不同的。目前,将法官区分等级,并设立等级晋升通道是值得我们研究的一个课题,因为它关乎法官的遴选和我国法制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为法官定级的标准实质是以年限为标准的。这种晋级的辦法也没有将法官入额后自身的努力联系起来,简单的年限有时与经验是不成正比的。面对中国法官参次不齐的现状,笔者认为,法官是一种特定的行业,它有其自身的特点,让一个二十多岁的法官办理离婚案件和一个五十多岁的法官办理离婚案件,他们对孩子的情感、对家庭的理解是不同的,作出的判决也可能是不一样的。因此,在我国目前实行法官差别化管理是符合现实的。

四、 解决办法

我们应该面对案件难易的差别,也应该正视法官能力的差别。因此,笔者建议把民事案件按难易程度进行分类,法官也按级别分类,给予那些资深法官在办案数量予以减少,真正实现,办案数量与工作量相结合的考核方案。法官的级别分类管理,可以提高法官内部的良性竞争,促使法官不断学习,形成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促使优者更优。

笔者认为,应该改变考核方案,把案件按照难易程度分为三大类,同样也把入额法官分为三个级别。加大诉调对接中心的调案范围,也就是说,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都要经过诉调中心进行第一轮的调解。经过调解后,把案件再按简易和较难分成两个部分,当然简易应占多数,较难案件占少数。这样,案件就按难易程度进行了三层分类,入额法官也应按大中小三个层次来区别。这样的分类,由资格较浅法官和法官助理来调解和审理简单案件,中层法官来审理比较复杂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由资深法官来审理。笔者认为,这样分层管理案件不仅可以发挥“谁审理谁裁判”的优势,也可以让那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充分发挥才能,有精力,有时间去考虑疑难复杂案件。

当然诉调对接中心的调解也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一味的追求调解率,不顾当事人的感受。调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让当事人在调解中化解矛盾,也要让当事人在调解中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我们所有的调解案件都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将调解变成“和稀泥”、“拖时间”的挡箭牌。要让群众在调解案件中感受到不仅问题能解决,而且解决的公平公正。在诉调对接中,人民法院要挺别预防“虚假诉讼”,由于不开庭审理,使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更容易蒙混过关,达到实现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虚假诉讼者故意将神圣的法庭作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场所,甚至使得这种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成为了不法利益的“保护伞”和合法权益救济的障碍,导致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误解,对法律的公平、司法的正义产生质疑,导致司法的威严性与神圣性遭受亵渎。

如果分类分级管理的话,还可能存在对案件的难易程序不容易划分的问题。怎么样来评价这起案件难,其他案件容易。社会生活丰富多彩,比如以前的离婚案件由于经济不发达,涉及的财产少,涉及的财产种类也少。案件就比较容易,而现在社会离婚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对这些不利因素在对法官分级考核中都要给予适当的考虑。

参考文献:

[1]张建.法官绩效考核制度中人民陪审考核及其悖论.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4).

[2]李生晨.内蒙古法院实施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人民法院报.2012-04-06 (001).

[3]巫国平.法院绩效考评标准的协调及完善.法律适用.2014(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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