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的分析

2017-09-13陈银松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8期
关键词:公证书效力

陈银松

摘 要:公证文书作为一种效力层次较高的证据,一直以来在证据制度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随着人们对公证证据的认知的提升和需求的增长,公证证据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普遍,公证证据效力的运行机制及其所体现的公证制度价值问题自然也越来越引起关注。

关键词: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特别突出和强调公证书证据力的高层次性和强效性。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并加强所固定证据的采证率便成为大家充分利用公证制度这一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当前时代语境下,探讨公证证据效力问题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尤其对于缓解司法实践中的举证取证困难更是有着直接的意义。

一、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

在法学领域,效力基本上被界定为法律规范对于特定或不特定的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遍或特殊的作用力和约束力。公证书作为公证活动的结果性载体,其效力乃因履行国家公证职能和实现公证制度价值之需要而为立法所赋予,故而称之为“法定效力”。对于我国的公证书,在法律效力上可分为:1、一般法律效力,为任何公证书所具备,它在外延方面表现为效力范围的广泛性、无界性,内涵方面表现为效力内容的类型化、多元化以及效力程度的高层次、优越性。法定证据效力作为所有公证书均具备的普遍的基础效力,从其效力内容而言,包括公证书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中证明力可再进一步细分为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不过,由于公证书与一般书证一样,包括处分性公证书和报道性公证书,不同公证书的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略有差异;从效力强度而言,公证书的法定证据效力独有显著的多重效力优势;2、特殊法律效力,仅为部分公证所具备,不具有普适性。事实上,公证书的特殊效力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定三大效力”中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在我国,公证书的特殊效力还表现为提存效力、登记效力等。

二、强化公证证据实践运用的建议

(一)重置我国公证机构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

1、设置我国公证机构的“释明义务”

首先,对我国现有的过于粗疏的“告知义务”内容进行充实和延展,将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公证人的“释明义务”的内涵纳入其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申请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所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于当事人所申请公证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或对公证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怀疑时,应就其疑虑向当事人说明并要求其作出补充解释,若公证人仍有存疑而申请人坚持该项公证时,公证人则可依据其申请出具公证书,但应在公证书上注明疑虑之说明及申请人所为之意思表示。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公证机构可免于承担责任。

2、新增我国公证机构的“公示义务”

在现有条件下,在充分权衡保密义务和公示义务之得失利弊的前提下,可考虑有限制地就部分重要的可能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稳定的公证信息以简略方式进行公示,如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委托书、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权等类别的公证书,可通过中国公证协会的官方网站统一进行公示,以方便接受监督和查询。至于遗嘱,在各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可先行向该信息数据库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嘱订立后是否变或撤销、数份遗嘱中何者系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等情况。在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还可通过程序规则的指引要求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前须在该平台公示继承申请信息,催告与继承标的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超过一定期限无人申报者方可出具公证书,这样既可使公证机构得以一种更加便捷、可行的方式尽到更加全面、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增加继承公证程序操作的规范性、正当性和公证结论的可信性、可靠性,又可以在实体方面避免遗漏继承人或遗产权属争议,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二)责任落实: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之追责机制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反映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也应当真实、合法、充分。任何弄虚作假骗取公证的行为如虚假陈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都是对其法定义务的违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了对不法行为产生预警和威慑作用,维护公证的社会公信和行业声誉,可考虑由公证机构专人负责或委托公证协会下设的专门的维权委员会或诉讼委员会代为提起诉讼。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协调房管、金融、工商、税务、民政、公安、司法、教育、保险等以及其他承担社会监管职能或具有登记备案职责的机构或组织,进行信息共享,建立起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的数据库管理中心,可对市场主体的各种资质和诚信情况,信用信息进行查询。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和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建立,形成严厉的“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失信惩罚机制,加大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成本”,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出现错证的可能性。

三、结语

总之,在以公证价值目的为指引而构建的公证制度体系中,职能主体的适格性、客体范围的法定性、公证职能的专属性、公证程序的规范性共同成就了公证特有的公信力和公效力,并证成了公证书法定效力的正当性。针對当前公证书在实践运用中的不足,本文提出了应对措施,希望对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占善刚,楚晗旗.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探析[J].证据科学,2016,01:

59-65.endprint

猜你喜欢

公证书效力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
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分析
公证工作实际中要素式公证书的作用分析
论违法建筑转让合同的效力
薄轨枕的效力得到证实
论合意取得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时的登记效力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既判事实预决效力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