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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的舆情传播特点解析

2017-09-08马梦婕姚广宜

法治新闻传播 2017年4期
关键词:杀人案官微突发事件

■马梦婕 姚广宜

“辱母杀人案”的舆情传播特点解析

■马梦婕 姚广宜

2017年3月23日凌晨,南方周末记者王瑞峰 《刺死辱母者》一文发布后,迅速引起广泛关注, “辱母杀人案” (亦称 “于欢案”)在短时间内迅速演变成了舆情热点事件,并产生了大量次生舆情。在众多媒体的转载和互动平台的跟进讨论中,25日起,该新闻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并在26日达到峰值。庞大的关注数量,让此案成为2017年第一件现象级的司法舆情事件。

本案舆情传播的过程

2016年4月14日,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拘禁并言语侮辱。报警无果后,于欢用水果刀刺向阻拦其离开的催债人,造成一死三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别上诉。3月24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受理上诉。

南方周末 (简称 “南周”)刊发 《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后,舆情突然发酵,此案迅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随后,以人民日报为代表的官媒,以法院、检察院等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相继发声表态。因舆情的持续发酵,4月初,轰动全国的 “辱母杀人案”有了新的进展: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局责成冠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郭增金、朱秀明等人因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而立案审查。以下我们将本案的舆情传播过程用表格加以展现 (详见下页的表1)。

主流媒体对案件的传播与引导

此次司法舆情事件,从2017年3月24日舆情开始发酵,到26日热度达到了顶峰,27日热度持续,之后热度减退。在舆情热度最高的26日,官媒和相关公权力机关都持续发声。人民日报的微博也持续转发最高检以及山东高院有关案情通报,同时在微信公号上发表多篇文章呼吁司法要在情与法的平衡中秉持司法公正,呼吁民众对司法要保持信心。3月27日,随着事件进一步被深挖,中国青年报刊发 《“于欢故意伤害案”细节还原》一文,被多家媒体转载报道。 “@头条新闻”转发了各路媒体关于 “辱母杀人案”法律问题的争议,推动事件达到新一波热议高峰。此间有关案件的视频、直播出现,相关的讨论一直高居微博话题榜首。头条新闻、财经网等多家官微纷纷发帖评论跟踪报道事件进展,使事件进入更多普通用户的视线中,舆情持续发酵。

“辱母杀人案”的舆情发酵有其不同于以往突发事件舆情演进的特点。该事件发生在2016年4月,在当时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在事件过去了将近一年,却有了新的进展。随着媒体的 “二次加热”,事件形成了新舆情,并引发全民的广泛讨论,讨论的焦点除了案件本身以外还有司法机关一审判决结果引发的争议。

“辱母杀人案”是由衍生的司法舆情引出的关于原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舆情争议。通常突发事件一般都是微博信源最先发出信息,经意见领袖转发评论后事件迅速引起围观,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后,官方媒体和相关涉事机构陆续表态,同时微信各大公号发布深度解析评论文章。而此案虽然微博依然是舆情事件最主要的意见交锋平台,但对该案最先刊载文章的是南方周末及文章作者的微信公众号 “杞人陌桑”,而后网站和微博大V才相继发声。

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舆情以及引导舆论是主流媒体不可推卸的责任。主流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不仅会影响其他媒体的传媒议程,也会影响到公众议程。②当关注突发事件的公众不断参与到突发事件的讨论中来,与媒体的跟进报道和评论就会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合力,推动突发事件舆情传播的发展。

表1 于欢案的舆情传播过程①

3月26日 凌晨 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重磅!聊城 “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来源为刑法规范总整理微信公号《人民日报》微信公号《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对人民日报微博的转发《人民日报》海外版旗下微信公号“侠客岛”主张尊重审判独立的原则,不便揣测二审是否改判微信公号 “中青评论”《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 呼吁司法公正《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于欢案:珍惜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呼吁大家对司法充满信心微信公众号 “长安剑”微信公众号 “新京报评论”《“辱母杀人案”:没亲历过被追债,不知道追债江湖有多可怕》 对案件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华西都市报》报纸版《刺杀辱母者,何以判无期?》 “独家对话”了 “辱母案”当事人姑妈15点20分@张泉灵 微博评论 谈到公民权利的保护问题@崔永元 微博评论 谈及权力和权利的关系问题@济南公安 微博评论20点47分9点20分发布 “毛驴怼大巴”的讽刺戏谑评论,引发众网友抨击;转发数315,评论数1470,点赞数 91(现已删除)10点43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报 依法组成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11点16分@最高人民检察院 通报 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 通报 转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进程的通报11点37分@山东省公安厅 通报 已派出工作组对事件进行核查12点50分16点27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通报 启动审查调查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17点27分 聊城新闻网 通报财新网《于欢案法律要点: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解析法律问题 钱江晚报《于欢案上亿评论,法治共识不应羞辱》呼吁建立法治共识8点08分3月27日8点46分 人民日报 转发 《于欢案上亿评论,法治共识不应羞辱》 呼吁建立法治共识中国青年报《“于欢故意伤害案”细节还原》 补充案件细节和背景中国新闻网 转发 《“于欢故意伤害案”细节还原》 补充案件细节和背景微信公众号 “长安剑”《于欢案:为何是最高检介入,而最高法 “按兵不动”?》 普及法律知识《“辱母杀人案”: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

学者方付建运用生命周期理论,将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演变分为孕育、扩散、变换和衰减四个阶段。③与之相应,笔者认为主流媒体对于突发事件的舆情引导也包含四个阶段,各个阶段要有不同的应对策略。在舆情孕育阶段应快速发布主要事件;在舆情扩散阶段应跟进报道事件后续的发展状态;在舆情变换阶段应及时根据舆情监测进行分析并作出回应,及时发布信息和评论进行舆论引导;在舆情衰减阶段应跟进报道事件的结果以及对事件的善后安排,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主流媒体具有自身的优势。其所具有的权威地位以及丰富的资源,较其他媒体可以更快采访到突发事件当事人,发布权威信息,扩展舆情传播。 “辱母杀人案”这一司法舆情事件就是先由南周记者首发,推进舆情发酵,进而引发其他主流媒体的关注。但不足之处在于,主流媒体未能在舆情热度达到最高点之前进行及时跟进。

一般而言,在舆论的引导方面,当舆情进入高潮阶段,媒体应根据自身立场和观点,通过新闻报道和评论对舆论进行引导。此次舆情事件传播中,在据南周首发文章大约48小时后,人民日报连续在其微博、微信、评论版块发布文章,解读法律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法制日报也在其微信公众号披露 “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的全文。

需要强调的是,主流媒体多有官方媒体的色彩,为避免由突发事件引发的舆情失控,主流媒体除了进行及时的引导外,也会对某些敏感的或偏狭的舆情指向进行管控,进而推动突发事件舆情衰减。主流媒体也会在舆情应对上配合官方部门。在此次“辱母杀人案”突发舆情的应对上,人民日报作为主流媒体与各级司法机关配合默契,同一时间、同步在微博上发布相关信息,力图引导及平息舆情热度。

在此次舆情事件传播中,舆论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当地警方的不作为和讨债人的极端行为上。数据显示,首先关于探讨警察是否失职的新闻是被媒体报道最多的,其次是山东高院通报于欢案二审有关情况和讨债者涉黑被查的新闻。④主流媒体人民日报发布 《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等相关文章,其微博、微信及客户端评论也三管齐下,解读法律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呼吁民众对司法保持信心。此外,新华每日电讯的《“刀刺辱母案”评论上亿条,请珍惜民意》,新京报的《“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澎湃新闻 《社论·辱母案:期待 “正义的理据或修订”》等文章,意在倡导司法公正,平衡法律与伦理、民意的关系。众多网民对人民日报发布的信息基本持肯定态度,相应的转发和评论多集中在其发布的事件以及事件的主体进行评论。

另一些主流媒体还补充了相关新闻事件。例如 《华西都市报》头版发布了 《“刺死辱母者”姑妈:未看见刺杀场面,因正在阻拦警察离开》⑤,北京青年报发布了《“刺死辱母者”二审代理律师:案发当天讨债人因涉黑被侦查》⑥。在突发情况引发的舆情事件中,媒体与公众之间发布的信息往往相互影响,推进着舆情的发展和演变。其中媒体会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及时跟进,并根据公众对事件以及报道的反应调整报道的方向和内容。而公众也在关注、转发、表达的过程中对事件和媒体的报道进行评议,促使媒体对事件进行持续的报道,从而助推突发事件舆情发酵和演化。而媒体的进一步报道又给公众提供了更多信息和评议的话题,二者间的互动使得舆情热度持续上升。在此类司法舆情事件中,主流媒体往往从一开始就掌握了相关事件的一手信源,从而获得了报道的主导权,并在媒体圈内占据了主导地位。其他各路媒体发布的信息一般都是转发自主流媒体,这进一步助推了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随着事件的不断扩散,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种社会公众力量都纷纷参与到事件的讨论中来,舆情也逐渐变得多元化。

可见,在舆情热度达到高潮时,只要主流媒体和涉事公权力机关应对得当,对争论的焦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舆情热度就会慢慢减退。反之,则会引发次生舆情或舆情反转等状况,掀起又一次舆情波动。

意见领袖对舆情的跟进与发声

议程建构是将媒体议程、公众议程、政策议程的三方互动视为一个完整的建构过程。⑦突发事件舆情的产生和发展与媒体和公众的互动是分不开的,而意见领袖的发声表态对公众有着较大的影响力,有使个人意见变为公众舆论的可能。

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发声,但意见领袖的声音相较普通公众来说更容易被辨识,个人化的表达也容易被公众所认可。意见领袖的多元化与自媒体化逐渐在主流媒体与公众之间形成了一个中间地带,对舆情的发展、对舆论的引导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不同类型的意见领袖对突发事件的跟进与发声,使得舆情事件能引发更多的“情感共鸣”和 “观点共振”,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突发事件的围观与讨论中,促进事件的发展与解决。

意见领袖在此次突发事件的舆情传播上发挥了较大的影响力。他们的意见表达不仅体现在个人的表态中,也体现在与其他意见领袖的互动中。2017年3月25日晚,“@石扉客”和 “@闾丘露薇”在微博上进行互动,探讨了媒体报道中用语的合理性问题,引发了公众对 “辱母事件”本身的围观与热议。之后, “@石扉客”和 “@闾丘露薇”在事件发生、发展阶段不断更新自己的微博评论,或转发其他专业人士的观点,或发表自己对事件进展的看法,持续引发网民的关注。

“@崔永元”和 “@张泉灵”对 “辱母事件”的评论引发了大量网民的转发与评论,得到了众多网友的肯定和支持。微博大V易中天、黄晓明也都发声表态,表达的主要观点是呼吁平衡情与法之间的关系。而 “@黄晓明”一句 “法是因人而制,法律亦应有温度,人性执法任重而道远”的简短评论得到了2万多人的转发,3万多人的评论以及33万多人的点赞。由此可以看出,明星大V对舆情走向和舆论引导的影响力是不容小觑的。

意见领袖除了在微博发声外,微信公众号也成为了其表达意见的重要平台。微信专业公众号的意见领袖、权威政法大V “长安剑”于3月25日、26日、27日在微信公号相继发文:《“辱母杀人”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于欢案:珍惜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于欢案:为何是最高检介入,而最高法 “按兵不动”》,对案情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解读,阅读量篇篇可观。

官微对舆情的推进与引导

近年来,为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阳光司法的部署,司法机关踊跃投入 “微事务”,纷纷开通官微, “主动发声”和 “回应社会关切”。所谓官微,是官方微博和微信的总称。微平台成为发布政府信息的新渠道,各行政机关积极适应信息传播的需要,纷纷开通微博微信。据CNNIC 《2016年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截至2016年12月,中国大陆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通政务微博。而经过新浪平台认证的政务微博就达到164522个,较2015年底增长8.0%。其中政府机构微博125098个,公职人员微博39424个。

1.官微的报道特点

官微,作为官方信息发布的平台之一,是政府与民众进行沟通的开放平台,代表着官方的形象。为了更加贴近大众,其发布的内容语言表达越来越亲民化、生动化、口语化。由于微博对字数的限制,使其发布的内容愈加趋于简而又简,这也使得官微在引导舆论时多为观点的传播。常态下,官微着重发布公权力机关的相关信息,着眼舆论宣传工作;面对突发事件,官微代表政府的声音,起到舆论引导、推进事件舆情趋缓的走向。

众所周知,突发事件的涉事主体大多为公权力机关,而牵涉的公权力机关一般多为各级政府。如果应对不及时得当,政府发布的信息有可能会成为引发次生舆情的导火索。当舆情处于萌芽阶段时,政府通常会采用相应的措施,诸如迅速发布、强制删帖、限制报道、转移话题等,以防止舆情的扩散和蔓延使政府处于被动地位。当舆情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政府的行为往往会成为舆情关注的焦点。在这一阶段,政府往往会通过官方媒介平台发布相关信息,表明官方的立场和态度,引导舆论走向。现实表明,政府对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效,往往会在很短时间内消解舆情。

在此次舆情事件中,法院、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的官微都在事发第三天,也就是2017年3月26日密集发声表态。官微滚动发布信息,除了发布针对 “辱母杀人案”迅速启动相关司法程序内容外,还针对舆论争论焦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问题作出回应;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对案件涉及的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全面开展调查。最高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分别在3月26日、28日、29日连续发表评论文章:《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 “公开课”》《辩论中凝聚着法治共识》《“于欢案”热评:静待花开是相信它一定会开》,意在对民众进行理性引导。

总体看,此次突发事件的舆情应对,各级司法和行政机关并未像以前一样禁言、删帖,而是解决问题不回避,深入调查摸清情况后才及时给予正面回应。当然,官微的发布也有应对不利之处, “@济南公安”的微博发布就有失偏颇,引发了一定程度的舆情失焦以及次生舆情。

2.“@济南公安”的报道引发次生危机

2017年3月25日21点21分 “@济南公安”微博发布博文 “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引发众多网友的不满。紧接着在3月26日的9点20分, “@济南公安”发布了带有个人情绪的戏谑段子: “世事多奇葩,毛驴怼大巴。毛驴:不服来战!大巴:容你战我千百回,受伤的驴总是你啊!”,并且配有图片。这更加激起了民众的愤怒,引发民众猛烈的抨击,在 “@济南公安”微博下方的累计评论达9万多条。随着事态迅速蔓延,且愈演愈烈, “@济南公安”微博随后将两条微博全都删除。

此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等官方微博为了消除影响、防止次生舆情的蔓延,先后在同一天密集发布微博,表示各部门已各司其职,逐步开展了对民警出警和案件办理情况的核查工作。对此,主流媒体人民日报发文表示,官微要守住权力边界。⑧尽管事态并没有进一步蔓延,但众多网友在官微和主流媒体的微博留言中依然提到了 “@济南公安”博文事件,对其行为进行质疑,并将其发布的两条微博截屏传播,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舆论。网友们除了质疑 “@济南公安”发博人员以及于欢案警察的办案情况外,也对“@济南公安”发博事件进行了戏谑化的调侃。比如,有网友在其他微博下的评论中写道: “济南公安删博的速度比出警的速度快多了”,还有网友制作上传的 “众驴怼大巴”图片也在网上得到了大量转发。⑨

济南公安微博事件对公安机关以及民警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引发了一定程度上的次生危机。幸而有关公权力机关及时发博表态,防止了舆情事态进一步恶化。需要强调的是,倡导 “官微”的个性化表达,并不等于个人的情绪化表达,因为官微代表着一级政府或部门,在突发事件的舆情应对中,要站在官方的立场,发布对民众负责并且有利于平息事态、能引导舆论的信息,尽量避免官微 “公器私用”,乱说话或不作为而引发次生危机。

纵观此次司法舆情危机事件的传播过程,尽管网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声音,但与以往类似的舆情传播事件相比,大多数网民还是以相对理性克制的态度参与到本案的讨论中来。而诸多媒体也都注意到了应有的审慎与平衡原则,守住了舆论与司法的界限。其中公权力机关、主流媒体及意见领袖交互引导舆论,也体现了媒体、公众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分别系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本文为2015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新媒体环境下重大突发事件社会舆情传播规律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15ZDA44。)

注释:

①部分参考佐强:《于欢弑辱母者案终极警示: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微信公众号“EK名车会”。

②参见 [美]马克斯韦尔·麦库姆斯著:《议程设置——大众媒介与舆论》,郭镇之、徐培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③方付建:《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演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④来源: “知微事见”,http://ef.zhiweidata.com/#!/event/ 3b51b963c4a882e910000173/profile。

⑤梁波、沈轶:《“刺死辱母者”姑妈:未看见刺杀场面,因正在阻拦警察离开》,《华西都市报》2016年3月26日,第1版。

⑥李铁柱:《“刺死辱母者”二审代理律师:案发当天讨债人因涉黑被侦查》,《北京青年报》2016年3月26日,第7版。

⑦胡百精:《危机传播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3页。

⑧人民微评:《别把官微当成个人菜园子》,载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2017年3月26日。

⑨张江:《一头毛驴怼爆了济南公安官微,政务自媒体边界到底在哪里?》,载微信公众号 “记者站mp”,http://www.sohu.com/a/130400006_66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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