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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贫县”里的贪婪书记

2017-09-07郭红敏

蓝盾 2017年8期
关键词:马某甘肃省

郭红敏

马宗明在担任甘肃省广河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700多万元、美元26万,同时马宗明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中人民币1500多万元、美元14.52万,收藏的131件陶器、古化石、书画,以及玉器、名表、金块价值高达1110万元,贪贿金额高达2500多万元。另外,马宗明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529万多元。2016年9月30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宗明有期徒刑13年。

案发前给清真寺捐款46万元

马宗明案发,始于甘肃省临夏州侨联副主席马青鹰被调查。未升任侨联副主席这个副处级职位前,在广河县,马青鹰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实权人物。1962年出生于甘肃省广河县的马青鹰,2007年至2013年间先后担任广河县交通局長、财政局长等职务。

后据法院认定,2006年至2013年期间,马青鹰为了和时任广河县县长、县委书记马宗明搞好关系,感谢马宗明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先后10次送给马宗明现金共计60万元,另替马宗明支付房屋装修费用30万元。

2014年初,得知马青鹰和广河县几个局长被纪委调查的消息后,马宗明一方面向行贿人退赃,一方面安排人转移赃款、赃物。马宗明还授意亲属和“朋党”,以自己和妻子的名义,向临夏县、积石山县、临夏市的30多个清真寺捐赠30万元。此外,马宗明还拿钱让亲属给临夏县新集乡的“大直路清真寺”捐款6万元,给临夏县刁祁乡的“友好清真寺”捐款10万元。

就这样,在春节前后的这段时间里,马宗明先后给清真寺捐款46万元。然而马宗明的这些“善举”,未能挽救他因贪腐而带来的牢狱之灾的命运。

2014年3月26日,时任广河县县委书记马宗明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该县春季顶凌覆膜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这次是马宗明从政生涯的最后一次亮相。同年4月8日,甘肃省纪委通报,马宗明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隶属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广河县,地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地带,平均海拔1953米,总人口25万。广河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县,县内矿产资源贫乏,旱灾、雹灾等自然灾害频繁,是国家级贫困县。组织上对马宗明寄予厚望,期望他带领全县干群,发展经济,造福一方百姓。然而,在这方贫瘠土地上担任县长、县委书记8年之久的马宗明,却养肥了个人。

马宗明落马后,广河县掀起了“反腐风暴”,这让当地一些官员如履薄冰,胆战心惊。同年4月23日,甘肃省纪委又通报了5名涉嫌犯罪的广河县原官员和干部。其中,广河县财政局原局长马青鹰、广河县建设局原局长马福英被调查前已升任副处级。

通报称,临夏州侨联副主席马青鹰、临夏州法制办副主任马福英、广河县交通局局长张明、广河县政府项目办主任沙玉海、广河县建设局会计马尚成等5人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数额巨大,现已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11月21日,甘肃省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经查,马宗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滥用职权,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巨额家庭财产来源不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依据有关规定,经甘肃省纪委研究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马宗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查获的文物等价值上千万元

广河县,素有“西部旱码头”的美誉。汉时,这里就是“丝绸之路”的一个重要驿站,闻名的“唐蕃古道”穿此而过,明代又是“茶马互市”的一个重要市场。境内自然遗产丰富,文物古迹众多,是我国新石器时代与夏商过渡期典型文化——齐家文化的发祥地,有马家窑文化遗址和丰富的古动物化石遗迹,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有“齐家文化摇篮”之美称。县内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

在广河县,经常向馬宗明行贿的人都知道,马宗明尤其喜欢古玩、黄金等“硬货”。一些行贿者得知马宗明的这个特殊“雅好”后,就投其所好,向其赠送大量价值不菲的古玩文物,为权钱交易披上“艺术外衣”。

马宗明外出检查工作时,一看到古迹、文物,就兴致勃勃的驻足观看。对一些陶器、古玩等,他更是爱不释手。他常常借出差机会光顾古玩店“淘宝”,商人则成为他的“移动刷卡机”。

办案人员从马宗明家中及亲属处查获的赃物琳琅满目,有陶罐、古化石、书画、现金、金条、金饰品(金手镯)、玉器、名表等。

办案人员发现,马宗明家产丰厚,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巨贪。

马宗明拥有房产8套,其中住宅5套,商铺3套,分别在临夏市、兰州、西安等地。办案单位扣押黄金71块,玉石4块,浪琴手表3块,劳力士手表2块,另外还有2公斤冬虫夏草名贵中药材。

马宗明和妻子张某的银行存款,除了在他们名下外,他们还以岳母马某、女儿马甲名义存下。根据查证,马宗明夫妻俩,包括岳母马某以及女儿马甲的名下的存款共计417.7239万元。这些存款除了马宗明和张某以及马某的工资外,有一部分是以前倒卖房产的钱,大部分无法说明来源。

经权威机构鉴定,马宗明收藏的114件陶器化石价值511.92万元,15件书画价值100.05万元,4件玉石价值4.01万元,5块手表价值22.269万元,57个(块)无发票黄金,价值472.367万元,鉴定物品总价值为1110.616万元。法院认定:马宗明家庭总资产,合计人民币2349.323974万元,美元40.52万。其中马宗明能说明来源的支出120.3006万元,合法收入175.862808万元,赃款所得收益101.42万元,受贿款物人民币700.639万元、美元26万。而其对家庭所有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491.702766万元、美元14.52万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一边大肆受贿 一边滥用权力

检察机关查证,马宗明受贿主要来源有两方面:一是下属为了提拔任用送的贿金,一是企业老板为了承包工程及后续拨款送的现金和贵重物品。

在提拔任用下属方面,自2006年至2014年,马宗明利用担任广河县县长、县委书记职务之便,共收受5名下属贿赂款物合计188.7万元。

2006年至2014年,马宗明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工程承包方面多次收受16家工程单位和个人财物贿赂,合计人民币511.939万元、美元26万。这些受贿除了现金之外,还包括贵重物品。其中广河县一家开发公司经理送给马宗明的腕表价值7.839万元。另外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直接送给马宗明2公斤价值69万元的黄金。

2014年初,甘肃省纪委对马青鹰涉嫌受贿进行调查,马宗明为逃避侦查,已安排他人陆续向行贿人退脏。

检察机关还查证,马宗明还慷国家之慨,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2011年7月,青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马某在广河县城关镇石那奴村建造22层的“百力花园”商住楼。该工程一期占地33.4亩,其中占用耕地5.668亩,其它为集体建设用地,动工前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广河县国土资源局和广河县建设局都告知马某是违法建筑,下过停工通知书,让其停止施工,但马某我行我素。2012年8月,“百力花园"22层主体工程主体完工。马某原想,楼房盖成后,活动一下,交点罚款就行了。

谁知,2012年下半年,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检查广河县有关工作时提出马某修建的“百力花园”与城市规划不协调,要求广河县进行整改。2012年10月份左右,时任广河县委书记马宗明在一次会议上安排,让广河县建设局负责对其进行拆除。

县建设局要求马某将“百力花园”全部拆除,但马某拒绝,县建设局负责人给马宗明等人汇报了后,马宗明要求县建设局继续和马某协商,并且说看一下马某对拆除有啥要求。

2013年3月份,马宗明提出至少要拆除6层,并提出对拆除部分可以按照广河县修建楼的成本价进行补偿。2013年4月3日,县建设局给广河县县委、县政府提交了《关于上报违法建筑“百力花苑”拆除整改的报告》。2013年4月10日,县委书记办公会讨论形成了《书记办公会议纪要》。根据纪要精神,县建设局和马某协商,将“百力花园”18至22层共计5层由其自行拆除。

2013年5月,广河县国土资源局对“百力花园”一期项目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该工程至案发仍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2013年11月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合法手续前,二期工程开工,占地50.34亩,其中耕地21.05亩,集体建设用地29.29亩,至案发仍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

检察机关认定:甘肃省及临夏州的监管部门发现“百力花园”违法建筑,要求整改,马宗明仍通过书记办公会决定,将大楼拆到18层,并以每平方米1300元的補偿标准对拆除部分给予马某补偿,给国家造成损失529.97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已追回马某拆除补偿款110万元。

行受贿双方数罪并罚各获刑13年

因涉嫌职务犯罪,马宗明于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经指定管辖,2015年4月23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宗明涉嫌职务犯罪一案。检方指控,被告人马宗明涉嫌受贿人民币700.639万元、美元26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1510.64万元、美元14.52万。另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529.97万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数罪并罚。

此时,向马宗明行贿的马青鹰,已于两个月前被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16年9月30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宗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被告人受贿款,不明真实来源的巨额财产以及非法收益人民币101.42万元,合计人民币2293.7617万元、美元40.52万依法没收。

宣判后,马宗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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