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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理论基础研究

2017-09-05王干刘鹏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7年8期
关键词:理论基础

王干++刘鹏

摘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明确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责任将成为中国法治时代又一个崭新的命题,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担责因何而生、又因何而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理论根据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只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理论基础,才能促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构建与救济机制的健康运行,才能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研究视角,探讨了生态文明观作为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理论基础之科学性与合理性。本文研究发现,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不仅扫清了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思想和认识障碍,而且回应了个别学者对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质疑,为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不仅如此,生态文明观还为环境损害责任的实施提供了政治、经济、文化、技术和法治保障,是生态文明观孕育了环境损害责任。本文进一步分析了生态文明观之所以能够孕育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原因,是因为生态文明观与环境损害责任有诸多内在的共同性:生态文明观与环境损害责任之间同根同源,都起源于生态环境危机的时代背景,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共同的手段就是环境法治,最深层次的共同价值追求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中国未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应当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指导,自觉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思想指南和理论渊源。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环境损害责任;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7)08-0054-08DOI:10.12062/cpre.20170408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方案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要“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同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定义,明确指出对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只是针对环境污染或破坏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追究法律责任,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并不适用,暂时也无其他法律对其加以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已经箭在弦上,但是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进行立法,首先必须回答为什么要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逻辑前提。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是在环境问题逐步显现的时代,中国共产党充分吸收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思想,在借鉴西方生态马克思主义有益观点,融合中国古代传统优秀文化,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发展的文明发展观。习近平系列讲话中的生态文明思想是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成熟的标志。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是以习近平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者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成熟思想、理论、方法和观点。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一脉相承,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发展。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统一了人们的思想,牢固树立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唱响了人与环境和谐共存的主旋律,描绘了“美丽中国”的优美画卷。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既是认识论又是方法论,既可以指导具体制度的构建,又可以融入具体制度之中。

1生态文明观为环境损害责任成立提供思想基础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以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思想为源头,经过西方生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在中国大地上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在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的实践基础上,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不断总结凝练才得以成熟。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成熟经历了将近两百年的历史。2015年,《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相继出台,对损害生态环境本身进行追责正式被官方加以认可。环境损害责任之所以能够成立,正是源于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成熟,成熟的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提供了思想基础。

1.1扫清了思想认识误区

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进行追责的命题提出之初,学界和司法界发出了不同的声音,遭到了学者的反对和质疑。反对者认为,环境对人而言只是手段,人本身才是目的,环境是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服务的,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是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具有合理性和正义性,况且生态环境本身没有生命,没有感知能力,人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损害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质疑者认为,生态环境本身并无感知能力,损害状态无法认定,损害结果不具有确定性,在法律责任追究上欠缺科学合理的依据。北大法学院六名师生提起的全国首例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案无疾而终。无论学者是反对也罢、质疑也罢,都是基于认识的缺陷而致。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思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然是人的无机组成部分”[1],习近平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2],人类和生态环境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自然环境与人类唇齿相依,即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人类不能把生态环境当作一种手段而恣意妄为。反对确立环境损害责任的学者认识到了人与生态环境的区别,但是割裂了人与生态环境的内在联系,没有把人放在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历史长河中加以考虑,反对者采用静态和片面的方法来分析问题,违反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诞生有力驳斥了反对者的错误思想。质疑者的担心,是深受民事侵权行为理论的影响,与已经成熟的侵权行为责任制度相比,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确实存在损害事实认定的困难,但是质疑者亦犯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发展规律认识错误,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是不停向前发展的而不是禁止不变的,事实也是如此,随着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技术的成熟,环境损害的损害事实认定亦不是难事。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十分鼓励技术创新,提倡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解决发展问题,用技术创新来加强生态保护,对环境损害进行鉴定和评估的技术亦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题中应有之意。因此,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可以很好消除学者对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质疑。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思维方法扫清了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反对声和质疑声,为我国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争取了很多学理力量支持。

1.2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引

在学者提出反对和质疑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同时,学界很多环境法学者却在不停地进行理论创新,试图对环境损害责任的产生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部分环境法学者试图从环境权的角度入手,从确立环境权的理论基础上寻找环境损害责任的法理依据,还有部分环境法学者试图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上确立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依据。但是,截止目前,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权的讨论依旧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通过确立环境权理论来构建环境损害责任短期内恐无法实现。关于环境法调整对象问题,环境法到底能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因此将环境损害责任构建建立在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理论上亦不可行。正当学者为环境损害责任成立而困惑于理论支撑时,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应运而生。习近平在讲话中提出“良好生态环境就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3],生态环境就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人类共有的,不可以分割的,对公共产品造成损害影响的是公共利益,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否则就会形成“公地悲剧”,从而损害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从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关于生态环境是公共产品的论断上,可以找到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思想源头。环境法学者大可不必费尽心思去纠缠争议较大的环境权以及环境法调整对象问题,环境法从环境损害问题出发,以环境公共产品理论为基础构建新型的环境法律体系。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还提出环境生产力论,环境生产力在创造财富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损害环境就是侵害环境生产力,无法让环境生产力发挥价值功能,直接影响到了人类的财富创造,对于侵害生产力的行为必须加以禁止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人类的物质需要将无法满足,基于环境生产力理论,环境损害责任也是可以成立的。因此,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环境损害责任的成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2生态文明观为环境损害责任实施提供理论保障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在解决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思想问题之时,也为环境损害责任的实施提供了理论保障。环境损害责任要能够实施需要党的领导、完备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和自觉的守法等因素,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从价值理念、行为规范等多角度为环境损害责任的实施提供了理论保障。

2.1提供了政治保障

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环境损害责任在我国要成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必须被我国政治制度认可,能够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鲜明地指出绿色发展就是最大的“政治”,良好的生态环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态文明观要求所有领导干部转变政绩观,构建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体制机制。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党的執政理念和执政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全党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关心生态环境,要从有利于保护良好生态环境的角度从事政治工作,要深刻领会生态环境与政治稳定之间的紧密联系。随着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传播,坚定了党和政府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心和勇气,为环境损害责任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2.2提供了经济保障

环境污染是经济的负外部性造成的,随着环境污染问题逐步出现,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在不停地变化,起初以经济发展优先兼顾环境污染问题,后来要求环境保护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现在逐渐提倡环境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的思维模式。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提出要运用绿色GDP的评价体系,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生产方式,为了保护环境,要节约资源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4]。为了金山银山而牺牲绿水青山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历史,当前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指明了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经济要发展但是应当以环境保护为基本底线。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中国绿色经济的发展指明了道路,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两难抉择中提供了价值指引。环境损害责任的实施需要人们充分认同环境保护优先的价值理念,需要人们遵守经济发展环境底线的行为准则,相反,如果社会依然把经济发展作为第一顺位,而不顾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那么,这样的经济发展思路会使得环境损害责任实施变成天方夜谭。因此,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绿色经济发展路径的确立为环境损害责任的实施提供了经济保障。

2.3提供了文化保障

一项新的制度要顺利实施,应当有与制度相适应的文化土壤,否则,新制度的实施会受到文化掣肘。环境损害责任要求相关主体对人为造成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人们认识到生态环境本身的生态价值,需要人们具有环境正义的法律意识,需要人们有保护和热爱生态环境的使命担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5],同时,社会文明对于保护生态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要求“加强全民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节约意识。[6]”党和国家领导人每年植树节都会带头开展植树活动,其用意在于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民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还提出要将环境教育融入到国民教育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将环境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必修课程。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生态文明理念的传播和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文化保障。

2.4提供了技术保障

科学技术是推动人类进步的重要力量,科学技术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环境损害事实认定存在相当的复杂性,要准确开展环境损害责任认定需要先进的环境损害鉴定和评估技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指出,开展生态修复,最关键的就是科学技术,没有科学技术,环境治理困难重重。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科技大会上指出:“在全社会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把中国建设成为科技强国。”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鲜明地指出了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意义,明确地提出开展科学技术创新的伟大战略目标,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和政策指引。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科技技术的重视为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

2.5提供了法治保障

环境损害责任本质就是一项法律制度,环境损害责任实施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需要公平的司法环境,简单地讲,就是需要良法善治。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中法治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必须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7]”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环境损害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总要求,并进一步指出要通过法治和制度的方式实现责任追究,虽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立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领导干部渎职行为的追责,但是对建立人们的非职务行为直接造成的环境损害行为的责任制度亦有重要的启发意义。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法治的重视为环境损害责任实施铺平了道路。

3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与环境损害责任之间的内在共同关系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思想理论体系为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形成与实施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体系才孕育了环境损害责任的具体制度。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之所以能够孕育环境损害责任的成立与实施,是因为两者之间有着共同的现实基础、共同的价值目标、共同的实现路径,这些共同的因素才使得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成为科学的理论体系并能成为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3.1共同现实:环境危机

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类的思想文明源于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源于人类实践活动的状况,人类的所有成熟的理论体系都不是凭空产生,而是对社会存在的现实反映。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与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作为人类的思想成果,有着共同的社会现实基础,这个现实基础就是环境危机,正是为了应对环境危机这个现实问题,人类才踏上了探索缓解环境危机理论体系和制度探索的漫漫征途。

环境危机不是生态环境自发产生的,而是由于人类的行为引起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危机是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威胁。《增长的极限》率先揭示了人类会受制于环境因素而停止发展并面临社会崩溃的命运;随着物理学函数“熵”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广泛应用,可以预见未来的世界可利用资源越来越少,环境污染积累愈来愈严重,学者悲观地预测人类社会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崩溃[8]。引发人类社会崩溃是环境危机的最极端形式。当前环境危机出现了以下特征:①环境危机具有全球化。在工业革命早期,环境问题可能仅仅局限在某一个区域,环境危机仅仅针对少数地区的居民,但是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快速蔓延,逐渐成为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环境危机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共同面临的问题。②环境危机具有极大的破环性。1986年前苏联的核污染事件导致数万人终身残疾[9]。科技可以造福人类,同时如果利用不当,也可以毁灭人类,因此,当前的环境危机一旦爆发,往往具有更大的破环性。③环境危机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当今社会,环境危机事件的频率愈发加快[10],“癌症村”和“镉大米”事件频现报端,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事件呈現多发状态,环境危机再次把人类推向了生死存亡的边缘。造成环境危机原因是多元化,但是归根到底是人与自然关系处理的不当。有学者认为环境危机的出现是因为环境保护监管的松懈和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还有学者认为环境危机是由于征服自然的价值观、私有制、过度消费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造成的[11]。还有学者认为人类社会环境危机的出现则完全是由人类理性导致的,环境危机的实质就是人类理性的危机[12]。无论引起环境危机的原因有多少,但是造成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就是人类的不当行为,是人类未能理解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行为结果,关键症结就是人类未能处理好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很早就注意到环境污染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进行了批判,对具有剥削性质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开始思考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把自然定位为人的无机的身体,充分肯定自然的环境生产力价值。正是基于现实的环境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环境思想才得以产生和发展。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环境危机的程度越来越强烈,对环境的社会关注和思考也越来越多。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关系,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逐渐走向成熟。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正是在应对环境危机的历史进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的。同时,环境危机就是生态环境本身恶化对人带来的威胁,自环境保护法律实施以来,人们在积极寻找解决环境污染和破环的制度规范,但是其成效并不够显著,环境损害责任的提出正是要阻止对环境本身造成损害的行为,环境损害责任亦是为了应对环境危机而产生。环境危机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实,正是这种客观的现实问题导向,才使得人类思想领域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和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环境危机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和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共同客观现实基础。

3.2共同目标:环境保护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和环境损害责任从应对环境危机的共同起点出发,从环境问题的现实基础起步,同时两者之间也有着环境保护的共同直接目标。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指南。什么是生态文明?学界有多种观点,俞可平教授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新的文明形态[13]。欧阳志远教授认为生态文明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构成一个逻辑序列[14]。以上两位教授都认为生态文明是一种新的文明形态。还有学者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对工业文明反思的结果,王树义教授认为,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既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又尊重自然规律,既不断利用客观物质世界以满足自己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又努力采取措施克服或避免自身活动对自然界造成的不良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可更新自然资源之再生条件所取得的各种成果的总和。[15]”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反思,是对工业文明的修正与超越。生态文明的核心是正确认识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笔者认为生态文明不是一种新的文明形态,因为自从人类诞生以来就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初期,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共生的理念未能成为主流的认知,是因为环境危机程度不同,但是难以否认非主流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声音是存在的,在工业文明后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呼声得到了高度认同,因此生态文明从幕后走到前台,从埋没到现身。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转化为具体行动,把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直接目标之一。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指出保护环境就像保护我们的眼睛一样,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要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直接目的就是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否则,美丽中国建设就是一句空话,中国梦的实现也无法实现。

环境问题产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律关注的是环境污染或破坏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侵害问题,关注的是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对社会管理环境制度的侵犯问题,于是环境民事侵权和环境犯罪的研究便成为学界的重点关注对象,近三十年的环境法制实践虽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未能完全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甚至未能阻止故意的环境污染和破环行为,因为立法界和学界忽视了环境污染发生的特殊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人造成的侵权仅仅是一个环境侵害的其中一个环节或者是最后一个环节,环境侵害同时也造成了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而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却一直被立法界和学界所忽视,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得不到有效救济。对环境本身损害的追责,一方面可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及时恢复与治理,而不至于逐渐累积或者发生迁移造成二次污染,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违法成本,减少经济的负外部性,让人们不敢违法、不愿违法。对环境本身损害的追责是通过法律程序让环境侵害行为人直接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负责,通过责任人的责任承担达到治理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环境品质的目的,从而达到实现环境保护的直接目的。相比于传统的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救济方式,直接对环境损害的修复与治理无疑是环境保护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事后救济方式。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是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体系,生态文明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类的行为要顺应自然规律,要遵守自然规律,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为人类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直接目的就是要保护好环境利益;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是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机制,直接目的也是保护好人类的生态环境。尽管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和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作用方式不同,但是两者的直接目的都是保护好人类的生态环境。

3.3共同手段:环境法治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与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有着相同的起点和共同的直接目标,不仅如此,两者在实现目标的道路上也有着共同的环境法治思维,环境法治成为两者应对环境危机的共同手段。法治就是用法律来治理,其含义与人治相对,西方学者很早就对法治进行了深入研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本身是良法,恶法非法,第二方面是法律能够得到普遍遵守[16]。戴雪则认为法治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法的至尊适用……人民惟独受法律治理”,二是“人民在法律面前之平等”,三是“凡宪章所有规则……不是个人权利的渊源,而且只是由法院规定与执行个人权利后所产生的效果”[17]。我国法学家也对法治进行了深入研究,李步云教授认为法治包括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公正、党要守法十个要素[18];张文显教授认为法治包括法律之治、人民主体、有限政府、社会自治、程序中立五个方面[19]。尽管学者对法治的含义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对法治基本精神的认识基本相同。要实现法治,首先建立法律的统治地位,法大于權而不是权大于法,要建立宪法之上的理念,一切行为都在法律之内实施,法律面前无任何特权存在,法律得到有效遵守,能够被公正适用;其次,法律本身应是良法,法律不是少数特权阶级的意志代表,而应当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法律自身应当是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这是对立法本身的内在要求。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我国的法治应当包括三个要求:①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坚定的政治方向和政治保障,离开党的领导,我国的法治将失去政治保障;②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即要有法可依;③建立宪法之上和法律统治的权威,权力被关进法治的笼子里,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环境法治作为法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环境法治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完善环境法律体系,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用法律来治理环境。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十分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党的十八大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新任务和新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围绕“依法治国”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对全面实施依法治国进行研究和部署,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攻坚克难的深水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习近平在多次讲话中明确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0]。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环境法律体系,近年来,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和生态法日新月异,法律体系逐渐完备;同时,环境司法也在不断进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环境审判庭,部分地方法院也专门设立了环境审判庭,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极大地推动了环境法治的进程。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包含了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明确了环境法治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强调对环境本身损害的救济,这种救济不是阶段性的短期任务,而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方式,如何实现救济目的,如何保证救济效果,是选择私力救济和还是选择公力救济,是选择道德舆论方式还是选择环境法治手段,是摆在人类面前的选择题。生态环境作为公共产品,不被人单独享有,亦不能被分割,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基于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特性,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救济方式不能依靠私人力量,亦不能依靠道德舆论压力。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需要救济时,只能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扮演追责主体,国家相对于个人属于强势主体,国家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公共利益受损的救济,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力难免会超过理性的判断标准,造成环境损害行为人责任过重或过轻,这样的救济不能保证形式公平和内容公正。为了监督国家作为追责主体的权力使用,必须将环境损害救济放在司法体系之下,由中立的第三方司法机关裁决环境损害行为主体的责任大小及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损害面前,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行使诉权,对环境损害的行为人的损害事实提出司法救济,由法院做出公平判决。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是最优选择。要实现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就必须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律法规体系,要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就是要做到有责必究、司法公平。由此可见,环境损害责任的落实只能依靠环境法治的手段,在环境法治之下,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3.4共同价值:和谐共生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与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不仅有着共同的起点,而且有着共同的归宿。两者要实现对环境的保护仅仅只是其直接目标,其背后隐藏的价值却是为了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实现生态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协调发展。生态环境恶化以来,许多学者将生态危机归咎于“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理念的影响。“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一切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21],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在“人类中心主义”观的影响下,人类的贪欲无限膨胀,人类为了追求财富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随着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传播,人们逐渐认识到大自然“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规律,人类一开始也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只是在逐渐进化的过程中人才区别于其他动物而产生的,达尔文进化论思想让人类自负的心理有了理性的回归。随着震惊人类的“八大环境公害”事件的爆发,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写到的大自然报复人类的预言得到验证。面对环境公害事件或自然灾害事件,人们痛心疾首,人们逐渐意识到人类在大自然面前依旧是渺小的,大自然是不能也无法被人类征服的。以生态中心论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AntiAnthropocentric)伦理观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22]。人类中心主义成为学者分析生态危机的众矢之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不仅影响着人类对自然的认识,也影响着人类的行为方式和制度设计。正是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影响之广、影响之深,才使得人类只顾眼前利益而置生态环境本身而不顾。

正是在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批判声中,学界对“生态中心主义”伦理价值关注逐渐增多,许多学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是应对生态危机的思想观点。与人类中心主义价值人际伦理相比,生态中心主义以“生态学为根基,用种际伦理取代人际伦理,从而把伦理学视域扩展至大自然,把道德关怀域延伸至物种和生态系统”[23]。在生态中心主义观点视角下,人和大自然的任何生物都是平等的,人不再是大自然的主宰,在大自然面前,人类和其他生物要被同等地关爱。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将自然具有价值作为理论成立的逻辑起点和理论预设,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这一论断是自然获得平等的道德地位的根本基础,亦是其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前提。自然价值的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人不仅具有社会意识,还具有自然属性,是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充分认识人的自然属性,把人作为大自然中的普通一员,才能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保护。

充分认识到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尤其是凸显了人的自然属性,人是自然中的普通一员,从而可以得出结论,人和自然之间是平等的。既然人和自然之间是平等的,那么人应该尊重自然、应该顺应自然规律,人类在满足需要时,应该充分考慮环境容量,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努力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充分吸收了生态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明确指出人和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应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作为根本的价值。在生态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下,环境损害责任被密切关注并成为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环境本身的损害进行追责是基于生态环境应当被尊重的理念,是基于生态环境利益应当被保护的基础。对环境本身的损害进行追责,目的是为了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通过责任追究机制震慑和教育人们要保护环境,通过责任追究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从而通过制度规范促成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生。因此,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最终价值也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

4结语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是人类文明的智慧结晶,正是在马克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成熟之下,环境损害责任才有了可以成立的思想基础和可以实施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扫清了环境损害责任确立的思想和认识障碍,回应了对环境损害责任成立的质疑,为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提供了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为环境损害责任的实施提供了政治、经济、文化、技术和法治保障,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孕育了环境损害责任。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之所以能成为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理论基础,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与环境损害责任之间同根同源,都起源于生态环境危机的时代背景,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共同的手段就是环境法治,最深层次的共同价值追求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中国在未来的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实践中,应当自觉融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体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为立法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南。

(编辑:刘呈庆)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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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environmental damage liability:in the perspective of Marxis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WANG GanLIU Peng

(Law School,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Wuhan Hubei 430074, China)

Abstract‘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reform pilot Program issu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has clearly put forward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compensation.The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will be new legislative areas.What mak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happen and stand?What is the theory of establish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uthors believe that only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establish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logical damage can not only promote the effectiv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the healthy operation of relief mechanism,but als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Beautiful China. The paper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arxist view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discusses the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of the theoretical basis which is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China.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lears up the thinking and understanding obstacles 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and responds to the questioning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which provides the ideological and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liability.In order to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liability,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an provide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technical and legal protection.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an bring about the environmental damage liability system because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 liability have many inherent commonnes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 responsibility have the same origin, originated i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risis background; their direct purpose is to achiev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ir common means is the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and their deepest common value is to pursue the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man and nature. We suggest that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Chinas futur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liability system, should consciously adhere to the Marxist view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s a guide, and consciously regard the Marxis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s the ideological guide and theoretical origin.

Key wordsMarxist view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theoretical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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