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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罪犯的成因分析及帮教路径探讨

2017-09-04张小玲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矫治心理辅导犯罪

摘 要 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高度关注的问题。如何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就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其特点进行理性分析,并科学探讨青少年犯罪矫治帮教工作的主要思路及今后可尝试的新方向。

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矫治 帮教 心理辅导

作者简介:张小玲,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418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1至2015年,我国青少年刑事犯罪年均总人数在26万人次左右,其中不满18岁青少年刑事罪犯数年均约为6万人次,18岁至25岁青少年刑事罪犯数年均约为20万左右,这个数字呈逐年上升趋势。较高的犯罪比率和犯罪人群的年轻化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从国外的校园枪击案件,到震惊一时的马加爵案,青少年犯罪范围之广,频率之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急需攻克的公共问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犯罪不仅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越来越重要,越来越迫切,所以科学分析青少年犯罪成因,合理有效的矫治帮教和心理辅导策略,有效的控制和排除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对祖国社会安定和谐,以及青少年帮教培养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一、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

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概括为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内因是指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生理和心理以及其行为发展水平等因素;外因主要是指影响青少年的社会因素、家庭因素以及学校因素。

(一)生理因素及心理因素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转折点,也可以说是人一生的关键时期,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过渡阶段,其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还没完全形成。生理机能的迅速发展和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形成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易冲动,追求刺激,对性关心等特殊心理特点。这些特点很容易使得青少年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走向犯罪。青春期最重要的生理特征是身体发育急速进行和趨于完成,青春期身体结构的变化使得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迷茫、害怕、不知所措,再加上紧张学业的压力,使得他们在逆反心理的驱使下去做一些自认为很酷的事情来释放自我,心理因素即原本存在于青少年个性中影响青少年走向犯罪的不良因素。犯罪青少年的个性多半是冲动性人格,自我认知模糊,缺乏道德感、责任感,公德心弱化,具有明显的反社会人格。这些不良性格特征都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社会因素及行为因素

当今社会快速发展,随着贫富差距的增大,社会下岗待业人员的增多,“拜金主义”思想发展迅速;另外网络、媒体上充斥着大量暴力、限制级场面,这些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因素对心理尚未发展成熟的青少年有着巨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些低级庸俗的黄色书籍及黄色暴力等影视制品上的影响,它们毒害大、遗毒深,同时传播速度极快,而青少年辩别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较强、同时模仿能力也非常强,很多青少年犯罪就是因效仿而产生。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低级文化或糟粕文化对青少年影响巨大,也让他们一步一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内在需要和外界刺激是行为动机产生的两大前提条件。低级文化或糟粕文化正是满足了未成年人个体内在低级需要,使他们感官及肉体得到高度膨胀,甚至不能自我控制。在青少年与人交往中,模仿和学习他人不良行为;错误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反而得到强化都会不断恶性发展形成犯罪心理。

(三)家庭因素及学校因素

一个家庭是一个小社会,父母的教育对青少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家庭成员的缺失,家庭暴力,家庭的过分溺爱以及父母行为的不良等都能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严重影响,让青少年一步一步滑入犯罪的深渊。家庭因素主要指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发展产生的原发性影响的因素,这就与家庭教育有关系。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同,其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也就不同,但产生的效果就会有好与不好两类,不好的家庭教育主要是不正当教育和放弃教育,其结果就是歪曲了青少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导致其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这个阶段也正是青少年在校读书的关键阶段,在应试教育的压力下,学校只重视学生课业成绩,教师对差生不正确的对待方式,学校管理制度的不合理性都会使流失生越滑越远。相对于成绩较好的学生而言,成绩较差的学生更想引起老师和同学们的重视,在青少年叛逆心理的驱使下就会做出一些叛逆行为,学校一味的指责、批评只会激起他们更大的叛逆心。另外,由于对于法治教育没有硬性的考核要求,部分学校将法治教育课程流于形式,更有一些学校甚至不开设这些课程;而且,相对于应试考试的科目而言,法治教育课程缺乏专业化的法治教学老师,一般都是由班主任或政治老师等代为教学,标准不一使得法治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重视不够使得法治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职责不清使得法治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

二、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目前青少年犯罪除去低龄化、成人化、危害性大、亲缘化、团伙犯罪等特点以外,暴力上升以及文化素质不高等特点也逐渐显现。

(一)近几年中,青少年犯罪中暴力性犯罪占了很大比例

其暴力犯罪比例比中、老年人犯罪要高,且青少年暴力犯罪也呈逐年上升趋势。青少年暴力犯罪虽然具有偶然性、突发性等特征,但是它的产生发展也是受到一定因素支配而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是主观与客观各种因素相互渗透、反复强化的作用过程;也是从量变发展到质变的过程,由轻到重,逐渐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客观因素社会、学校、家庭等,这些因素和青少年自身成长的一些因素相互作用,紧密结合共同促成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发生。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主观因素和英雄主义、寻求刺激等是密不可分的,处于青少年时期的他们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阶段,稳定性较低,易受游戏、影视作品等里的英雄人物影响,盲目模仿,而与同龄人之间较量,进而引发暴力性犯罪。

(二)犯罪青少年普遍文化素质不高

犯罪青少年中普遍是中低等文化程度,许多青少年没有上过中学,甚至小学期间就辍学。他们容易受到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易受诱惑,不可避免的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侵蚀。面对见利忘义、贪图享受、坑蒙拐骗等不良风气的影响,他们抵御能力低,很容易就在某种因素的促使下,走向犯罪的道路。文化素质不高和就会导致其心理脆弱,不自信,或者盲目自信,分辨事非能力较差,也经不起诱惑,容易被别人利用或控制,同时用事义气,不计后果等,其处世为人的无知性、盲目性与现社会各方面的规范要求构成了不可逾越的矛盾,同时现社会的负面能量也迎合了他们的不足,不断的把他们推向犯罪的道路。文化素质不高也表现在主观上法律意识淡薄。这与学校思想品德教育及法制教育有很大关系,不少学校还在“应试教育”的阴影下“教书育人”,学校不重视,老师不会教,学生学不好。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就自然成了很多青少年的代名词。

三、目前青少年犯罪帮教矫治工作存在的不足

青少年犯罪的帮教工作是一个社会问题,全社会各级都积极采取措施,达成了共识,提出了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犯罪青少年回归社会、学校和家庭,并对他们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给其以重新改过的机会,通过教育、感化、挽救,使他们能够重新回归到人生正确的轨道。尽管我国针对青少年帮教工作制定了相关法律,司法部门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罚主要是坚持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原则,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青少年的处罚是取保候审进行帮教工作,可是由于缺乏经验和经费不足等原因,往往造成大多數犯罪青少年判决和释放同步进行,由此可见,犯罪青少年在刑罚强制力下受教育改造的时间并不长,在储国梁等人发表的《构筑城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机制的思考》一文中提到,目前我国青少年帮教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犯了罪的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的落实情况仍需改进。

(一)帮教工作形式单一,矫治帮教工作成效不大

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矫正的帮教主要采取的是谈话或集中封闭教育的帮教模式,这样的帮教模式虽然有利于青少年犯罪后的改正,但是由于没有专职帮教人员,使得帮教教育缺乏系统性、专业性、整体性;现有的帮教人员多半精力有限,无暇顾及,使得帮教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常常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并不能高效高质的使帮教工作落实到每一个需要帮教的青少年身上,这种更倾向于形式化的帮教并不能真正的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的问题,只是停留在表面而已。青少年正处于人生中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时期,既要通过接受帮教回归正途,同时青少年的学习教育也不能落下,而目前我国帮教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帮教形式也十分单一,局限于会议聊天,帮教人员的专业能力不够,对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很少起到实质性的帮助,帮教效果成效不大,我国目前的帮教模式和帮教系统应及时改革,完善多样化的帮教模式,培养集心理辅导、犯罪帮教矫治和文化道德教育一体的帮教人员,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帮教工作情况,是提高青少年犯罪帮教矫治的必经之路。

(二)社会歧视仍然严重,帮教青少年难以重归社会

受我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对于犯罪之人,无论年长年幼,往往是人人唯恐避之不及,人们基于对犯罪现象的憎恶,并常常会把这种憎恶感情牵扯到犯过罪的人身上,尤其对触犯过刑法的青少年存在鄙视、不信任,避而远之,造成这些人只要犯过罪,几乎是一辈子都无法洗脱这种恶劣评价,既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青少年重归人生正途。此外,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大背景下,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更是精益求精,尤其是对于犯罪这种“大污点”,更是设置了高高的门槛,哪怕是一些再简单不过的纯体力活,也对曾经犯过罪的青少年紧闭大门。知识文化的缺失,曾是罪犯的身份,为犯罪青少年工作的安置增加了重重困难,再加上现今安置就业渠道得不到拓宽,而司法行政又不能创办就业实体,造成已回原籍人员不能安其心、存其身,在自身生存和人们歧视的双重压力下,他们重新流散入社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稳定的问题存在。

四、青少年罪犯的帮教路径探讨

(一)增强法制教育,多方合作教育全覆盖

许多青少年误入歧途主要是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讲义气、从众心理作祟,但是面对这些本性并不坏的孩子,家长学校乃至社会对他们失望甚至鄙视的态度,使得这些孩子失去信心,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更大的伤害。家长、学校和社会应更加理性的看待犯罪青少年的帮教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如开办“家长学校”、 学校设立“法制副校长”、 农村、社区的法制教育等,帮助青少年知法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失足少年的行为防患于未然,将会使犯罪青少年的帮教矫治工作开展的更好。青少年的帮教问题不是某一方面的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一起发力,形成一个帮教网络才能起到好的效果,真正达到对犯罪青少年的矫治帮教,帮助其重归正途。

(二)增强专业队伍的建设,实现帮教工作的“三结合”

一个专业的帮教人员可以更有效的对犯罪青少年起到帮教矫治作用,作为司法帮教人员应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积极总结交流帮教安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同时要拓宽安置帮教的渠道,弥补专职矫正帮教工作人员的不足,多方招募一些帮教志愿者。只有这样不断提升帮教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扩大帮教队伍规模,形成人人能帮教,处处有帮教的活波帮教形势,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文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同时帮扶工作要做到“三结合”,即和家庭结合,让父母明白自己的责任,言传身教及时教育和纠正犯罪青少年,将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杜绝在萌芽阶段;和学校结合,给缓刑、免刑、管制的青少年及时入学的机会,让其重返校园,继续学习深造;和社区结合,尽量给闲散无业人员提供安置工作,防止他们因为无所事事或迫于生计流入社会,受到不良因素影响而重新犯罪,扰乱社会安定。“三结合”的工作可以全方位的妥善安置犯罪青少年,让其可以平和的完成过渡期,为以后重返社会提供有利条件。

(三)加强帮教基地建设,完善帮教机制

根据我国对青少年的保护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有较好帮教条件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逮捕、不起诉等决定,然而,随后具体的帮教工作就是关键问题。观护员制度,社区帮教等帮教形式虽然对犯罪青少年认识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帮教地点、时间的不固定,使得帮教工作处于一种比较松散的状态。特别是已脱离学校的对象,更使得帮教矛盾突出。由于以上原因,建立一个特殊青少年教育考察基地是十分有意义的,考察基地为问题青少年提供了一个固定的受教育场所,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回归社会前的缓冲调整过程。另外我国刑事法律在缓刑考察方面的规定相对粗疏,可操作性较弱,加上实践中诸多因素影响,导致缓刑的适用率低下,尤其对异地籍的犯罪人更为如此。所以创新帮教机制非常有必要。因为上述情形,温州市鹿城区尝试借助企业的力量来协助监管青少年犯,是犯罪青少年帮教制度上的一大完善。企业帮教制度结合了缓刑考察制度和帮教工作,充分利用了社会资源参与犯罪治理,适应我们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经费不足的现实情况,在没有增加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有效的帮教监管了青少年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与此同时,帮教青少年在企业中工作也可学习谋生技能,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降低甚至消除了他们再社会化的障碍,为今后问题少年重返社会,开始新的生活也提供良好条件。

参考文献:

[1]姜召彩,等.青少年犯罪的认知神经因素研究进展.中国特殊教育.2016.

[2]金灿灿、邹泓. 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因素分析.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12.

[3]卡特考斯基.青少年犯罪行为分析与矫治(第5版).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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