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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职工参与

2017-09-04田涛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公司制企业职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到公司治理结构中来,已成为公司制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职工参与不仅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同时,也是社会经济民主的关键问题之一。职工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其重要性已经被很多国家重视,与此同时,职工参与和职工参与制度的发展也已形成世界性的潮流。环顾当前,我国的社会主義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实施有效的职工参与制度,就是要通过法律途径确保企业推行民主化管理,确保企业职工的社会经济地位与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由于职工参与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解劳资纠纷,协调劳动关系,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实现企业民主的主要途径,因此为良性劳动关系的形成所必需。不言而喻,职工参与制度乃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公司治理 利益相关者 职工参与制 法律障碍

作者简介:田涛,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80

由于公司改制而产生的大批职工失业问题,以及在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的情形下,劳动仲裁案件的逐年上升、职工权益屡次受到不法侵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各类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等,也都可以说明问题已经相当严重。职工作为我国社会各阶层中一个庞大的重要利益群体,其在企业中的地位正是其社会地位的重要基础。 如果这一巨大的利益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受到了不利因素的影响,那么,也就极有可能会直接威胁到我国经济建设所必需的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综上所述,对职工参与制度的研究确实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就是说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公司的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员工、客户、债权人、政府监管机构等各种利益相关者或行为主体之间的一整套博弈互动关系,是公司得以控制或运营的,一套制度系统、实际做法或行为模式,也就是说,一整套关于公司权力配置、组织方式、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合约组合和制度。它决定公司由谁来掌控、为谁运营、利益与风险如何分配等问题,界定责任与权利的分配,确定了生产要素配置的规则,提供了一种结构,来设定公司的目标,进而达到这些目标和监督效果的方法等等。

(二)职工参与的概念

麦格雷戈最早将职工参与治理公司定义为:为发挥职工参与治理的作用,并为鼓励职工对组织做出更多的努力而设计的一种参与过程。 有时存在国际性的职工参与。现以公司为基点将职工参与暂时划分成两种:公司内部的职工参与和公司外部的职工参与。如此划分的理由在于企业作为国家经济运营的基本单位,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活动的基本单位。因此,以企业为基点来划分是合适且必要的。就公司内部的职工参与来讲,可具体划分为广义的职工参与和狭义的职工参与。广义的职工参与,主要是指所有职工参与公司内部所有事务的情形;而狭义的职工参与,则主要是指职工通过一定的公司机关,参与公司决策或对公司决策施加影响的情形。现在我国学术界对“职工参与”一词的理解是:职工通过某项制度,通过法律途径对公司的运营等事项的决策给予直接性影响。本文所讨论的公司治理中的职工参与是指职工在公司内部,对于公司决策的影响和参与。

二、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的职工参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以前主要受前苏联职工自主管理理论的影响,并且是在改革开放之前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下形成的。在当前企业改革及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我国企业的实际结构与现状,我认为,我国目前的职工参与治理公司制度,主要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基础,并与工会制度及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一起构成了我国职工参与治理公司的基本体制。对于这一体制的认识,应首先从了解职工参与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入手。

(一)我国职工参与治理公司的发展简史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史及企业制度史,现将职工参与制度的发展历程大体上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自近代民族资本主义产生到新中国正式成立。这一阶段的职工参与,在苏区或解放区企业的职工参与已初具社会主义属性,并对建国后国有企业的职工参与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二,从1949年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由于国有企业不断积累着积重难返的问题与包袱,其总体发展因此受到一定影响。在其他各种相关制度不匹配及市场机制有缺陷的大环境下,仅仅是职工参与制也不一定能激励劳动者更高的劳动激情,也未必一定能为公司带来发展。第三,改革开放以来至今,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中国社会出现了价值观念多元化、社会生活民主化、企业形态多样化、国家经济日益国际化等趋势,公司面对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所有这些都对中国式的职工参与治理公司制度提出了更多的问题和挑战,我国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职工参与制度开始面临新的危机,主要表现为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和实际严重脱节,需要以新的制度创新去面对才行。

(二)我国职工参与制与企业经营权

在中国,有关职工参与与企业经营权之间可能出现矛盾的问题,目前为止并未引起多少关注,其原因之一在于中国当前更为主要的问题是产权制度的建立及“两权分离”的理论与实践等。中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基本上是按照“两权分离”的思路来确立企业经营权的。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形成,主要是在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经营者的企业负责人之间,逐渐通过政企分开和承认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改革而得以明确。对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现实威胁,比起职工参与来,政府干预要严重的多。至少从理论上说,国有企业中劳资的根本利益一致,除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和可能的腐败问题外,劳资间一般较少出现严重对立,在这种情形下,职工参与对企业经营权的影响基本上是正面的。

(三)职工参与治理公司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是消除公司与职工间思想隔阂、调节劳动关系的润滑剂

在赋予职工民主参与权的同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来保护劳动者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使企业与职工间的交流通畅了,从而让企业有一个和谐文明的劳动关系,各种经济方面的矛盾可以获取合理的解决。也就是说,职工参与治理公司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是消除公司与职工间思想隔阂、调节劳动关系的润滑剂。在这个基础之上,职工参与治理公司制度的发展不仅不是公司和劳动者发展的累赘,而是促使他们更好的发展的催化剂:

首先,职工参与治理公司制度能够强化职工自我监督的自觉性。在一般的公司中,职工和雇佣他们的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其主要特征是雇员的依附性和雇主的权威性。职工自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那天起,即被要求依据公司的劳动方式、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来进行工作。但是,除去一些较为简单的劳作以外,监督职工的工作量有一定的难度,比方说,当公司要求技术人员做新项目时,是很难判断该职工有没有尽最大努力,即往常所说的道德危险。如果让公司里被雇佣的职工享有参与治理公司的权利,职工凭借着公司利润分享者的身份参加到公司的高级别会议中,使劳动者及时获取公司信息,从而把公司与职工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职工获得分享公司治理权的公司一般在监督劳动者工作方面比只是由股东全部治理的公司更具优势。

其次,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能够使企业与职工的联系更加紧密。第一,劳动者获得了参与治理权,进而可以直接参与到公司事务的处理中去,这就足够让劳动者体会到公司对他们的看重。第二,在一些较为传统的公司中,职工与公司往往处在相对立的局面之下,公司付给职工最少的报酬而尽可能多的榨取职工劳动力价值。在推广职工参与治理公司制度的过程中,这种对立局面被缓解了。职工参与治理公司制度可以形成“合作型”的劳动关系,发挥职工的自主创造性,促使生产效率的提高。西方学者认为,通过职工参与治理权的行使可以增强劳动者经济民主的意识,因此,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不仅对劳动者有利,对整个国家来说,也是有利的。

三、职工参与治理公司的法律障碍

从已有的法律体制看,我国的职工参与治理公司制度及其他具体的参与方式,因为已经获得宪法和其他诸多法律、法规的直接或间接支持,可以说已经在国家法制层面得到了初步的确立。但从相关法律条文的一些规定来看,却不得不承认,有关职工参与治理公司的法律、法规明显存在有待完善之处。比方说,某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立法技术落后导致的法条无法配合或互相抵触,少数法条被形式化等。除此之外,部分法律法规因为缺少具体性与责任形式,通常致使职工合法的參与治理权不能得到落实,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损害到职工的合法的参与权,也很难及时获取法律的保护。

(一)关于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责任问题

现行法律中对于违反职代会设置要求和职权等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制裁性规则。从法律上来讲,假设、处置、制裁三个要素是任何法律法规在逻辑上必须具备的,如果在法律法规中少了制裁性规定,那么,法律本身就不完整。如果国有企业或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没有依法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不能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时,法律该如何制约、给予处罚呢?缺失责任形式与制裁性的规定,不但很容易造成法律、法规体制的重大疏漏,同时也是致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常形同虚设的关键原因。对于法律所赋予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没有法律救济手段给予保护之前,其职权的实施就有可能沦为“纸上谈兵”。

(二)有关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问题

“职工代表”一词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特殊的法律概念,但是,这一概念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不但不能清晰的界定,甚至还会引起不应有的误会。作为涉及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法律概念及其内涵,仍有很多模糊之处。例如,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是否就是“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他们和其他董事、监事的关系如何?他们对谁负责?其责任和权限又如何?所有这些关键问题,在相关法律中并未有详尽的规范。概括起来,目前我们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很多,具体来说,职工董事、监事或职工代表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中的比例、权益和责任等都不明确;没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具体程序规定。造成此种现象的因素很多,其一便是法学界对于包括职工董事、监事在内的职工参与治理公司的问题,仍缺乏基础性研究。

(三)当前的职工持股制度对原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进并未摆脱传统模式的影响

职工持股制度的核心理念便是经济民主化,通过给予在传统经济中,不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而是在生产过程中,有一定控制权的职工一定的股份,进而达到激励的作用。实际上,各国对职工持股制度的实施方式不尽相同,而最后都是建立在适合自身的经济制度的基础之上。比如,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实际上是一种养老金的形式,根据职工的工龄及贡献多少而分配给职工一定的权利,职工却并不能获得经营上的掌控权。而我国在职工持股制度上的认识,反映了“股东至上”的传统思想,与美国恰恰相反,职工一定要通过物质资本的投入才能获取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进而相应的获取经营上的控制权。可以说,这种职工持股制度是对原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一种改进,却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模式的影响。

(四)持股职工可能滥用权力侵害公司和大股东的利益

持股职工的影响,可能根据公司类型和规模的不同而区别。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间自由协商机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部分持股职工通过此机制的合同性安排,赋予自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公司某些事项的一定程度的决定权,以使自己摆脱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那样任人摆布的局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职工最普遍的手段是,通过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某些重大事项决议的通过须经超过大股东所持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持股职工希望参与大股东高比例性利益的分配,致使持股职工可能以行使否决权相要挟,妄图获取个人非法或不正当利益,滥用其决定权。

四、完善我国职工参与治理公司的制度的建议

(一)在一致性前提下重新定位职工代表大会

根据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应该在基于或注重公司与职工关系之一致性的前提下,重新定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重新思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与逻辑原点。进而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属性、职能与具备可行性的工作程序。职工代表大会应该不仅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民主参与机制,同时,它还应该是公司内部协调利益一致性关系的最重要机制,例如,将它作为“劳资协议机关”的可能性。如果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新定位为旨在协调职工和公司关系的“劳资协议机关”,很多问题即可迎刃而解。这样,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就自己关心的利益问题和相关的公司决策,在法定权限内与公司运营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具体的讲,可以把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主要限制在以下方面:对涉及职工福利的事项享有决策权;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享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公司的运营治理事项拥有咨询权、知情权与建议权等等。

(二)增强有关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立法技术

对于现行法律中涉及职工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的所有法律法规概念,必须进行彻底地重新检讨,以使其在概念上与外延上都获得明确无误的界定。应该使用统一的排异性概念,同时在所有现行的法律中解决由于相关概念的类似而产生的混乱。在新的立法实践中,致力于调整现行《宪法》、《劳动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消除彼此间存在的抵触、空泛化和同义反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协调和增进各部门法或单行法之间的互补性。特别是要进一步地修订和完善《公司法》,提高涉及职工董事、监事的有关法律条文的具体可操作性。

(三)职工应拥有公司的所有权,真正做到实行分权制衡的决策和执行机制

虽然职工没有股份,但作为要素投入主体,其应该相应地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这样才能够在组织内真正做到实行分权制衡的决策和执行机制:通过公司章程等正式制度安排来确保每个产权主體具有平等参与公司所有权分配的机会;通过投票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用来稳定合作的基础;同时又采取相互监督的机制来制衡各产权主体的行为。目前改制公司实施的职工持股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也只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制度环境约束和传统观念约束的前提之下的选择。

(四)增强持股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鼓励其积极作为

不可否认的是,赋予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职工对公司某些重大事项决议的通过以一定程度的决策权,具有一定积极意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体现并尊重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制度,其二,也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其在公司中的掌控地位,有利于保护公司和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 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持股职工可能滥用此决策权现象的发生。随着职工参与治理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持股职工,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不但要求他们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还要求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他们不但要参与讨论职工自身利益方面的问题,还要参与到企业重大事件的决策中去,如果不具有较强的素质,恐怕难以胜任。持股职工应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提出能够促使公司更好更快发展的策略、方案,尽可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从目前形势看,持股职工的整体水平与其他大股东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建议在公司设立法制宣传专员和德育专员,对持股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使其对职工参与治理公司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地认识,拓宽了帮助持股职工提升素质的渠道,进而加快持股职工队伍的建设。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作为共同治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仍存在许多法律障碍,虽然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不可否认股东利益与职工利益的矛盾冲突仍然存在,股东及其代理人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持排斥态度,同时在制度层面上还有许多障碍需要我们发现并及时进行对策研究。本文为如何推进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作理论基础,正确认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合理性是今后我们完善这项制度的重要基础。这有待于学术界进一步探讨和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

注释:

张国平.公司治理中职工参与制度探析.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2).

OECD,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李晓.东亚奇迹与“强政府”.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覃天云.经营权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

段威.公司治理模式论.法律出版社.2007.

参考文献:

[1]郭东杰.公司治理与劳动关系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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