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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警察玩忽职守案件的类型、成因及应对措施

2017-09-04谢璐鲜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摘 要 人民警察承载着国家和人民的信任,身负光荣而艰巨的职责,是百姓心中最为崇高的职业之一。但是近年来警察玩忽职守案件屡见不鲜,着实令人心痛。本文对警察玩忽职守案件的数据、类型进行了分析,除學界总结的客观原因,还着重指出了造成警察玩忽职守的主观方面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警察玩忽职守犯罪的多种措施,以期有效预防和应对此类犯罪,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

关键词 玩忽职守犯罪 警察主体 警察职责

作者简介:谢璐鲜,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10

一、热议案件引发深思

前不久,山东聊城“于欢案”引起了大家的热议。2016年4月13日下午,苏银霞因吴学占为首的黑恶势力采用暴力方式非法讨要高利贷而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求助,公安干警郭增金等人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次日下午到晚上,杜志浩等10余人为索要高利贷,长时间聚众扰乱公司经营秩序,限制、剥夺苏银霞母子的自由,甚至对苏银霞进行侮辱。接警后,公安干警朱秀明等人未能有效控制现场。在催债人员阻止苏银霞及其儿子于欢离开接待室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于欢激愤之下,用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4名催债人员1死、2重伤1轻伤。于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经《南方周末》、《华东都市报》报道后,全国舆论哗然。法学专家和网友普遍质疑警察的不作为对多人死伤后果负有重大责任。聊城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合工作组认为,处警干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局责成冠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郭增金、朱秀明等人立案审查。

近日,于欢案有了新的进展。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一审认定有遗漏,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二审程序会依法予以纠正。对于此前媒体报道的警察在执法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检察机关调查认为,案发当晚处警民警按照公安机关相关工作程序迅速开展了处置工作,但民警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笔者认为,即使该案处警警察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于欢案的惨痛后果值得深思,每一个人民警察都应该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任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笔者希望,所有的警察,所有身担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够引以为戒,不要让下一个“于欢案”的悲剧重演!

二、对警察玩忽职守案件的数据、类型分析

玩忽职守罪,是警务人员触犯法律最为常见的罪名之一。根据“聚法案例网”的数据统计,2000年至2016年的警察玩忽职守案件的数量分别为 :2000-2009年6件,2010年6件,2011年6件,2012年13件,2013年11件,2014年51件,2015年65件,2016年16件,共174件。

(一)易出现玩忽职守行为的警务岗位

通过分析174件案件被告人的职位情况,我们发现各羁押场所的民警及相关负责人、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及相关负责人、交警及相关负责人三类警务人员最容易触犯玩忽职守罪。具体情况如下:

1.看守所、戒毒所等羁押部门民警

(1)传唤讯问相关人员时,未履行监管职能,导致被传唤人员或被羁押人员自杀(40件)。

(2)未履行监守职责,导致被羁押人员被同监人员殴打致死(26件)。

(3)未履行监守职责,导致被羁押人员自杀死亡(25件)。

(4)未履行监守职责,导致被羁押人员因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8件)。

2.派出所民警

(1)因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爆炸、火灾、中毒等重大事故,造成多死多伤或重大经济损失(22件)。

(2)接警后未及时处理,导致报案人未得到及时解救而死亡(3件)。

(3)未正当履行职责,为在逃犯办理户口,在逃犯再次犯罪致人死亡(3件)。

(4)因未及时立案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案件,被害人不满处理自杀(3件)。

(5)其他原因(12件)。

3.交通警察

未对相关车辆和司机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司机无牌无证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32件)。

(二)易出现玩忽职守行为的具体案件

警察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较易出现警察玩忽职守行为的具体案件有主要的两类,一类是“监管不当”型,一类是“处理不善”型。

监管不当型案件,包括看守所、戒毒所等羁押部门的民警未履行好监管、监守职能,对消防安全隐患监管不认真,对车辆驾驶人员监管不到位,对生态环境监管不尽责等等。如光明新区荣健农批市场“12·11”火灾事故。位于光明新区根竹园社区的荣健农批市场,2013年12月11日凌晨突发大火,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2013年12月16日,广东省“12·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通报,该火灾是一起违法搭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涉案的4名消防警察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处理不善型案件,包括未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纠纷、民间高利贷纠纷、醉汉及受伤小偷等行为意识模糊者的后续安置等等。如2015年发生的直至今日也未公布调查结果的“7·12邢台母女被杀案”。据《中国之声》报道,犯罪嫌疑人曹某齐因怀疑妻子曹某芳有外遇,与妻子及岳父岳母发生矛盾,并先后三次到河北邢台市邢台县皇寺镇派出所调解。7月12日,第三次调解时,由于犯罪嫌疑人曹某其与妻子、岳母言语不和,怒气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三棱刮刀(十五公分)将其妻子、岳母刺伤。事件发生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将二人送往医院救治,郭某平在送往医院后死亡,曹某芳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17日死亡。案发时,指导员办公室没有一个警察。警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律义务。公民到派出所接受调解,理应更有安全保障。负责调解的指导员擅离岗位,对于有暴力行为并持菜刀、斧头等凶器多次威胁曹某芳家人并的曹某齐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有警察在现场履行了其职责,这起惨剧或许可以避免。

三、警察玩忽职守案件的原因探讨

警察玩忽职守犯罪的案件为何频频发生?其原因有客观方面的,如“社会原因、体制原因、制度原因、监督原因、立法原因” 。但客观原因终究是外部的,如若行为人能对自己的履职行为做到内心确信,无论外界怎样风起云涌,他自坚守原则信念,时刻不忘自己是一名承载国家和人民信任的光荣的人民警察,那么,他定然会认真负责、正确履行职责,不会出现玩忽职守行为。所以,警察主体主观方面的原因更值得我们去剖析。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警察玩忽职守案件的案件事实的分析,其主观方面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四点:

(一)疏于学习、实训,职责不清、技能不足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型犯罪。造成这种“过失”的一部分原因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应负的职责认识不清。有的是对发生的多件事情的轻重缓急判断不当,有的是对所负责场所、设施、人员的监管疏忽大意。如王强玩忽职守案。铁路公安局民警王强在执勤中,接到“戈姑街上有人正在行凶”的群众举报后,带领联防队员赶到现场,见凶手张某持手榴弹和手枪欲对躲避在屋内的李某行凶。他仅对张某作了简单的劝说,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其行凶。致使张踢门进入屋内,将李杀害。当屋内先后传来两声手榴弹爆炸声后,被告人王强听到车站上有人叫他接电话,未作任何处置即离开现场。且之后在车站运转室内,仍未采取任何抓捕措施,任憑凶犯在车站来回走动约十分钟后逃离。该案中,制止行凶、抓捕凶手是最重要最紧急的事情,而民警王强却仅对凶手进行了简单劝说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后还因有人叫其接电话而直接离开了现场,最终造成受害人死亡,凶手逃离现场。

(二)生硬冷漠,履职理念不到位

“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法制部门把执法理念教育提高到一个很高的高度,并在全警开展了专题教育。十二字执法理念为:严格、公正、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同样可以扩大适用于全体人民警察,作为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应有的理念。“2015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行政不作为案例,不少案例都表现为投诉举报无人管” ,这是典型的履职理念不到位。很多情况下,就是行为人对履职理念的把握不到位、片面化,没有充分做到“严格、公正、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和谐统一,只一味的态度严厉而没有用平和文明的方式沟通交流,或是感情用事没有理性规范地对待突发情况,最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遭受重大损失。如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的一个案例,被告人韦某舟身为人民警察,明知蒙某酒后驾车,却未按相关规定对蒙某进行酒精检验并约束至酒醒,还在蒙某索要被扣押摩托车时将其赶离,甚至在看到蒙某跨越公路栏杆滑下坡底时未加予阻止,最终导致蒙某跌落斜坡死亡的严重后果。

(三)自私怯懦,奉献意识不足

人民警察这一职业,一方面负有崇高使命,令人敬仰,另一方面的确有着危险性。警察有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势必会经常与危险的人、事、物相伴。虽然绝大部分警察会在火灾时冲进烈火中救助群众,会和凶残的歹徒对抗保证人民的安全,会在生病时也坚守岗位绝不擅离职守,但是并不排除贪生怕死、担心自身安全这一主观因素成为警察玩忽职守的原因。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铁岭玩忽职守一案就是典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铁岭具有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职责,但在执行任务中遇到队友人身安全处于危难情形时,贪生怕死,不予救助,不尽职责,致使同队战友被犯罪分子开枪打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姑息放任,不能及时阻止矛盾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民在自己的财产安全受到侵犯、人身权益遭到损害、矛盾纠纷需要解决的时候,往往会选择报警,寻求公权力的保护。这体现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也表现了公民对于人民警察的信任。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比较难处理的纠纷。例如本文开头提到的于欢案,民间高利贷纠纷是导火索,当事人几次报警也是因为饱受催债的困扰。而这种借贷纠纷,也是让警察头疼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暴力辱骂的催债行为往往会引发严重后果。与借贷纠纷的“难处理”相类似的还有家庭矛盾纠纷、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这种纠纷的处理,警察通常都是以调解为主,不愿过多的插手其中,免得吃力不讨好。但正是这种“不愿插手”的放任态度,没有将矛盾纠纷处理妥当,最终可能会使纠纷扩大、矛盾升级,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四、对警察玩忽职守的应对措施

古有言,“备豫不虞,为国常道。” 不仅治理国家的常道是“要事先防备意外之事”,而且对于各种犯罪的规制,同样需要提前应对防备。对于如今警察玩忽职守犯罪屡禁不止的情况,我们绝不能坐以待毙,而要积极地预防和应对,采取如下具体举措:

(一)依法严格限制缓刑、免刑适用率

“有效应对和积极预防警察玩忽职守犯罪,司法对策尤为重要。事实证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渎职型犯罪的防治步入了‘轻刑化甚至是‘非刑化的误区。” 不仅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明显偏高,而且此比例还呈逐年递增的态势。这样“宽松”的司法现状,很容易让行为人“放心大胆”地去实施玩忽职守行为。司法制裁是防控玩忽职守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玩忽职守这类渎职型犯罪“实刑化”,彻底打消犯罪者的侥幸心理,真正起到警戒和威慑的作用。

(二)明确警务范围,回归警察本职

就拿最典型的公安机关来说,现阶段,我国公安机关的职能正处于扩张期。除法定职责外,还承担了大量其他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服务工作。很多地区出现了警力资源严重不足,基层民警工作严重超负荷的情况。这些现实存在的原因,往往会导致警察工作“偷工减料”、得过且过,监管监守等法定职责履行不认真,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我们应该明确警察的核心职能和附属职能,“集中优势警力资源履行好核心职能,对于其承担的附属职能,做好‘掌舵工作,充分利用市场的、社会的力量协助完成,以提高警务工作的效率” ,适当为警察减负。

(三)规范制度设计,严密监管机制

我国的警察权制度设计不甚合理,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方面。

1.“我国警察机关的管理体制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警察同时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警察机关的多重领导” 。这就使警察在行使公务时很容易受到干涉,对于某些“要求”不好拒绝,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也就成了玩忽职守的“导火索”。所以,应该改革管理体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

2.虽然我国对警察权的监督途径和手段并不少,但是监督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性,监督机制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也不强。所以,当务之急就是构建一个内部与外部监督双线机制,事权分工又协调互补,将警察权置于一个坚实的“监督网”中来遏制警察的渎职行为。

(四)重视教育考核,提高专业技能

警察的玩忽职守行为,有的是不履行职责,有的是不正确履行职责。这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人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其自身工作能力不强、专业知识不具备、工作技巧没掌握而导致了玩忽职守行为的发生。比如有的警察做不到对消防安全隐患的跟踪问效,按期复查,有效整改;又如有的警察面对犯罪分子无能为力,缺乏专业技能,不知如何制止;还如有的警察在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时不懂调解技巧,甚至造成矛盾升级。所以,各机关团体一定要重视教育的功能,开展专题讲座、专业课程、模拟演练,加强对专业知识的检测和考核,“加强预警性情报信息的收集和研判,现场处置要敏锐捕捉战机、当机立断” ,培养警察的专业能力和技巧。

(五)加强学习宣传,坚定理想信念

除外界的力量外,警察为减少甚至消除自身犯罪的可能性,那就要坚定自己的崇高理想。各级机关要多开展宣传活动,弘扬认真负责、踏实敬业的职业精神;新闻媒体也要积极报道优秀警察工作者的先进事迹,突出到模范先锋的带动作用。每一位人名警察在面对危险紧急的情况时,在处理纷繁复杂的纠纷时,或是在进行平淡如常的工作检查时,都要冷静坚定、耐心认真、公正严格,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明白自己代表着党、国家和政府的形象,要牢记自己是一名身肩神圣使命的光荣的人民警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即便出淤泥也仍不染,才能让玩忽职守导致的种种悲剧从根源处消失,才能真正对得起人民的信任、对得起自己人民警察的名字。

注释:

该数据统计情况,参见“大数据揭秘!全国警察玩忽职守罪大数据报告”,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jAxNzc2OQ==&mid=2650511820&idx=1&sn= 3e9e6 95ac2 7b6a1e025e47dbaf170e3d&chksm=8783154ab0f49c5c4 5a57d fe669a01aa8 a4f 5e8d0 5bc8 a1 4979e7a9f6336e9d0473610e9e6c0&mpshare=1&scene=23&srcid=0417xZ wNZbLO T4v369O ih3y7#rd.

关于“警察玩忽职守犯罪的客观原因”,参见金泽刚、何奇龙.警察玩忽职守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司法应对.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22(1).

张强.浅谈近年来公安机关在贯彻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6,10(中).

张伟杰.“懒政”、“怠政”,可能“闹出人命”.工人日报.2015-01-17.

[唐]吴兢.贞观政要·纳谏.

金泽刚、何奇龙.警察玩忽职守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司法应对.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22(1).

郑孟望、邱煜、覃泽敏.论新时期我国公安机关的核心职能与附属职能.广西警官高等專科学校学报.2010(4).

彭贵才.论我国警察权行使的法律规制.当代法学(双月刊).2009(4).

赵春阳、傅磊.试论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的职能和作用.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