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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海争端看中美“航行自由”制度

2017-09-04段琼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中美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南海争端的升级,“航行自由”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这个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着明确规定的术语,在实践过程中却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美国借着“航行自由”的名义不断对我国南海边境进行骚扰,严重危害了我国的国家主权利益。对美国“航行自由”制度的研究迫在眉睫。对于这一国际法上的原则,美国政府究竟是如何理解的,采取了什么样的立场,其一系列“航行自由行动”会对中国及其他国家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维护我国领土安全和国家主权权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航行自由 中美 南海争端

作者简介:段琼,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海警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洋法。

中图分类号:D95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97

2015年10月27号,美国宙斯舰队之一“拉森”号以维护航行自由的名义,进入了我国南海群岛岛礁12海里范围内,在渚碧礁附近进行了巡航,并配备了侦查飞机在空中予以配合。此次巡航经过了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同意,但并未事先告知中方。我国海军采取了跟踪、警告的处理方式。2016年1月30日美国导弹驱逐舰“威尔伯”号同样以维护航行自由为由进入中国南海附近海域。此次,我国国防部则采取了更为强硬的“警告驱离”的政策。近几年,美国多次打着维护航行自由的旗号侵犯我国国家主权,美国采取该行动的主要依据是美国政府在1979年制定并实施的“航行自由计划” 。该计划在国际上有着很大的争议。航行自由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该公约制定的年代久远,规定的并不十分完善。美国抓住这个漏洞,以其奉行的“航行自由计划”行事,达到其海上霸权的目的。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航行自由

航行自由在国际法中是一个有著悠久历史的概念。航行自由最早是由近代国际法鼻祖——格劳秀斯明确提出的。在《海洋自由论》中,格劳秀斯全面系统的阐述了其“航行自由”的观点,并提出了各国都应当享有在公海自由航行的权利、各个国家都可以利用海洋的观点。 格劳秀斯认为能够为国家完全控制的内海不同,海洋在一方面为沿海国掌控,另一方面还须保护其他国家船舶通行的权利。格劳秀斯的观点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接受,“航行自由”的观点逐渐深入人心。

“航行自由”首次被写入条文是在1958年日内瓦联合国的《海洋公约》中。该公约提倡公海自由的原则,主张公海对一切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私有化。其中“航行自由”位列公海自由原则的首位,明确了航行自由对整个人类社会的重要性。自此,航行自由开始正式出现在各个国家的法条之中,由习惯法成功转型到了成文法。

在近代,虽然“航行自由”的学说得到众多国家的认可,这一概念越来越多的出现成文法典中,但一些内陆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公海航行自由权利仍然无法得到保障。强大的沿海国家恃强凌弱的现象时有发生,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式通过。该公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全面、最完整、也最有实践性的海洋法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理论基础即公海自由学说。在该公约中,有着“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的规定。同时该学说也是“航行自由”学说的基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第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了,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享有在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和飞越的自由。该条保护了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权利,但与此权利相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还规定了其他国家在行驶航行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沿海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其规定相抵触。此外,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时间较早,没有很好地预料到日后海洋的飞速进步及各国海上力量的发展,航行自由规定中的船舶和飞行器并没有区分商用和军用。对于此项规定,以美国为首的一小部分发达国家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国际法当中。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军用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则表明了军用船舶和普通船舶一样享有航行自由的权利。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则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强调了海洋只能适用于和平的目的,而军用船舶通过其他国家领海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和平的目的,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 中国在1992年颁布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中的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享有无害通过我国领海权的只有外国非军用船舶,军用船舶的通过需要经我国政府的批准。 近几年,美国的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区域均未向我国政府报批,并没有遵守沿海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法律,超出了“航行自由”的合法界限。

二、美国的“航行自由计划”

航行自由,一直是美国这个世界第一海洋强国追求的目标。建国之后,美国的海上力量发展的十分迅速,随着美国海上权益的变化,其对航行自由的定义和内涵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从历史传统来看,海洋权益主要有海上运输贸易和海上捕捞。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海洋的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也跻身于海洋利益之中。海洋的资源勘探开发主要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军事层面,这些对于美国来说十分重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建立起了遍布全球的军事基地,为了维护其世界霸主的地位,美国逐渐把目光投向海洋。随着世界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重要原生资源,包括能源和食品的日益稀缺,人类开始把注意力转向海底这一人类知之甚少、尚未开发的地球区域。在国际海底划界和资源分配问题上,美国提出并坚持市场自由竞争原则,主张对国际海底进行“自由开发”,实质上是利用美国的技术、资本和军事优势,维持美国对海底资源的绝对控制权以及海底潜艇的自由活动权。

为了防止海上霸权地位遭到更多的挑战,美国政府于1979年,推出了“航行自由计划”。该计划是美国在南海进行一系列军用船舶航行的行动指南,其核心是抑止美国所认定的超出国际法授权的“过度的海洋主张”。美国之所以出台这一计划,一方面是由于美国政府注意到,许多国家不断扩大领海的管辖范围,超出了传统的海洋主张,航行自由受到冲击;另一方面是因为在美国看来,其所主张的航行自由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上遭遇挑战,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建议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旦实施对美国产生的不利影响。

“航行自由计划”以维护航行自由权为宗旨。其中,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军舰和海军辅助舰船在内的所有船只于无害通过之前事先通知或获得批准的主张”, 在该计划中被列为力图挑战的“过度海洋主张”之一。但作为头号海洋强国,美国迄今为止都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随着美国国务卿希拉里“重返亚太”战略和美国总统奥巴马“转向亚洲”构想的提出,美国逐渐把目光转移到了亚洲区域,也开始越来越多的在亚洲进行“航行自由计划”。

三、中国对航行自由的理念

航行自由,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反对海上霸权,加强各国人们的往来交流,促进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随着海上贸易的繁荣,航海自由被越来越多人提及。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自从1996年6月7日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我国一直遵守该公约中规定的航行自由原则,尽到一个大国的责任。

南海,作为一条极其重要的水上通道,连接了太平洋和印度洋。每年都有大量的船运经过,世界海运理事会的统计数据表明,南海每年的航运量能达到全球航运的四分之一。南海对于全世界的经济贸易,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韩国、日本等国家海上石油资源,约85%都要通过南海水域来进行运输。因此,南海的航行自由不仅对我国,对周边国家乃至全球,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我国强调的航行自由,是以和平目的通过海域,顾及沿海国家正当权益的航行自由。为此,我国外交部多次强调并对美国军舰通过南海水域的行为作出了谴责。早在2011年第18届东盟地区论坛系列外长会上,当时的外交部长杨洁篪就对南海航行自由问题作出了解释,他称,南海航行自由是亞洲区域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南海主权问题与南海航行自由完全是两个概念,无论主权方面的争议如何,南海航行自由都不应该受到波及。他在会上还着重强调,南海的航道是安全的,航行自由是完全能够得到保障的。 2015年11月20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例行记者会上称,我国对于各个国家依照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自由权利,持坚决的维护态度。同时,反对打着航行自由的旗号,进行威胁到他国主权的军事化活动。 2016年2月1日,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发言人称美国海军“威尔伯”号入侵我国南海领域,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美国的“航行自由计划”并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无视了沿海国家的国家主权,一味地推行其所奉行的霸权主义,严重破坏了海上的和平秩序。我国尊重各国的航行自由,但反对美国这种以“航行自由”为借口,制造紧张局势,危害他国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行为。 2016年4月22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也强调尊重各个国家依照国际法的航行自由权,同时质问美国,作为南海问题的局外人,却一再干涉南海事务的真正意图。并建议美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要谨言慎行,为世界的和平稳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同月26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例行记者会上提到了美国的“航行自由计划”,其表示该计划是美国为了维护其军事力量能够自由的出入全球各大洋做出的“通行证”,直接挑战了国际法中规定的航行自由。该计划充分体现了美国的例外思想和海上霸权主义的逻辑。最后呼吁美国能够尊重其他国家的国家主权和安全问题,承担起作为一个大国的责任,维护世界海洋秩序。

四、结语

南海争端是由多个利益冲突组成的,其中“航行自由”的冲突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内容。在当前的环境下,我国应当坚定自己的立场,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航行自由”制度,在国际上做出一个表率,承担起作为一个爱好和平大国的责任。此外,还需要加强同南海周边相关利益冲突国家的协商和谈判,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各国在遇到冲突时,应当采取和平的方式解决矛盾的措施。面对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和美国的海上霸权主义,中国需要坚持自己的立场和主张,努力增强我国的海上力量,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海上权益。

注释:

曲升.美国“航行自由”计划初探.美国研究.2013(1).

马忠法.《海洋自由论》及其国际法思想.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六条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Robert P.Girrier, U.S. 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 Theses and Major Papers, University of Rhode Island, 1990.2-3.

张景全、潘玉.美国“航行自由计划”与中美在南海的博弈.国际观察.2016(2).

http://gb.cri.cn/27824/2011/07/24/3785s3316180.htm.

http://news.ifeng.com/a/20151120/46328220_0.shtml.

http://news.cntv.cn/2016/02/01/ARTIGcmjgiet0HEamCS9t6su160201.shtml.

http://world.huanqiu.com/article/2016-04/8819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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