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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期下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2017-09-04韩克玉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民商法变化发展

摘 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无论是律法还是制度,其都是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改变。当前,信息技术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并且运用到了经济生活之中,民商法的重要性也随之凸显。为了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立法部门需要对当前的民商法进行研究,针对其不足进行改进与完善,使得民商法能够适用于当前的经济环境之中。本文将对民商法在新时期、新的经济环境下的变化与发展做出探讨。

关键词 发展 民商法 变化

作者简介:韩克玉,济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92

科技的不断发展,逐渐渗透着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改变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态,人们开始从传统的生产活动向着以信息、科技技术为代表的时代跨越。新时代促进了新的经济环境,新的经济环境同时也扩宽了人们的生活前景以及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新的经济环境带来新生活环境的同时,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民商法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民商法要不断去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不断开拓创新、实事求是,不断运用积累到的以及改进的先进观念正确处理各种复杂的问题,才能有效避免民商法在新时代的处于的尴尬局面。因此,研究民商法在新时期下的变化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民商法的使用意义。

一、新时代下我国的民商法现状

(一)民法的现状

民法的确立,在我国法律方面取得的成就备受关注,极大的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法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一是我国法律体系已具规模。自建国以来,历经多年来的摸索和积累,我国已经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处理民商事宜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的调节,基本上能过做到有据可循。二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力度逐渐加大。在多年来的法律经验积累中,民法不断吸取经验教训,对保护民事权利的力度不断加强,并且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对民事责任等也进行了专门规定。三是民法以能够基本反映现阶段的经济需求。多年来的不断改革和发展,不断吸取国外民法优秀成分,民法的作用已在原有基础上获得重大进步,基本上能够反映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然而,当前我国民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是民法至今尚未形成典制。民法的典制化不能出台,严重影响了民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其次,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待进一步科学化、精细化。再次,受大量司法解释限制,我国的民法过于行政化,协调性存在着不足,无法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二)商法的现状

上世纪70年代,由于我国商业行为的激增,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环境,从而制定并且实施了商法。总体来讲,我国的商法还处于“年轻阶段”,发展的空间和潜力是非常大的,并且从现经济环境来看,商法也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其实商法与民法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往往我们会将民法与商法合为一体,作为现阶段我国在商法方面实行的主要体系,这也是将民法与商法统称为民商法的原因。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商法受一些因素影响在制定中还存在不足:一是政府对商法的干涉較为严重,在商法制定以及实施上牵扯到的职权较多,因此商法在实际的运用之中存在着一些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这严重制约着商法的发展;二是商法体系不够严谨。由于发展年头较短,商法体系还未能够发展完善,其中基础的理论部分还较为薄弱,涉及的范围较为局限,内容和条款之间的协调性还有欠缺;三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商法更新速度不快,很容易导致和社会发展、社会因素相脱节,在处理具体的民商关系式往往不能不具有针对性,影响了民商法的权威性。

(三)民商合一

一些法学学者认为,商法建设不足、起步较晚,是我国的商法以“民商合一”的体制存在的主要原因,这种观点主要建立在了学者理论与实务上。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民法和商法应采用分立模式形式,这两种观点也很好的表述了我国现阶段民商法的现状。但从体制上来看,我国的民法、商法体制确实处于合一的阶段,并且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将持续性使用“民商合一”体制。原因是从司法实务上来看,民法固有的原则、制度具有很深的影响力,民法拥有规范社会、稳定经济的作用,商法这一方面的则不及民法,在很多方面,民法也几乎包含了民商法的立法内容。因此,在现阶段,商法制度的独立性还有待进一步形成。虽然我国在较长时间内将持续使用“民商合一”的体制,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化的不断完善,商法也的独特性也以逐渐被人们所发现,逐渐倾向于脱离民法的状态,与之前相比,商法的自由发展空间也越来越广阔,日趋朝着法典化的方向迈进。但是不管怎样,现阶段的民商法还处于一个持续发展的阶段是毫无疑问的。

二、新时代、新的经济环境下民商法的发展与变化

世界在改变,经济秩序在改变,面对新时代的迫切要求,民商法的原则也会做出一些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社会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在意思自治原则方面的变化和发展

在当下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民商法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与以往相比,其范围不断在扩大,内容以及处理事务的方法等都有了一定的充实和提高。尤其面对如今的透明化的社会环境,对于发生的民商事行为,都可以以当事人的意愿来进行相应的处理,这也充分反映了民商法在意思自治方面有着较大的改变,这也更好地表明民商法更加朝着人本主义的思想发展的原则。

(二)在平等中立原则方面的变化和发展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平等是至关重要的,但不仅仅是形式的平等,同样更多的是包含“机会平等”、“程序平等”等各个方面的平等性都是至关重要的。民商法的平等中立的原则是指在行使民商法的同时,要对民商事宜中的当事人、相关条件等以公正平等的原则,保持民商法对民商事宜的中立位置,杜绝对某一方出现偏袒的现象。例如在电子商务中,民商法在解决的某些问题首先就注意技术上的平等性,在处理网络加密技术时一视同仁,不出现偏见,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各种歧视问题。其次是在交易媒介中保持平等原则,无论是无线传导或者有线通讯等都持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再次,在具体的实施中,单单依靠电子商务的实施来维护经济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还须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去对待其它民商法的实施,同时民商法的实施不仅作用于国内的当事人,而且对于国外的民事主体也同样适用;最后,对于电子商务法来讲,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保护上都要采取必要平等的保护。

(三)在安全原则方面的变化和发展

安全原则是民商事行为中最基础的立法体现,信息化的时代,安全的定义也有着更加广泛以及深刻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对安全的各种要求。对于民商法来说,在不断更新的信息化时代,安全原则也发生着不断的变化。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为例,安全原则不但是电子商务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根本,也是电子商务法制定的一个基本原则。高速快捷的信息化发展,尤其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首要问题。这里的安全原则内涵的重要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问题中,一是在网络物理环境问题较为欠缺的情况下,存储的重要信息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信息极易泄露或者丢失;二是受到人为的非法程序影响,如黑客袭击、植入病毒攻击等,存储过的信息或者正在传播的信息都会无原无故的被修改。因此,当前的立法主要是通过网络物理安全设置以及数字认证、签名以及支付等方面来实现安全的目的。民商法的变化通过这个安全原则也体现了民商法为了适应信息时代而进行的改变。

(四)在效益原则方面的变化和发展

维护公平公正一直以来是法律的代名词,立法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但是法律也应当是建立在上层建筑基础之上的,因此法律必然也会受到相应的经济基础影响。人民利益至上是我国的立法原则,在制定各项法律过程中,在很多方面都反应了对人民权利的保护以及价值的体现。就现经济发展来看,从效益视角出发,在制定民商法的时候充分考虑经济效益的问题,立法机关体系根据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作出调整,使民商法在社会高速发展过程中真正体现出整体效益和价值观念,从而使民商法更贴近时代发展,实现更具有效益的目标。

三、浅析民商法在新时期的发展趋势

(一)民商法的应用范围

在本质上来看,民商法需要在完善的体系上建立,但在逐步发展的社会进程中,社会将很多内涵赋予民商法,导致出现不完善的法律体系,所以,完善民商法体系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民商事信息是民商法中一项关键的重要因素,可以对民商事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对民商事建立信息库的时候,信息提供者应当受到民商法相应的权益,使提供者劳动成果得到全面的信息维护。然而,信息库在当前建立方面产生了很多弊端。比如对民商法的域名,今时今日也未对其具有一个明确的含义,其地址仅仅是虚拟的存在。人们在对信息进行联络时可以利用域名来完成,并能将自己的计算机信息交于其他人访问。在这个信息发展的时代,域名無疑是一项先进的产物,通过虚拟的地址,发挥着信息的联络功能。域名在逐步发展的网络空间中,成为一个标志性的商业符号,并与相关的知识产权和企业商标等都具有相应的关系。同时,域名将在时代的发展下,成为一个重要的商家筹码,有效提高商家的各方面竞争力,所以,给予域名必要的维护手段是民商法应当考虑的,它能为市场秩序的维护带来一定的作用。

(二)民商法在发展中的调整对象

互联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所具有的开放性,加之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发展,这使得其信息的来源以及渠道等更加的开放和丰富,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加便捷。但是,在信息的流动中,必定会牵扯到利益的关系,信息自身的价值已经成为了一个不能够忽略的具有现实意义的主体。因此,考虑到信息在网络时代中民商事活动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民商法应当及时发挥出自身的作用,不但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予以体现,而且还要对民商事交易双方在其进行信息交流时的具体行为进行有效规范,诸如信息库专用权、版权控制权等都纳入到民商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如今民商法所处的环境是信息更替频繁的时代,民商法可以充分发挥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

(三)全球统一的民商法计划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很多国家都改变了传统独立发展的情况,通过网络加大了各国之间的交易活动,不断挖掘出民商事活动的重要性和普遍性,使民商法的法律观和价值观都受到统一,实现整体的民商法。但是,各个国家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法规都有所差异,所以即使是统一的民商法,在面对各国之间的交易发展时还是有所局限,民商法要实现全球化的统一还需更为突出的计划。

四、结语

总之,现阶段我国民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地位。法制建设进度不断加快的今天,也给予了民商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良好时机。时代的发展,需要多样化、完善化、进步化的制度来作为保障,这也就促使民商法不断进步,以保证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需要立法部门不断的去完善民商法的体系与其内容,才能够实现有法可依,更好地保证人们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晨曦、张泽、张军.也谈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2).

[2]张善斌、赵光.也论民法的地位与功能——以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为视角.法学评论.2009(3).

[3]巴于茜、任先行. 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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