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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2017-08-27张婕妤

卷宗 2017年17期

张婕妤

摘 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在近现代法上相继确立了该原则。在知识学上,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分析与判断,可以建立行为与市场的二元分析框架,由此采取两种基本的判断标准:首先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判断;其次行为在相关市场之下的妥当性判断。鉴于知识产权之私权本质和市场属性,既要关注私法上禁止权利滥用,也不能忽视公法性质的规制。

关键词:滥用原则;行为哲学;不洁之手

1 引言

现代民法在社会化思潮影响之下,这一原则在民法典中相继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禁止被滥用的原则,自然也就现成了毫无来由的原则。两种极端现象立即出现了:一是知识产权滥用原则本身被其知识产权滥用;另一种极端则是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意义被轻率地否定,知识产权类型被认为大多数基本上不存在滥用的可能性。

2 权利滥用原则被禁止的理论基础

否定性命题的基本原则,一直困扰知识学。因为没有能够从所要表达的事物内部出发符合人们认为这种表达形式,基本原理需要表达出事物的内在价值。而且,这种做法为权利的设限,天赋人权与近代自然法运动所奉行,人人生而平等启蒙哲学和个人主义信条从而显得有些互相矛盾。不过,这可能只是一个误区我们对事物的认知。一起产生的新旧矛盾,向前不断发展,在知识科学中构成了严密统一的逻辑体系。一个普遍性的权利方案先被抽象出,然后自我通过行动,也即权利的行使,从特殊性再到普遍性,从而具体的权利被得到,权利的边界被区分。然而伦理学的一种责任,是要把日常的行动准则成为权利的实现。

2.1 行为哲学

对于单纯谈论自然事物之类的东西本身的权利,这些东西被单纯谈论与人之间设想的关系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在自我完善的过程中、自我通过设定非我,创造一个相对立的非我与自我,非我通过来限制自我;在兩者之间,一个理性的存在在两者之间具有对应或对立建立起了,但关系却是相互的。最后,自身中设定一个可分割的非我与一个可分割的自我相对立在自我中意识形态中,绝对无限的自我之内的在同一个对立面中。法统制人的外部行为在自我和非我同时存在,动机的相关性再也不用考虑。由此不断发展的关系是一个推演出的法权关系,每个理性存在者都必须限制在自己用理性存在者的自由限制的条件下,被限制自己的自由,关于那个关于另一理性存在者的自由的可能性的概念。边界的权利行使,从以上论述可见,道德权利中的模糊被行为哲学克服了、实践中的精确被确立了,虚拟和无用,真实及有价值,“绝对”被“相对”替代了。

行为哲学的宗旨是,权利的相对性是有的:限制来自于外界的权利,边界行使的权利是具体的。互相比较在客观权利和主观法之间,理解客观法从实体规则角度,持有不同看法对于大多数学者的主观权利。从客观上讲,多元的主观、不确定性意志等因素,主观权利内涵由此产生。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人性本身产生权利的来源,法律的优势地位必须被权利承认;其中就包含两层含义:第一种意义体现在常态状况下的主观权利,某一一定行为的意志力量被主体实施。第二体现在非常态状况下的主观权利,是指主题的行为受到不法侵害,主体主张客观法并使之变成的是法律的意志力量。

2.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确立

未加以禁止的法律,因而被视为法律所许可的作为(或不作为),是极其不同的界定状况。一部分由于主体意志力量自主性的主观权利的体现,延伸到一些未知的领域被其他意志的自由所控制通过权利的行使。防卫免受侵害的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本身也是。这个过程的延伸,是往主观权利量变的过程体现为客观法的意志力量。在权利量变的这个过程中,一旦突破了权利的内部限制权利的行使,另外的一个领域行使新的权力就会抵达,基于这样一个辩证的思维得到确立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的正当行使是正题,由权利的行使是由权利是来设定的,所以意志力量的表现形式就是权力的行使。自我首先从设定它自己出发,自我能动的,通过自己的行动成其所是;然后,通过自我设定非我,由自我设立、创造一个非我与自我相对立,使相互的关系也确立起来,通过非我来限制自我,并由此建立起了理性存在者之间具有对应或对立。

3 从抗辩事由到一般原则:禁止知识产权滥用

依附于此的传统司法理论,近现代社会的转换也符合这些,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相对应地产生,正反互相结合,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这一原则,一审法院的判决被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要求权利人的机器所使用的原材料只能从租赁经营者那里购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界定逐渐趋向一致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抗辩和反垄断法。相应的法益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由此适当的诉讼主体对象的性质也就具备了,专利侵权的诉讼被控侵权人可以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与大陆法上的确认之诉类似,或者说这是确认法律控诉的一种形态。一个步骤都十分复杂在市场分析中。大致可分三类:一是以权利之绝对性为基础的拒绝许可、不实施或实施不充分的行为、保护措施的过渡技术等;二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市场行为以权利之相对性为基础;三是规则滥用的以程序性权利为基础。知识产权领域同样也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绝对性的传统理念。

4 滥用的知识产权行为及其规制

目前,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是进行类型化研究对滥用的知识产权行为。这不仅是因为它还是一个新领域亟待深入研究的难题,地方政府、企业管理或个人都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或策略)以自身的利益为本位,从知识产权研究领域来看全世界的范围,在认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时,一定的摇摆姿态也呈现被其反垄断政策。参议院认为,判定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如果不以违反反垄断法为标准,会导致门槛太低构成滥用的行为。因此法案提出,滥用行为,只有在权利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下才会构成。

对于市场的分析,依次分以下四个步骤:第一步,相关市场的地位主体的分析,即优势地位乃至支配地位的主体是否形成在相关市场上;第二步,加以界定相关市场,即所涉及的市场包括行为及其主体,包括技术所涉及的相关产品市场之界定;第三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及其权利行使是市场优势或支配地位的形成或运用是否相关依赖的关键;第四步,分析所依赖的知识产权是否具有非常强的创新能力及更新速度。在第一步对相关市场加以界定之后,如果经过后面三个步骤的分析。如果既得利益集团借助技术进步所获得的权利来阻碍新的技术进步,或者妨碍竞争秩序。客观地讲,中立的是技术本身,对于知识社会的正在形成来说。但是,自身的某种理性会被技术行成,我们的行为被技术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裹挟,需要时刻加以矫正;另一方面,一旦某种权利被技术的创造者赋予,被纳入社会关系的规范之中,人与人之间的传统社会关系就被它体现了。

5 结束语

在“法定权利”之上的知识产权,一些“制度权利”(如专利联营)以制度或规则为基础形成,本属于其权利行使问题的正当权利。但是,如果借着扩张更多的“制度权利”(如搭售、延长专利保护期等)来行使“法定权利”那么我们就必须小心翼翼,民事权利体系的一部分,私权的根本属性知识产权具有。市场拓展提供了较大的弹性空间为规制知识产权。被滥用行为的角度是规制知识产权,在其具体适用中,提供了再生的活力为这一传统的私法理论。

参考文献

[1]李淑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J].职工法律天地,2017(2):25-29.

[2]谈建智.知识产权领域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适用性分析[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6(12):214-215.

[3]肖潇.论技术标准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