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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探讨

2017-08-27孙冀鹏

卷宗 2017年17期
关键词:交易过程民商商事

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保持稳定发展,但商品交易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纠纷,导致市场经济正常交易秩序受到干扰,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适当的调节与约束,而现代民商法能够起到这一作用,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因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现代民商法的理论基础,其次对现代民商法在国内经济中的价值体现展开探索,认为体现在能为民商主体价值提供保障,促使交易顺利实现,保障交易过程的安全性等,旨在对现代民商法的重要价值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与把握。

2016年我国“民法总则”一审稿被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程,代表着国内民法典立法工作正式开启,在此背景下,有关现代民商法的探讨也不断深入。民商法是基于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当的调控,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从目前来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处于不断建设和完善过程中,仍然需要民商法充分发挥作用,对市场经济的成熟起到促进作用。因此,针对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展开探索,不仅能推动法律建设进程,同时对市场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1 现代民商法的理论基础

首先,依法治国是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理论。依法治国是法律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市场经济发展也起到指导作用,因此民商法作为调节市场经济的工具,必须要围绕这一基本理论而展开。其次,市场经济理念为现代民商法起到指导作用。市场经济环境下,各个行业内竞争尤为激烈,一些不法分子采取了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违反法律规定,在这一情况下,现代民商法必须要以市场经济的理念作为指导,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成为保证市场竞争正常秩序的重要工具[1]。第三,现代民商法的核心在于个人利益。市场经济的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是个体的利益,与公法相比,民商法侧重与交易过程中的个人利益,维护的也是个人利益不受侵害,如民商法要求平等、诚信交易,因此将民商法划分到私法范畴内。

2 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2.1 为民商主体价值提供保障

为民商主体价值提供保障是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价值体现之一。所谓民商主体实际上是每一个商户作为主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之中,无论是个体商人或者组织机构均可以称之为民商主体。由此也可以看出民商主体是构成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当民商主体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后,就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社会责任,承担职责,只有以此为前提,民商主体所展开的各项经营活动、每一笔交易才是合法的[2]。根据民商主体具体经营情况的差异性,其需要履行的责任、承担的职责也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商事主体的,需承担商事法律义务;相反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承担民事法律义务。因此,现代民商法为民商主体提供保障是分别从商法、民法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但从本质上来看,民商主体都是在民商法的保护下才能够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去,在这一过程中,现代民商在經济中的价值也体现出来。

2.2 促使交易顺利实现

促使市场经济中的交易顺利实现同样是现代民商法在经济中的价值表现。顺利实现交易是市场经济得以继续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交易过程的顺利完成又需要以现代民商法作为保障,使得交易过程中的买方、卖方利益不受侵害。从商事主体的角度而言,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希望能够获取更大的利润,最根本的目标是追求利益。基于这一情况,必须要注意的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相关法律能够压缩市场交易的周期,节省交易过程的时间,同时又必须要尽量控制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投入,从而才能够满足商事主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现代民商法正符合这一条件,提出了短期时效规定,尽量压缩交易活动的时间,降低交易活动中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同时民商法预先设置了交易的方法、交易客体等,并且预先设置的内容具有固定性,及时交易活动的地点、时间产生变化,也不会对正常交易秩序产生干扰。此外,现代民商法更是对整个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说明,因此现代民商法保证交易顺利实现是重要的价值体现。

2.3 保证交易安全性

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是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保持稳定发展态势,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事活动日益繁荣,所覆盖的面积更加广泛,但在此过程中,出于对利益的追求,也出现了一些不法行为,商事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交易活动产生冲突,并使得交易客体、主体的利益受损,交易活动面临着潜在的风险。面对这一情况,现代民商法制定了交易制度,规定了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必须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来保证整个交易活动的安全性,规避潜在的风险[3]。由此可以看出,正是在现代民商法的保护下,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交易活动才能够顺利进行,更重要的是参与交易活动的相关方,自身利益不受侵害,交易安全性得到保障。

2.4 体现效率与公平价值

现代民商法表现出效率、公平的价值。公平是现代民商法法律建设中所遵循的最为基本的前提,这也就意味着利用民商法来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冲突、问题时,也必须要以公平性作为前提条件。同时,民商法在一些细节问题的说明上也表现出对公平性原则的重视,根据商事活动的特征,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说明。这主要是由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交易活动受到多方面外部因素的干扰,从而对商事人的交易自由造成限制,因此民商法也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从而来保证商事人的自由交易空间得到保证,在这一情况下,商事人才能够顺利交易,实现追求利益的目标,而这也体现出效率价值。因此,现代民商法保证了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公平与效率,不仅有助于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对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具有促进意义。

3 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国内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但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尚未完善,在此过程中产生了矛盾与冲突,而这一现象的产生意味着需要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因此,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具有重要价值,体现了效率与公平价值,能够保证交易顺利实现,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同时也体现出民商主体的价值,需要引起重视,并且充分发挥出现代民商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李越.论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1(10):275.

[2]何大尤.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研究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08(23):21-22.

[3]李盼,沈振宇.市场经济特质与民商法之品格[J].法制博览,2017,05(01):260.

作者简介

孙冀鹏(1994-),男,辽宁省建昌县,沈阳师范大学,2016级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民商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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