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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不懂法律史,所以《黎明决战》成不了“史诗级”大片

2017-08-22柳江

辽宁经贸信息 2017年6期
关键词:解放区黎明哈尔滨

◇柳江

编剧不懂法律史,所以《黎明决战》成不了“史诗级”大片

◇柳江

不得不承认,人的审美情趣有时很奇怪,一旦被拉高以后,就很难再下来,就像谍战剧,有了《风声》、《黎明之前》这样的经典剧作,再看别的,似乎都有点平淡如水。新近上映的《黎明决战》,导演就是《黎明之前》的刘江,主演中既有颜值担当的刘诗诗,又有演技派王千源,但坊间的评价似乎不怎么高,特别是将谍战、公安、虐情等因素混杂在一起,确实有些不伦不类。

电视剧的艺术品质暂置一边,仅从法律与历史真实的角度看,该剧的错讹也是让人惊愕。《黎明决战》背景是中共新解放区哈尔滨,讲述新生人民警察队伍与国民党“军统”特务斗智斗勇的故事。然而,第三集就漏出了编剧法律知识的短板:延安来的新任局长程樯不顾“书记”的意见,执意要以“公审”的方式处理引起舆论争议的拘押商人问题;所谓的“公审”,竟然是警察局局长程樯坐镇,副局长提出证据、意见等,似乎代替了“公诉人”的角色。也就是说,警察一家就把哈尔滨市的公检法职能包办了。

“公审”确实是革命以来中共司法的一大特色,它实际上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内含着人民司法的精神。然而,来自于根据地的公审制度,并非是随意使用的。首先,公审带有很大的目的性,除了方便群众、促进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对群众的法律、政策的宣示和教育,故公审的选择是有讲究的,比如延安时期对“黄克功案件”的公审,既表明了中共坚决杜绝法律特权、实现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又宣示了婚姻自由的新精神。

其次,公审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最主要的,它还是由人民法院来主持,有公诉人,乃至辩护人的参与。中共革命根据地司法一般采取“审检合一”体制,检察机关内设于法院中,在新解放区,司法体制也大体如此。如1946年1月,大连临时参议会选举于会川为大连地方法院院长兼首席检察官。当然也有公安局局长兼任检察官的事例,但多是临时任职,不具有普遍性。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但还是保持很大的独立性,如1947年《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不受其他机关及审判机关之干涉,独立行使其职权,只服从上级检察机关首长之命令。如此,公安、检察、法院形成了一种分工负责又相互监督的机制。

哈尔滨是当时东北解放区最大的城市,而且还涉及外侨等诸多复杂关系,城市司法与根据地有所不同。但是,就公审而言,由法院主持仍是基本原则。据孙光妍等学者的研究,哈尔滨解放区对勾结敌人压迫工人的张蕴三一案就采取了“群众公审”的方式,人民法庭组织工人在工厂内参加审判,资本家到庭旁听,不仅惩办了与特务勾结的张蕴三,而且以公审的方式教育了群众,消弱了资本家的嚣张气焰,同时保护了工人的合法权利。

这里又带出剧中的另一个问题,公审的参与人。旨在维系公正、教育群众的公审,它需要尽可能广泛的各阶层人民群众参与,特别是需要与控辩各方有关的、甚至利益有冲突的各方参与。然而,在该剧中,局长程樯邀请商人太太团参与公审,说是要展现“人民司法流程”,让人民监督,让人民评判。显然,公审这样进行,既不可能在形式上通过群众的监督实现公正,更无法达到教育人民群众的目的。

此外,哈尔滨作为城市解放区,人民司法还发生着从农村到城市的转折,开始走向规范化。在刑事案件中,不仅需要有检察官等公诉人参与,甚至还逐步恢复了被取消的律师制度,规定被告人可以选任诉讼代理人,亲属、法律上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依法作为代理人。针对在哈尔滨外国侨民的问题,法院设立了带有“法台”等规范法庭形式的标志,规定了严肃的司法程序,如民事诉讼开庭前给被告送达传票,被告收到后参加答辩,双方交换证据等。在婚姻、继承等案件中,法院还会根据情况援引、适用被继承人所在国的法律,体现出国际都市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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