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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春秋决狱”对当代人法律观的影响

2017-08-22关玉玲包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30

名作欣赏 2017年23期
关键词:董仲舒当代人中华书局

⊙关玉玲[包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内蒙古 包头 014030]

汉代“春秋决狱”对当代人法律观的影响

⊙关玉玲[包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内蒙古 包头 014030]

法律儒家化是我国古代传统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其形成于汉武帝确立儒家封建正统思想地位之后“春秋决狱”的出现。“春秋决狱”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深远,至今,我国民众的法律观仍受其影响。本文在阐述“春秋决狱”的前提之下,以现实的案例来分析它对当代人法律观的影响。

汉代 法律儒家化 春秋决狱 原心定罪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法律案件通过网络报道,使广大网民可以参与到案件的讨论中来,甚至有时网络舆论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民众的法律观也越发引人注意。

近半年来,网络上有不少案子曾引发网民们的热议,今就其中一起为例: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2016年4月14日,22岁的年轻人于欢,在其母亲和自己被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其母人格尊严受到非人道的侵害时,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四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审判决于欢因故意伤害罪处以无期徒刑,围绕此,网友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多数人从社会道德和中国传统法观着眼,认为于欢量刑明显过重,且几乎以一面倒的形势指责案件中的“受害人”罪有应得;较少人认为司法应该公平公正,情是情,法是法,二者不可混同,且法律的地位应该高于人情。其实,这两种观点,代表的是当今社会对法治的两种不同的看法,据多数人的法律观来看,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无不掺杂其中。推之,当今社会,民众的法治认同深受传统法律观的影响。

在此,笔者对当代人形成此种法律观的渊源——法律的儒家化,作一简单的论述。

一、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土壤

直至秦始皇时“,行所幸,有言其处者,罪死”“始皇帝幸梁山宫,从山上见丞相车骑众,弗善也……诏捕诸时在旁者,皆杀之”“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不仅如此,《睡虎地秦墓竹简》载《法律答问》有“: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赀繇(徭)三旬。”

二、法律儒家化的标志——“春秋决狱”

后代统治者往往将秦二世而亡归结为其暴虐统治。有鉴于此,西汉统治者改变策略。汉王朝建立后,汉初统治者以“黄老思想”掌国,实行“清净无为,与民休息”的政策。汉虽承秦制,但法律在秦律基础上多有删减。且汉代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仅靠刑罚镇压百姓的这种方法已经少得民心,继续下去,恐怕行秦之后路。在此情况之下,贾谊等曾经劝说统治者重视儒家思想的作用,贾谊认为“礼仪积而民和亲”“礼,天子爱天下,诸侯爱境内,大夫爱官职,士爱其家,失爱不仁,过爱不义”,主张以仁义治理国家,但他们的建议在当时“黄老思想”畅行的时代,并没有得到重视。然,为后世儒家思想地位的确立作了准备。

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汉初的以“黄老思想”掌国的策略不再能驾驭整个国家,统治者急需一种适应当时社会的思想来统御人民,这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了汉武帝的支持,此后,儒家学说逐渐发展成为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思想。然,董仲舒的“儒家”其实是改造过了的新“儒家”,它兼采诸子百家学说之长,又顺应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尤其是吸收了法家的一些适合的主张,形成了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

儒家思想在两汉的流行,时人以标榜儒学为豪,儒家思想在社会上大行其风,其思想不断地渗透到政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它在法律方面的渗透。这样就给“春秋决狱”的产生培养了社会承受力。

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是“春秋决狱”,它也被称为“经义决狱”“引经决狱”,实际上就是执法者可以引用《诗》《书》《礼》《易》《春秋》,作为分析案情,判断案件的根据。当时人最常引用《春秋公羊传》,且被称为“春秋决狱”。在史书中,关于“春秋决狱”的例子有许多,如“步舒至长史,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擅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是时张汤方乡学,以为奏谳掾,以古法议决疑大狱”。《后汉书·应劭传》:“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可见,“春秋决狱”的产生与汉代疑案奏谳有关,且它在两汉时极为盛行。至此,“春秋决狱”就成为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一直延续到清,且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力依旧存在。

“春秋决狱”的首倡者董仲舒这样说过,“刑者,德之辅”,“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其中,“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最重要的指导思想之一。“原心定罪”来源于《春秋》之中“许止进药”的故事,有《太平御览》引《董仲舒春秋决狱》以下案例:“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相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董仲舒认为许止“君子原心,赦而不诛”,以“原心”定罪便由此而来。

实际上,“原心定罪”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客观事实——“察情”,也要考虑行为人在案件中的主观动机——“察心”。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篇》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盐铁论·刑德》有:“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由此可见,案件中行为人的“原心”或主观动机是否错误其实是要看它是否违背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若其主观动机是符合儒家的伦理道德或符合春秋大义的,那么便是“君子原心,赦而不诛”;若其心术不正,有违封建伦理道德,那么就算是犯罪未遂或未造成伤害,那也会触怒法律,得到惩罚。“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其实是在秦法的严酷之外,添加了人道主义色彩,这是合乎人之常情的,但也应该看到其消极的地方:“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削弱了法治的权威,若用法者任意断案,牵强附会,则为其徇私舞弊开了方便之门。

三、“春秋决狱”和当代人的法律观

“春秋决狱”的影响一直延续到清代,甚至其法律观对现代也有一定影响。它的消极作用虽然存在,但不得不说,很大程度上它适应了中国人的世情观和人情观,或者确切地说中国人从古至今逐渐适应了它,它的指导思想渗透到很多人心中。

由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网友的反应可以看出当代人对儒家化法律的认同感是很强烈的。我们在判断案件的时候,总会考虑到案件行为人的作案动机是善是恶,若其符合约定俗成的社会价值观、伦理观,杀人也罪不当诛。案件中于欢出于“孝道”,激愤杀人得到了网民的同情,甚至得到了多数人的支持。于欢与《太平御览》引《董仲舒春秋决狱》中的“甲”有些相似,出于本心——孝道,伤其人,不当罪。由此可见,“春秋决狱”“原心论罪”对当代判断案情的影响是至深的。

“春秋决狱”影响深远,主要由于它体现了儒家的法律观,在我国有着坚实的传统文化基础,当代人的法律观、法治认同感受其影响是中国传统文化长期作用于中国社会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的结果。

①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372页。

②③④⑤石磊译注:《商君书》,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58页,第60页,第84页,第148页。

⑥⑦⑧⑫⑮⑯〔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 1985 年版,第257页,第257页,第259页,第2557页,第3129页,第3125页。

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4页。

⑩⑬㉓〔汉〕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中华书局 1962 年版,第1137页,第2253页,第393页。

⑪马非百注释:《盐铁论简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17页。

⑭〔汉〕贾谊:《贾谊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01页。

⑰⑱〔汉〕范晔撰,李贤等注:《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612页,第1554页。

⑲⑳㉑㉒〔汉〕董仲舒撰,〔清〕凌曙注:《春秋繁露》,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412页,第105页,第2868页,第104页。

作 者:关玉玲,包头师范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秦汉史。

编 辑:李珂 E-mail:mzxsl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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