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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农村新型主体的发展

2017-08-20张艳华

农民致富之友 2017年15期
关键词:经营主体土地

张艳华

加强政府引导。一是做好规划引导,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在“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中;二是出台具体扶持政策;三是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紧密协作,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1、加速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提升。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利用当地资源优势,通过集中配置和生产经营上的联合,实行统一生产、加工和销售,引导农户集中到一个基地和产业,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相对集中的布局和规模生产,加速了农业产业的结构调整,有力的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快速突破。2、推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巩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产业组建的,在经营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有组织的进入市場,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对接,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社会服务体系,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3、促进了农民收入水平的大幅提升。新型农业生产主体通过把农民组织起来参与市场竞争,有效降低了生产资料的投资成本,通过专门的市场联络人员,稳定的销售渠道,引导和帮助农民有效规避风险,实现了劳动力、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达到了提质提价增收、降风险减成本增收、增值返利增收的目的。4、实现了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新型农业生产主体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将土地、荒山、水面等资源集中起来,统一规划,规模经营,实现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的转变,提高了土地利用率。通过土地流转后,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投入到二、三产业,从而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5、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与服务主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深入调研,当前我县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与服务主体的发展和管理还面临着不少瓶颈与难题,亟需我们去分析、去研究、去破解。

(一)土地、资金的约束,发展前景尚不明朗。大多数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在农业生产要素获得方面仍然面临着较强的约束,主要集中在资金和土地等方面。 土地方面,一是农民思想意识的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土地流转的规模。税费改革之后,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已无负担,再加上这几年国家支农惠农力度不断加大,有许多人宁愿雇人扔几把种子靠天吃饭也不愿意流转给他人。二是承包期短,在所有的流转的土地中,除“四荒”地拍卖年限较长外,村委组织的规模流转可以达到10—15年,而农户之间的流转绝大部分均为一年,随意性很大,这种情况容易产生短期行为,不利于土地流转的长期稳定发展。三是工业化发展的不平衡和城镇化建设的缓慢也制约着土地流转的规模。只有工业化程度发达才有可能将劳动力转移到其它产业上,才能形成土地流转的基础,在纯农业乡镇仅可能发生极少数零散,短期的流转,根本形不成规模,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全县的土地流转的规模和速度。四是农村社会化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土地流转的规模。现在的农村,看病、养老、子女上学等很现实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而一般打工农民又很难得到稳定的收入,土地上微薄的收入仍然是他们的依靠,这也是他们不愿意放弃土地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五是流转程序的不规范,管理服务的不得力也在一定程度制约着土地的合理流转。承包期为一年的流转几乎都是口头协议,三年五年的流转也是签的一个很简单的协议,并没有把权利义务很明确地分清楚,这样一来,一旦遇到事情就很容易产生纠纷而影响其他人的流转。六是受生产规模的制约,绝大多数的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在融资筹资方面都存在着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发展前景受到很大制约。

(二)放活土地经营权。一是抓紧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完成40万亩林地确权颁证;二是市、县两级政府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对新增规范流转三年以上,面积100亩以上,按亩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加快建设以县为主体的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传达、鉴证等服务,夹江县、井研县、沐川县三个省级改革试点县先行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联网运行,年内完成;四是建立防范机制。实行100亩以上土地流转分级备案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风险保证金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大金融支持。一是金融机构要有针对性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井研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加快夹江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步伐,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抵押方式;二是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建设。抓住国家扶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机遇,做大做强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发展国有或国资参股的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的担保力度;三是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四)加大政策扶持。一是财政扶持。将每年300万元的专合社专项资金提升为500万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用于支持基地建设、技术改造、创建品牌等;二是用地支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生产、经营需要兴建的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规模经营面积0.3%—0.5%给予用地指标,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转用审批手续;三是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四是加大基础性投入。加大落后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交通、水、电、气等要素环境,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机耕道修建、电力配套等项目安排上,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

(五)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一是大力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结合十三五规划,制定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专项规划,探索建立职业农民资格认证办法。同时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培养大批农村适用专业人才;二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着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者、财会人员、基层辅导人员、营销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三是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创新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等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办农业科研工程中心,鼓励引进各类急需的农业专业人才;四是营造农村创新、创业良好环境。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等群体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六)加强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管执法主体,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真正将其培育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健全章程、财务会计、年度考核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引导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态良性发展。

政策落实效率不高。近些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不少支农政策,对农业稳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粮食补贴、良种补贴。目前是按当时交农业税的耕地面积进行补贴,农民种不种粮食,都可以拿到补贴,补贴成了不少农民的“利润”,没能真正发挥补贴资金的最大效益。

(作者单位:475400河南省太康县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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