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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合同欺诈”以后……

2017-08-13

风流一代·TOP青商 2017年2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

案情回放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常州东华集团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某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2008年1月31日,常州市某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下称“常州纺织”)诉东华纺织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诉称:双方合作多年,履行合同数十份,其中有四份牛仔面料合同价值152.925万元,被告东华集团签订合同以后至今没有付款提货,请求东华集团履行合同赔偿损失。东华集团的代理律师在法院主持下以向原告支付货款128.78万元为条件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将涉案的8万米牛仔布送至东华集团仓库,双方就此结案。

东华集团财务部门发现调解书的内容与财务账面记录不符拒绝付款,法院强制执行;随后东华集团又发现,原告起诉的四份合同中有两份合同是复印件,该复印件财务部门没有记录,其他部门亦未见记录。质询代理律师为什么承认对方的复印件合同?律师回答:当事人签字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成立。

同年7月28日,常州纺织又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冻结东华集团银行账户70万元。常州纺织诉称: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有多份合同送货以后未开发票,合计金额416022.03元,东华集团至今尚未付款,加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约70万元。东华集团财务未发现上述送货记录,不予确认。

东华集团认为上述两起案件均是欺诈,聘请常州资深律师申请再审并应诉,还原事实夺回损失。律师回答: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对自我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不能上诉、不能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如果向法院申请再审,立案的可能性极小。再审我不能代理,我只能代理应诉新北区法院受理的案件。

峰回路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东华集团企业法律顾问罗醒洲当时刚刚接手企业的法务工作,对上述案件毫不知情,他认为根据民诉法的上述规定,本案依法可以提起再审,关键是如何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罗醒洲研究了双方合作过程中的22份定作合同、80余份送货单和对账资料,虽然当时的业务部门早已撤销,工作人员早已辞职,但他仍然孜孜不倦坚持调查走访,从不放过任何细节。有一天阳光灿烂,他忽然发现一份原件合同上经办人签名“邹某某”三个字居然与涉案的一份复印件合同的“邹某某”三个字非常相似,他立即把两份合同重合在一起,举过头顶对准阳光,两份合同的“邹天星”三字居然完全吻合,真是苍天有眼,常州纺织的假证据终于被罗醒洲发现了。随后,他又发现了另一份涉案复印件合同与另一份原件合同的“邹某某”三个字完全吻合,还发现了常州纺织伪造的其他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罗醒洲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人能在不同的时间书写出两个笔迹完全吻合的姓名,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自然规律,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相反,如果世界上存在两个笔迹完全吻合的签名,其中一个必然是伪造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罗醒洲请人制作了一个稍大于A4纸面积的灯箱,内置四只日光灯管,表面一层玻璃,将原件合同与复印件合同重合放在玻璃上,打开日光灯,两份合同的“邹天星”签名均清晰可见,稍作移动,两个“邹某某”完全重合,涉案复印件合同的真实性被瞬间戳穿。

罗醒洲带着灯箱与真假四份合同约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姜洪鲁,当场演示鉴别真假合同的方法,姜院长看完以后,立即指示将所有资料交审判监督庭审查。

再审过程中,罗醒洲担任东华集团的诉讼代理人,历时一年,雄辩地证明了涉案的两份复印件合同依法根本没有成立;其他两份原件合同中的一份,东华集团已经履行完毕,常州纺织制作了一份假合同,企图李代桃僵被法院依法驳回;另一份原件合同,东华集团已经预付货款25万元,常州纺织没有送货,送货以后,东华集团应当再付款236780元。2010年5月7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9)常民再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民事调解书;(二)常州纺织向东华集团交付牛仔面料26600米,东华集团向常州纺织支付剩余价款;(三)驳回常州纺织其他诉讼请求。常州纺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9月21日上午,常州纺织在常州中院主动履行了执行回转义务:自行提回存放在东华集团的牛仔面料;通过网络银行退还东华集团强制执行的价款104.247万元。

东华集团提起的再审案件到此结束,常州中院一位知情法官如此评价罗醒洲:“你的执着,开创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62年建院以来民事调解书进入再审程序之先河”。

再挽损失

2010年10月12日,东华集团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罗醒洲作为代理人,请求常州纺织赔偿因冻结东华集团资金账户导致的利息损失,和因占用东华集团仓库发生的仓储费、保管费等,合计:341749.12元。常州纺织认为证据不足,拒绝赔偿。东华集团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仓储费等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2011年7月4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发出(2010)武商初字第768号判决书,判决常州纺织赔偿东华集团资金利息、仓储费、保管费等合计237598.65元。常州纺织不服,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东华集团申请强制执行,收回全部损失。

专家评析:积极防范和应对欺诈式诉讼或虚假诉讼

关键词:虚假诉讼 伪造证据 再审程序 经验法则

点评人:南京大学法学院 严仁群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诉讼,以获取不应得利益。这些不正当的诉讼有的是通过双方合谋而为的,有的是通过某一方的单方行为进行的。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诉讼的受害方是较难维护己方权益的。尽管如此,如果能够合理运用既有的诉讼规则或证据规则,如果能把工作做细做实,仍然可以有效地防御、抵制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发生后有效地为企业挽回损失。

首先,对于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于不利于企业方的(事实)自认,应当从严审查。虽然在诉讼中企业可能委托了律师代理诉讼,但是,由于律师的水平参差不齐,或者部分律师由于责任心不强,并未充分了解案情,律师有可能在个别重要事实上形成错误认识,或者在诉讼中稍做反驳后就不再努力争讼,从而导致委托方遭受不应有的败诉判决。因此,即便委托了代理律师,企业作为委托方仍然不可做甩手掌柜,不能只被动地接受、面对诉讼的结果,而对于诉讼的过程不闻不问。企业在签发授权委托书时,就应当合理确定代理律师的权限范围,尤其应当斟酌是否授予自认、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和解(调解)的权限。

其次,在遭遇不利裁判或调解书时,应当积极、努力地运用事后救济程序維护己方的权益。我国在民事再审程序方面,曾经将可申请再审的范围限定于裁定书和判决书,而将调解书排斥在外。但是,现在情况已经有了变化。其实,即便在以前,企业在接到不利的调解书时,仍然可以通过向法院(甚至向检察院等机构)申诉(虽然可能不被当作“申请再审”),申请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或因虚假诉讼而形成的调解书。而且,在调解书或裁判文书被撤销后,若企业因为对方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遭受了损失,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对方赔偿。

再者,无论在一般的诉讼还是在再审程序中,企业的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应当积极运用自然规律以及合理的经验法则(例如同一人的两个签名不可能完全相同),结合细致、审慎发掘的案件事实方面的细节,揭示对方当事人伪造证据及其他虚假诉讼的行为。当然,应当注意的是,经验法则的提出有可能会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反驳,对方可能会主张不存在这样的经验法则,因此在提出某一经验法则时,应该确保其有足够的知识或经验方面的基础,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员辅助证明此一经验法则的存在。

(本案例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规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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