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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考核为先

2017-08-12侯建良

月读 2017年8期
关键词:乾隆皇帝公正官员

侯建良

中国古代考核制度源远流长。据古籍记载,舜的时候就实行过“三载考绩,三考黜陟”(黜,罢免;陟,升迁)的定期考核办法,以后逐步完善,一直到清末。古人在长期的用人实践中,根据用人的实际需要创造了若干不同的考核形式:有结合任期的定期全面考核,称为“考课”“考绩”“上计”“考满”等;有以廉政、整顿官员队伍为目的的考核,称为“刺察”“访察”“京察”“外察”等;有以选拔任用为目的的考核,一般称为“考察”等。这些考核形式相辅相成,构成了 一个完整的考核体系。

考核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人事管理制度。古人认为,考核的作用主要有二:一是“察贤否”(否,音pǐ,是坏或恶的意思),考核是识别人员行为善恶、能力大小的重要手段,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对人员实施升降去留的直接依据;二是“明功过”,通过考核明确人员有哪些成绩和过错,赏功罚过,对人员直接起到激励进取、督促工作、监督行为的作用。

正因为考核有如上作用,所以古代政治家对考核历来重视。唐太宗曾经说:“考核官员业绩的优劣,并以此决定对他们的罢免或升迁,这是古往今来国家普遍实行的制度。”a贞观六年(632),有一次魏徵在与唐太宗讨论用人问题时说:“知人善任,自古以来就是一件难事,所以要通过考绩来决定官员的升降,了解他们的善恶。”a魏徵在这里讲的考绩,就是指的定期考核制度,唐朝一年一考,四年(地方高级官员是三年)决定升降。魏徵认为,只有通过考核来决定官员的升降,才能减少用人上的失误。

清乾隆二年(1737),乾隆皇帝对内阁有一大段谕旨,特别强调了“察吏”的重要性,对各地长官不注意考核下属大为不满,着实发了一顿脾气。其中说道:“从来为政之道,安民必先察吏。所以,作为督抚这一级担负封疆重任的高级官员,应该懂得除了做好察吏这一工作外,别无其他根本办法能使百姓安居乐业,自到任之初,就应当认真考察,广泛征求意见,详细鉴定识别,核查是否名实相符,听其言观其行,务求找到能够提出治国良策、教化百姓的人才,从而不辜负我广求人才的心意。”b实际上,将“察吏”当作治理国家的首要任务,并不是乾隆皇帝的独有认识,而是统治者长期治国的经验总结和共识。林则徐将这一经验概括得更简洁:“立政之道,察吏为先。”③

既然考核作用重大,那么如何才能做好考核工作呢?古人在这方面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

(一)务求严格,防止流于形式

再好的制度,如果不严格执行也是枉然。各个朝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考核不认真,甚至流于形式的问题:往往是朝代前期做得比较认真;中期如果有的皇帝振作一下,出现“中兴”局面,考核也会趋于严格;其他时期不认真的情况比比皆是,特别是每个朝代的末期,吏治败坏,朝典废弛,考核仅有其名,而无其实。据《唐会要》载:“自至德(唐肃宗年号)以后,考绩部门所搞的考绩结果大多失实,能经常上朝的京官及各州刺史,从来不分好坏,都给予‘中上考。”a考核如果不分等次,彼此一样,那考核也就无法成为升降赏罚的依据了。这种状况自然会引起一些有责任心的官员的忧虑和反对。唐德宗贞元七年(791),考功郎中上奏说:“自三十年以来,各部门都一律给本机关人员申报‘中上考。按照考课的本义,考课结果是不应雷同的。如果这样下去,事久因循,朝廷制度恐怕就要废掉了。”b这无疑是在皇帝面前对考核不认真的积弊敲了一次警钟。

大致说来,唐朝的考核工作还算比较好的,其他朝代考核不认真的问题更加严重。以清朝为例,考核不认真的问题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直至清末;朝廷对考核不认真的严厉批评和对考核工作的严格要求,倒也从未间断。

据记载,清代给官员写的“考语”(考核鉴定),经常出现“拘泥对偶,组织浮词,抄誊旧案,虚应故事”的问题③。考核鉴定全由对偶的华丽词句组成,很多考语还是从往年的考核鉴定里抄录过来的,这样的鉴定自然是毫无用处,只是“具文”而已。乾隆七年(1742),皇帝谕旨批评说:“近来各省计典(指地方三年一次的‘大计考课),颇有视为具文、苟且塞责者。”a乾隆十年(1745)十月,乾隆皇帝又在给内阁的谕旨中,对一个叫图尔炳阿的巡抚提出了严厉批评,原因是“他对全省属员的考核鉴定,都是只有优点而没有缺点”,“千人一面漫无区别”。乾隆皇帝指出:“巡抚肩负考察全省官吏的职责,注意发现和合理使用人才的事情最关紧要,若是考核鉴定人才的事做不好,那担任这样的重任怎么能够称职呢?”b他讲得非常到位,既对不重视考核工作的敷衍态度进行了严厉批评,又从高级官员是否称职的高度对领导的考核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客观公正,防止弄虚作假

考核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能对被考核者作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即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考核结果能否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受很多因素影响,但最能影响“客观”的因素,就是能否做到“公正”。考核不公正,就不可能得出客观的考核评价。所以,保证考核效果,公正是关键。而各个时期的考核是否公正,与当时的吏治好坏和官场风气密切相关。

考核不公的问题有各种各样的表现,最为常见的,一是宽上严下,欺软怕硬,双重标准;二是以恩怨好恶为转移,考核结果严重失实;三是以考核为交易,贿赂请托,营私舞弊;四是借考核之机打击报复,党同伐异,颠倒黑白。如此种种,直接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考核失真,自然就难以作为升降赏罚的真正依据,当然也就起不到整顿吏治的实际作用。所以,历代明君贤相无不强调公正考核的重要性。例如,乾隆皇帝有一段关于考核的谕旨就讲得比较到位,他是这样说的:“国家举行‘大计(地方官员的定期考核),这是每三年举行一次考绩,并决定升降赏罚的重要制度。各地总督巡抚按照职责应管好这件事,一定要秉公去私,杜绝请托,精心认真地进行鉴别,不得借机拉同伙、搞偏向,要做到提拔一人而众人都受到激励,罢免一人而众人都受到教育。这样一来,官场便得以整肃,吏治便得以清明,各个管理部门的工作就会顺利开展,百姓生活就会因此受益。”a这段谕旨强调的重點,就是要求考核做到“秉公去私”。这跟我们现在强调坚持公正原则是一个意思。

(三)考核务实,与任用、奖惩相结合

考核不是摆样子,不是为考核而考核。考核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有用。考核的用处,就体现在考核结果要与任用、奖惩相结合。考核结果如与任用、奖惩不挂钩,考核的作用就会变得苍白无力,长此以往,考核便无人重视,形同虚设。

北宋知名学者李觏对当时“考绩”中存在的升降赏罚不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弊病,进行了不留情面的批评。他说:“有功者晋升,有过者贬退,无功无过者职务不动,这样就可以激励有功者而惩罚有过者。然而现在的考绩却不是这样,而是无功无过者晋升,这就意味着晋升不必有功;有过者仍然担任原来的职位,这就意味着有过也不会被贬退。像这样有功劳无益处,有过错也无损失,那激励和惩戒的作用又体现在哪里呢?”a

尽管在实际考核中,一些地方长官和单位领导将考核视为具文,敷衍塞责,但历代关于定期考核(考课、考绩)的规定里,都明确要求考核结果要分出等次,并按等次进行升降赏罚。两汉时,考核好的称为“最”,差的称为“殿”,“最”者或升或赏,“殿”者或降或罚,即所谓“岁尽(年末)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②。北魏孝文帝下诏规定,“三年一考,考了就升降”,并规定“考其优劣为三等”,“上等的升迁,下等的贬降,中等的保留原职务”。③唐代考课结果分为九等,一年一小考,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加禄或减禄的赏罚,四年一大考,决定官阶的升降。宋代一年一考,三考为一任,“定为三等,中等的不赏不罚;上等的或者升转官职,或者缩短任期,提前进行任满考核;下等的或者降官,或者延长任期考核的年限”④。明代三年一小考,九年一大考,结果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根据考课结果,还要参考原任职务的繁简程度,决定奖罚;奖赏一般是晋升官阶等次,有时还采用升职、荫子(给孩子安排工作)、封赠(给家人封号)、加禄等激励办法;处罚一般是降官阶等次、罚俸,太差的要降三四等,甚至不安排官职而“杂职内用”,直至罢免回家。清代的考课,既包括对“才、守、政、年”的全面考核,也包括对“贪、酷、疲软、不谨、年老、有疾、才力不及、浮躁”等八类问题的考察,称为“八法”(“八法”考察始自明代,但当时未列入定期考核之中);全面考核合格的升级,被列为“一等”(京官)或“卓异”(地方官)的列入候选升职名册,“贪、酷”者革职提问,“疲软、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退休,“才力不及、浮躁”者酌量降调。

关于考核与赏罚的关系,宋代学者苏洵有一段论述堪称精辟,他是这样说的:“有官员就要有考核,有考核就要有赏罚。有官员而无考核,就等于无官员;有考核而无赏罚,就等于无考核。”a如果没有考核,那就等于对官员队伍无管理,只是虚置官位而已;如果考核不与赏罚挂钩,那考核就没用了,考核制度便形同虚设。这两句话言简意赅,概括了考核的作用以及考核必與赏罚挂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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