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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朝法律对“家暴”的惩罚

2017-07-31

南都周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凡人家暴受害人

秦律:“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

——意思是说,秦朝时,丈夫殴打妻子,如果撕裂她的耳朵,或折伤她的四肢,将处以“耐刑”(强制剃除鬓毛胡须,但保留头发),并不因为女性悍妒减罪。

汉律:“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

——根据这一立法,汉代的男人如果因为妻子悍妒而殴打她,只要不是使用武器,即使出现损伤,也不用负刑事责任。

唐律与宋刑统:“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注:“皆须妻妾亲告乃坐。即至死者,听余人告。”“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注:须夫告,乃坐);死者,斩。

——也就是说,唐朝时,如果丈夫殴伤妻子,将按比殴伤一般人减二等的原则治罪(殴打侍妾的刑罚还要更轻一些);如果打死了妻子,则按一般的殴杀罪进行问罪;如果妻子殴打丈夫,处“徒一年”的刑罚;如果导致丈夫重伤,按比一般人斗殴罪加三等的原则治罪;如果将老公打死,则判斩刑。

法律同时还规定,不管是夫殴妻,还是妻殴夫,均属亲告罪,受害人告诉乃论,不告不论。但是,闹出人命的家暴除外,不再認定为亲告罪,任何人都可以向官方检控。

金国法律:“殴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

——在金国,丈夫只要是赤手空拳打死老婆,居然不用负刑事责任。

明清律例:“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注: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注: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据此律法,明代的男人如果殴打妻子,只要不出现损伤,便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出现重伤,则按比殴伤一般人减二等的原则治罪;如果夫妻愿意离婚,判离;如果不愿离婚,允许赎刑;如果妻子殴打丈夫,处杖一百之刑。前面这几种情形,为亲告罪,受害人告诉乃论。后面的情况不列入亲告罪:丈夫殴打妻子致死,判绞刑;妻子殴打丈夫致重伤,按比一般人斗殴罪加三等的原则治罪;如果导致丈夫残废,妻子判绞刑;如果殴死丈夫,处斩刑;如果是故意杀死丈夫,凌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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