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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传统义利观比较研究

2017-07-27丁丽

北方文学·中旬 2017年7期

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义利观随着私有制的存在而产生。自义利观产生的那一刻起。人们就开始了对义利问题的争辩。随之产生了“先义后利”的义利观,逐渐发展和成熟,并且成为中国古代义利观的主流。与此同时,以古希腊为首的西方也开始激烈的讨论义利问题,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演变,最终确立了“重利轻义”的义利观。本文分别探讨了中国古代的义利关系,西方的义利关系,进而分析中西义利关系的异同。该项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传统义利观;西方传统义利观;重义轻利;重利轻义

一、中国古代的义利关系

孔子“见利思义”的义利思想。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①,“喻”,就是明白的意思,他认为义是君子所追求的,而利是小人所追求的。因此,孔子心目中的理想人格是重“义”的君子而非重“利”的小人。虽然如此,孔子并不完全否定“利”,孔子说:“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②“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③即富和贵是人们想要的东西,贫与贱是人们讨厌的东西,为了追求富贵,虽然只是执鞭的人,我也愿意做!但是,孔子又说“君子爱财、取之以道”。从这里可以看出,孔子在承认人们喜富恶贫的客观欲望的同时还要求人们必须要在符合“义”的前提下去求利,做到“见利思义”。

墨子的义利观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重利,这里的利并非儒家所说的“私利”,而是指“天下之利”,“利人”、“利天下”既是“义”的内容,也是“义”的目的和标准。“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子的思想理论的核心,说的是人与人之间要懂得互爱互利,互爱才能互利,互利才能互爱。第二方面是贵义,墨子指出“万事莫贵于义”,“义”是天下最可贵的,是达到利人的有效手段。墨子曾这样解释义与利的关系:“义,利也”。在他看来,符合“义”的行为,就是“利天下”、“利人”的行为,墨子第一次把义与利统一起来,提出义利并重的思想。墨子把“义”与“利”很好的统一起来,两者相辅相成,这一思想与现代社会主义义利观提倡义利并重的思想虽然还有很多不同,但墨子“贵义重利”的义利观对于主流的儒家义利观产牛了一定的冲击,绝不能否认墨家对义利观的重要贡献。

道家主张无为而治,顺其自然的思想,形成于春秋时期,道家义利思想的代表人物有老子。老子主张的是”重义轻利“。老子认为,人本身就是一种“有欲”的主体,提出“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養,五味令人口爽,驰骋攻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④有鉴于此,“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⑤释义是人们要想当一名“圣人”,必须抵制“可欲”事物,只是要求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可以看出,朱熹也在儒家重义轻利的主流之中,其道义论实质在此完美的表现出来,区别于先儒的是他的思想带有禁欲主义的色彩。

二、西方的义利观

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义务论可以说是一切理性主义伦理学、神学道德论的主要特征,这种理论最早追溯到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认为人的道德自由、道德品质高尚均来自于对义务的尊重。就是为“履行一切应尽义务而生活”。在西方思想史上,德国的康德所表达的义务是最系统、最全面的。康德作为义务论说的代表,是因为康德认为要评价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他的行为的动机是否是道德的,即为了道德而道德,而与行为的结果无关。康德认为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基于两点,一要判断行为本身是否正当,二要判断行为动机是否出自对道德本身的尊重。康德认为,一个行为道德必须符合其道德法则,这个道德的动机是发自于行为人内心的善良本质的。“一切自然的行为皆为非道德,虽同情亦然,唯为义而行义乃为至高之德”……这就体现道德对道德法则的尊重。康德伦理学实质上的要求绝不仅仅是一种行为的外在体现,还包括主体内心对道德的内化和尊重,对康德来说,后者更为重要。

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论。边沁论证说,道德绝非取悦于上帝或服从道德规则,而是在世界中产生尽可能多的快乐。由此可以看出,边沁认为的功利主义是认同每个人都是有追求个人幸福权利的。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一般伦理学不同的是,它考虑的不是一个人行为的动机而是一个行为结果对产生快乐的最大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就是善;反之即为恶。

义务论和功利论各有利弊。义务论者看到道德应具有普遍性,应出于良好的动机,应追求人生的至善。他们重视人生的精神道德方面,告诫人们不要为了实际利益而“争名于朝,争利于市”,表明他们把握住了道德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反对人们考虑实际的功利,认为道德的价值不在于带来的利益而在于所作的牺牲,片面的把利益与德行对立起来,忽視了道德的基础和来源,陷入唯心和形式主义。功利论从经验事实出发,认定道德与现实利益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把追求利益尤其是物质利益看作是完善人生的重要内容,并往往从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中引出革命的结论,但在论述功利时,仅仅把功利理解为个人利益和幸福,理解为个人利益的趋乐避苦,这又必然要把道德庸俗化,走向个人主义。

三、中西方传统义利观比较异同

(一)中西方传统义利观的相似之处

中国儒家主张重义轻利、以义取利的义利观,其实质是重视精神、忽视物质,认为道德价值高于物质利益,与物质需求相比,精神需求更重要。与此相反,墨家学派重视物质利益,提出“义,利也”。墨子认为有利才有义。这种强调利益对道义的重要性,也是西方功利主义的一个重要特点。近代西方功利主义认为判断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应当重视行为后果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人们的快乐或是减少痛苦。正如边泌所指出:“能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自己所追求的行为的性质的唯一方法,就是向他们指出这些行为的功利或祸害。”它根据对人是开心还是难过的效用来判断道德上的善恶,即能给人带来正面能量的行为就是善,否则就是恶。中西传统义利观都把是否给当事人带来利益作为判断行为的道德标准:即判断行为善恶的尺度不是依据某种道德准则,而是以外在的利为基本规定。

中国传统义利观十分强调整体利益,并以利民作为根本价值指向,但并不因此就否定个人逐利的正当性,而是同时肯定了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合理性。墨家认为“利所得而喜也”,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渴求幸福厌恶贫贱是人的本能,人的本性是自利自为的,个人正当利益是应当得到尊重和肯定的。物质利益不仅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且是精神生活的条件。对个人求利行为的合理性的肯定,也正是西方传统功利主义的理论根基。西方早期功利主义认为,道德动机是为了增进一己的快乐和利益,只有自利的意识,对一己的快乐和利益的欲求,才为人们提供了德性的最终义务。

(二)中西方传统义利观的不同

中国古代“义利观”从诞生到其成长,无时无刻不与社会现实紧密相连的。儒家的“先义后利”的义利观产生于春秋末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者提出了先义后利的观点,到了春秋战国之际的墨子提出“兼相爱,交相利”。战国中后期,随着地主阶级的壮大,封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兴的地主阶级更加重视物质利益的作用,把它看作是形成新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总之,中国的义利观是在一定社会现实中形成发展变化的,这种社会现实可以理解为广义的经济基础。也正是这种经济基础产生了与之相应的上层建筑,体现于不同的义利观上。古代西方社会中,封建经济存在的时间较短(相对中国),在其经济生活中重农思想很快被重商思想所代替,商品经济很早在古代西方萌芽发展,在早期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由于其经济地位决定了它的社会地位,为了追求更高的社会地位,人们必然更为关心自己的商品是否能卖得出,是否能获得利益,达到财富的增长,提高社会地位,实现自己心目中的幸福,这种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和膜拜,造成了义利观上的利益至上。

西方古代义利观偏重于理性,可以说是一种真正经济学意义上的财富观;而中国先秦的义利观重于感性,可以说是经济学之外的伦理观。尽管古希腊的这种义利观对后世的经济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起过支配作用,对纯粹经济学的探讨并没有发生阻滞作用,甚至从中吸取正面营养,形成独立一派。而中国古代义利观,则重于义,不但阻滞了经济的研究及其发展,甚至还和政治结合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形成了一种桎梏。

注释:

①杨伯峻、杨篷彬.论语译注·里仁篇[M].湖南:岳麓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②杨伯峻、杨篷彬.论语译注·里仁篇[M].湖南:岳麓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③杨伯峻、杨篷彬.论语译注·里仁篇[M].湖南:岳麓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④冯达甫老子译注第十二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⑤冯达甫老子译注第十二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頁

参考文献:

[1] 罗国杰,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2] 格尔.康德哲学论述[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3] 罗素.西方哲学史[M].程舒伟,吴秦风编译.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9.

[4] 张锡勤.中国传统道德举要[M].黑龙江: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

[5] 刘秉亚,边隽.中西传统义利观的现实审视 [J].吉林大学学报,2013(8).

作者简介:丁丽 (1993-),女,汉族,黑龙江,研究生在读,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