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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封邮件就泄密了吗

2017-07-25《北方人》编辑部

北方人 2017年12期
关键词:王女士商业秘密实用性

发封邮件就泄密了吗

《北方人》编辑部:

2015年7月26日,我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2016年9月21日,我无意中将公司的财务数据及与其它20多家公司的商品采购价格等内部资料共50余份发到了我的个人邮箱,这一做法,很快被公司发现,公司老板表示,我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罚款5000元,每月从其工资中扣500元,扣完为止。

请问:我虽违反了保密协议,但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也要赔偿吗?

王女士

读者王女士:

根据《劳动法》第19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秘密的相关事项。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应当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与保密性。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承担侵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三点:(1)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相关内容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此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告知或公示;(2)劳动者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3)劳动者的侵权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

王女士虽与公司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但她是无意中将相关财务资料发到了自己的邮箱里,发现及时,没有外泄,也未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失,故不符合劳动者承担侵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的三个条件,因此她不应受到5000元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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