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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业禁止

2017-07-18孙蔚

商情 2017年25期
关键词:合同效力概念

(北京化工大学)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成为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因素,保护公司利益的竞业禁止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现实生活中,竞业禁止往往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对公司利益造成一次甚至多次侵害,或者不能保护遵循竞业禁止条约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规范竞业禁止合同的判定效力,成为保护双方利益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竞业禁止 概念 合同效力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入和知识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各国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更加注重建立创新型国家和创新性经济,人才和商业秘密也越来越成为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一大趋势下,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和员工的自由择业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茅盾和冲突。出于对这两者的衡量,竞业禁止制度诞生了。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竞业禁止可以分为四类。1、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2、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同业竞业禁止与兼业竞业禁止。3、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广义的竞业禁止与狭义的竞业禁止。4、竞业禁止又可分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禁止。

二、竞业禁止的正当性

竞业禁止往往与商业秘密保护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是竞业禁止的主要价值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竞业禁止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当事人之间事先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商业秘密的禁令,通过限制原员工的就业范围以达到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原公司的利益不被侵犯的目的。

诚实信用理论和忠实义务是竞业禁止的法学依据。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这也正是竞业禁止的理论内涵。虽然竞业禁止制度是出于保护公司利益的角度进行了立法,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也考虑了劳动者的利益,在法条的制定中争取平衡劳动者和公司的利益,减少二者的冲突。

故而,出于平衡公司和劳动者之间利益冲突的考量,各国对于竞业禁止的时间进行了限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德国的竞业禁止期限也是两年;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属于州法的范畴,不存在联邦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各州的规定不尽相同;在英国法中,一个明确的观点就是限制不能超过信息发挥效用的时间,雇主可以基于“秘密配方”的理由施加终身限制,但是时尚行业为下一季度所做的设计信息时效性很强,对此适用短期的限制可能更为合理,例如6个月。

从竞业限制设定的原因、设定依据、立法考量、各国法律规定来看,竞业限制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同时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竞业禁止合同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不平等、经验的不平等等等一系列不平等的因素,这就导致了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可能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故而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的自主择业权这一特殊因素,对条款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合法适当、 是否给予劳动者合理补偿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

我们现在所说的“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分析竞业禁止合同的效力,可以从立法目的进行分析。《劳动合同法》本身是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对劳动者实行倾斜性保护,虽然竞业禁止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是出于对劳动者合理限制的对价补偿,劳动者可以通过经济补偿金的形式获得补偿,进而在约定期限内尽善良义务。

结合现有可查的经典竞业禁止案例,我们同样可以看出并归纳总结竞业禁止案件的效力审查条款。一是竞业限制協议对于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应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多数地方法院持该种观点。二是竞业限制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给予劳动者的合理补偿。三是竞业限制约定的对象、范围和期限必须合理。四是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效力审查不应同于商事行为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审查。

从上述案例和审查条款中,除了竞业禁止的概念、理论分析、效力之外,我们还可以发现的是各部门法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竞业禁止在商法、劳动合同法中都可找到依据,竞业禁止本身还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法。虽然竞业禁止看似在诸多法律中都有适用,但其适用的条件等又有些许差别,在实践过程中更是要注意区分其在不同法律中的适用,做到于法有据。

参考文献:

[1]劳动关系的内涵及雇员和雇主身份之认定[J].谢增毅.比较法研究.2009(06)

[2]论离职竞业禁止的限制[J].严芳.法制与社会.2008(31)

[3]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竞业禁止协议研究[J].祝磊.时代法学.2008(03)

[4]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J].董文军.当代法学.2008(03)

[5]竞业禁止协议法律规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祝磊.山东社会科学.2008(01)

作者简介:孙蔚,北京化工大学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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