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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预算法为依据,大力推进地方预算公开

2017-07-18李莹

商情 2017年22期
关键词:预算法财政部门收支

李莹

摘要:以山西省某县预算公开的现状为实证,着重分析了地方预算公开的依据,基层落实预算公开存在问题和困难,以及全面推进县级预算公开的具体措施和思路。

关键词:新《预算法》 地方预算 公开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取得了显著效果。以山西省某县预算公开的现状为实证,着重分析地方预算公开的依据,基层落实预算公开存在问题和困难,以及全面推进县级预算公开的具体措施和思路。

一、地方预决算公开的依据

2014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条规定“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時向社会公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要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

2016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强化主动公开意识,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方式,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

2016年10月,财政部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表样体例、细化程度、公开方式等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和更加具体的操作规范。

二、山西省某县预决算公开进展情况

(一)全面推进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

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财监办和本级人大、政府的要求该县地方政府预决算向社会公开始于2014年,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实现了县级财政预决算全面公开。以一个年度来看,2017年度该县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的地方政府预算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 XX县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二是《 XX县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预算(草案)》,包括两大方面内容: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从全口径预算管理角度来看,包括4类报表: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报表(8张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报表(4张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报表(2张)。以上共14张表。三是政府预算解读,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名词、术语等进行了解释说明。四是XX县2017年部门预算通知(建议计划书)。五是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六是2017年部门预算总表。

(二)进一步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

该县地方政府预决算向社会公开开始于2014年,2015年底借着财政部组织开展的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专项检查,进一步整改核查,公开单位范围进一步扩大,除涉密部门外,该县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单位实现全覆盖,共151家,其中:行政单位55个,事业单位96个。同时,预算公开内容进一步细化,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共11张表,包括部门收支总表、收入总表、支出总表、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三公”经费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并按规定将政府安排的财政拨款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

(三)做好重大民生支出及专项资金支出公开

按照国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2016年起该县加大对民生部门预算和民生项目支出的公开力度,将危房改造资金、清洁工程资金、粮食直补资金、村级管理费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补助标准、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三、预决算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预算公开主动性不强

对预算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主动公开预算的少,依要求公开的多,工作不积极、不主动,能不公开尽量不公开,能少公开尽可能少公开。

(二)预算公开及时性不够

新《预算法》规定:各预算部门对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向社会公开。但仍有些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算公开,能拖尽拖。

(三)预算公开内容不完整

预算公开能按照上级的要求公开相应的表格但仍存在公开内容不完整的问题。如在部门预算公开中,有些部门只公开到“类”、“款”级科目,未到“项”级科目;有些部门公开的预算只有数字,没有具体文字说明,内容过粗;有些部门没有三公经费增减情况说明;有些部门政府采购情况未公开。

四、全面推进预算公开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强预算公开的法制建设

一是进一步健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在《预算法》基础上,研究出台《预算公开法》,增强预算公开的权威性;二是地方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出台有关实施细则,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内容、表样格式、详略程度、公开方式做出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增强操作规范。

(二)继续深化预算改革,夯实预算公开的基础

一要强化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预决算公开的要求编制预算,三公经费和政府采购要纳入编制预算;二、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年初预算未安排事项不得支出;三是要建立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公开的完整性。四是将地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规范债务资金用途,积极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

(三)重点推进重大民生支出预算公开,不断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按照国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以民生支出和重点支出为突破口,加大对民生部门预算和民生项目支出的公开力度,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补助标准、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四)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保证预算稳定有序公开

要健全分级负责机制,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专项检查;建立公开情况统计上报制度,督促地方政府和各预算部门按时公开预算;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预算单位要加强与财政部门、预算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预算公开考核机制,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预算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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