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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影响的研究

2017-07-15蒋荣

价值工程 2017年22期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

蒋荣

摘要:随着我国营改增制度的日趋完善,2015年6月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建筑业开启了税费缴纳征收新制度。增值税计税模式下,对我国长期实施的营业税计税方式下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价格组成、招投标报价策略等方面都将带来巨大的变化,本文将结合营改增的计税方式变化特点,重点分析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以期促进工程造价有效合理测算、控制。

Abstract: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T", the pilots of the reform were fully implemented in June 2015.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started a new system of tax collection and levy. Under the value-added tax model, it will bring huge changes to the project cost pricing model, price composition, bidding and pricing strategies under long-term implementation of business tax. This paper will analyzes the impact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T" on the project cost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anges in the tax reform, so as to promote the effective and reasonable measurement and control of project cost.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工程造价

Key words: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T;construction industry;project cost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2-0023-02

0 引言

2011年国家财政部发布的营改增方案,成为营业税向增值税变革的新起点。2015年6月开始国家全面开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由此建筑业也迈入了征收增值税的税收改革新时代。这一举措对我国建筑业的工程造价带来较大的冲击,建筑业应顺应这一变化,主动研究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的变化趋势,以适应增值税模式下工程计价要求。

1 建筑业营改增概述

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其征收在我国建筑业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建筑业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购置、工程设备销售与施工机械设备购置租赁、修理修配等建筑业上游的相关行业,却一直是按照增值税进行征收。这导致建筑业与其上游企业的税收抵扣上存在障碍。在营业税计税方式下,我国建筑业的应纳税额=营业额(税后造价)×营业税率(建安营业税为3%);增值税则是价外税,计税基数是其销售额,在建筑业中即税前造价,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又有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两种。其中在简易计税法中,应纳税额=销售额×3%(建筑业简易计税法征收率);而对于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是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值,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11%(建筑业一般计税法增值税率)。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国从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这标志着建筑业计税模式进入增值税计价模式。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本身税种的性质不同,在进行会计处理和计税方式上也存在着差异,也导致建筑工程的工程造价产生许多新的的变化和不确定性。各省市通过研究与分析,已经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指导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控制,本文将主要研究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影响,以期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

2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影响分析

2.1 改变营业税下的计价模式

在营业税计税方式下,建筑行业的税费计取主要按综合税率(包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而增值税计税方式下,税费是按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计取。这主要是由于两种计税方式的差异,营业税是属于全额增税,它是以营业额(税后造价)作为计税基数;增值税(一般计税法)属于差额增税,它的纳税额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息息相关。所以在"营改增”后,工程项目的计税依据、方式乃至计税的主体都发生较大的变化,营业税下的综合税率不在适用,工程项目必须采用适用于增值税下的计税体系及造价模式,否则将会工程项目的投、招标等环节造成严重的影响。

2.2 促使工程造价组价发生变化

我国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建筑业实施增值税后,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費、材料费都将真正实现价税分离,与其上游行业的缴税方式一致,可以实行层层抵扣,因而,对于工程造价的人、材、机等主要组成部分的组价过程比较营业税模式下将更加复杂,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如湖南省发布营改增的相关文件中规定增值税方式下,人、材、机单价进行了如下调整:①根据建标[2013]44号规定因为人工单价的组成是工资,不存在进项税额,因而不作调整。②材料价格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号)规定发布,采用的是含税价格。因而在一般计税办法下采取综合税率进行除税计算,其中除税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材料含税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1+综合税率);而简易计税法按照规定,材料价格按照湘建价〔2014〕170号发布的材料使用,不需要进行除税。③对于机械台班单价,文件规定:如果是一般计税法中的除税的机械费按营业税条件下机械费乘对应的系数;当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机械费不需调整,直接根据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2.3 增加了工程造价测算的不确定性

营业税下,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中已经包含税金,计取的综合税率也是固定的,因而在投标报价时相对比较容易。而在实施增值税后,人工、材料、机械都将按除税后的价格计入工程造价,然后以此为基础计入管理费、利润、规费,最后计算增值税和附加税。从此可以看出计入工程造价的人、材、机的价格是真正的裸价。在招投标时,工程项目并没有开始实施,项目实施中能够获得多少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不好确定的,因而想要得到测算较为准确的项目成本增值税额,需要进行大量的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同时,在招投标中,往往又要在价格优势和项目利润间寻求平衡点,这些不确定性都致使工程造价的测算更加复杂。

2.4 材料的采购可变性因素增加

众所周知,在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中,材料费所占的比重要占到项目造价的50%以上,营业税模式下,主要材料的供应方式由建设方和承建方协商确定,由于不存在抵扣,雙方再此利益冲突不明显,因而对于材料的采购权争夺的并不激烈。可是,实施了增值税后,就是真正的实施了价税分离,工程的缴税可以用购买的材料等的增值税票进行抵扣,并且由谁购买的,就由谁进行抵扣,在这一利益的诱惑下,建设方和承建方必定会全盘考虑,最终导致双方在成交价、材料采购权、利润等方面产生激烈的博弈。同时,企业在挑选供销商时,还会要综合考虑供销商能否开具增值税票进行抵扣还是是采购建筑材料的折扣优惠之间进行权衡,最终确定材料的采购。

3 结语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计费模式、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等工程造价模式都做出相应的调整。从国家层面上看,营改增是一种减税的方式,避免了重复纳税,弥补了营业税当中的漏洞。建筑业实施了“营改增”后,彻底拉通了税制的抵扣制度道路,原有的平衡的、成熟的利益分配方式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因而,在新的利益驱动下,将会建立起新的市场运作模式,原有的造价测算方式、分包方式乃至于材料采购方式等等都会做出相应的调整。目前各省相应的文件、标准都已逐步出台,作为对增值税下工程造价工作开展的指导,但最终企业能否获得预期的利润,工程造价成本是否能有效的控制,还取决于项目招投标阶段测算的准确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效管理。建筑“营改增”实施,对建筑业的工程造价带来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但是建筑业“营改增”是是必经之路,也是关系着我国深化建筑业改革,优化筑业产业结构、提高建筑企业管理和施工水平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李晓莹.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6(16):142-143.

[2]钱承浩.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影响分析[J].建筑经济,2013(07):18-21.

[3]周蕊娟.“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以及计价体系的影响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6(35):148-149.

[4]席得让.建筑业“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探析[J].经济师,2015(02):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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