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于欢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2017-07-08

齐鲁周刊 2017年25期
关键词:催债上诉人高级人民法院

本刊讯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于欢案。审判长宣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6年4月14日,山東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法)

猜你喜欢

催债上诉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催债与还钱
种子质量纠纷民事诉讼案法院的二审判例
新时代节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委托生产种子的回收合同纠纷我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催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