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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社会责任问题探究

2017-07-07石振涛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5期
关键词:社会公司法责任

石振涛

摘 要:新《公司法》对公司价值定位采取兼顾社会利益的原则。但就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公司法并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也没有对社会责任的范围等内容给出明确界定,这就可能带来后续法律在具体实践中发生困难以及公司价值目标的模糊性,影响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效果。本文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法律界定,分析现有法律的规定,找出法律规定的缺陷,从而提出自己的几点法律规制建议,为构建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营造符合要求的投融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司法;社会;责任;研究

一、新《公司法》对社会责任的规定

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公司对消费者、环境、职工的责任以及社会法治责任和公益责任。现行法律具体规定如下:

1、《消費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生产者与消费者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产品质量责任法》主要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中体现。另外,还有《食品生产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将以上内容给具体化,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对职工的责任也即劳资关系,从1919年通过的《国际劳动宪章》到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美国费城通过的《费城宣言》,在这些国际法的推动下,使之成为一种社会运动在全球兴起。而在我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当中。此外,还有《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3、公司对环境的责任也是公司社会责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方面立法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4、至于公司的法定责任社和社会公益责任也体现在多部法律中,具体体现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

二、新《公司法》社会责任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公司在各方领域履行社会责任,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大作用。但也存在几点缺陷: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不明确

新《公司法》第五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笔着认为这些内容成为了口号式的指示,到底这几项之间关系如何,如果立法者的目的是以这条强调公司社会责任,那么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又该如何理解?不管是从道德要求上还是法律义务上理解,立法都应该有明确的目的,表明制定出该条款的基本内容和规范任务,否则将导致法律规范的作用难以实现。

(二)公司社会责任游走于道德和法律之间

虽然我国新《公司法》正式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但该条仅为一项誓言,更多是对公司一种道德上的要求,操作性并不强。而现实经济中又要求其作为一项公司的强制性义务和法定责任。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争取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其与生俱来的使命,在没有明确是“硬约束”或“软指标“之前,公司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而现实的要求又与公司的做法时有违背。

(三)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不健全

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即利益相对者范围宽而广,故目前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规模较为庞大,《公司法》、《社会保障法》、《产品质量法》等,在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当中,《公司法》起着核心作用。但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操作性并不强。有些法律也有规定,但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没有制定一个比较统一的法律标准,法律效力参差不齐,也很难确定一个衡量标准。导致在实际中对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缺乏统一的考察标准。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现在连公司社会责任主旨内涵都没有明确,更别说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机制了。虽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对公司捐赠等社会公益行为进行了在税法方面的政策优惠和激励,但是这种激励制度只能被作为一种补充制度被运用,单单用它来规制庞大的社会责任是不完善的。

三、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公司法》第五条只是简单的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名词,“大部分实务界人士甚至一些学者至今仍是懵懂。”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暴露出立法技术的粗糙。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更加明确化,将《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提出的社会责任所包含的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等四个方面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水平的内容纳入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及范围。

(二)赋予公司社会责任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公司缺乏约束力,实践中也难以操作。”笔者认为道德的力量毕竟有限,而中国企业大多数目前仍然处于质量和环境竞争阶段,全面责任竞争已经对中国企业发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这个现实,仅用宣示性的条款对公司社会责任加以规定是不够的,需要将社会责任提升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层面上。《公司法》应该明确具体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主体、权利义务、责任形式,以及违反责任应该承担的后果。

(三)建立以《公司法》为核心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体系

笔者认为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范体系,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从公司本身,在遵循第五条的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社会责任做一个总体上的规定和指引,增加公司在违反社会责任的法律后果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救济途径。二是在各相应的实体法中分别加以规定,具体规定公司在各领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参考文献:

[1]束丽莉.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实践机制[J].沈阳大学学报,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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