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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如韭,剪复生

2017-07-07郗文倩

河北教育(德育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发式刑罚曹操

○郗文倩

发如韭,剪复生

○郗文倩

中国古代服饰文化

东汉有个流传甚广的民谣:“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小民从来不可轻!”这是一句誓言,表达平民百姓内心的不平和抗争意志。古人发誓时常列举无法或极难实现的条件,以示坚决,比如汉代《上邪》是爱情誓言,热恋中的姑娘指天为誓:“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相比这姑娘所列举的种种,“发如韭,剪复生”似乎显得太轻慢。剪发不痛不痒,剪了还长,有什么难度?还值得当誓词?其实不然。

在华夏民族心目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轻易毁伤,所以,头发是不能随便动刀修剪的。通常小儿出生满三个月,依礼修剪一次头发,以示成童,《礼记·内则》:“三月之末,择日剪发为鬌,,男角女羁。”此后就一直续发不剪了,如果剪发,一定是有非常之事。

首先是犯罪,剪发是刑罚之一。《周礼·秋官·掌戮》曾列举各种犯人劳役:“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里面涉及当时常见的五种刑罚:墨刑是黥面,即在面额上刻字,再以墨涂染;劓刑即割掉鼻子;宫刑是去势(割除生殖器);刖刑为剁脚;髡刑即为剪发。此外,还有一种与髡刑类似的刑罚叫“耐刑”,即剪去鬓发和口须,较髡刑处罚轻些。古“耐”字,从“彡”,也是发肤之意。这些刑罚中,墨、劓、宫、刖都是肉刑,轻则有皮肉之苦,重则割掉身上重要器官,是十分惨烈的。而髡刑、耐刑仅仅割去须发,至多十天半月的,也就全都长出了,然而把它与上述肉刑同列,可见在古人心目中,去除须发同样可带来痛苦和创伤,是可以作为严肃的羞辱和惩戒的,只不过,这里更强调施加精神苦痛。

正是基于这一观念,古人有了过失,有时也自割其发以示责罚。据《三国志·曹瞒传》,曹操在建安三年率兵讨伐张绣,此正值麦熟时节,便诏令三军不可践踏麦田,犯者死罪。然而行军中,曹操自己骑马不慎踏坏一片麦地,遂拔剑自割其发。这段情节后来被《三国演义》做了发挥,说当时曹操拔剑本欲自刎,慌得旁人连忙拉住,以《春秋》所谓“法不加以尊”苦苦哀劝,方改为割发代惩,又传令三军:“丞相践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于是,“三军悚然,无不懔遵军令。”作者讲这段故事,其实是想说曹操奸诈,割发代罚纯属计谋或作秀,称后人有诗讽之曰:“十万貔貅十万心,一人号令众难禁。拔刀割发权为首,方见曹瞒诈术深。”其实,曹操处在汉末,时人视头发为生命,不到万不得已,不肯轻易剪发,曹操的行为倒未见得是诈术。

中原地区的人们以发肤完整为自豪,而中原之外所谓蛮夷戎狄等民族却常有断发文身的习俗,故被认为是荒蛮未化之地。其实,发式衣着的差异,究其然都是地域文化的产物。比如吴楚之人生活在水乡,以捕鱼捉虾为生,常需潜水泅渡,若身披长发,易被水草纠缠,不仅不便,还有危险,故形成短发习俗。而北方乌桓、鲜卑等游牧民族常常“髡发”,即剔除头顶的头发,而仅留额头和耳旁两侧的头发,且留的不长,在我看来,这发式不仅便于骑马,也不易长虱,也是生活方式使然。清朝男子在额角两端引一直线,依此直线剔去以外的头发,再将脑后长发编结成辫,这多少也还是游牧民族的发式特点。

头发关乎大体,所以辛亥革命爆发,就先从剪发入手,“除此数寸之胡尾,还我大好之头颅。”(《民立报》19111911年1212月2929日)可头发何罪之有?终究还是替罪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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