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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论》看西塞罗赞成自然法之缘由

2017-06-30蓝方

现代交际 2017年11期
关键词:自然法

蓝方

摘要:谈到罗马,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持久的征服。”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构建有重大意义,饮水思源,我们要了解为罗马法的创造付诸智慧的人们,那么西塞罗是不能不提的。罗马法的伟大,与西塞罗的自然法有着重要的关系。本文立足于西塞罗本人对法律的认识,从西塞罗的著作《法律论》中,了解他为什么提出并赞成自然法思想。

关键词:自然法 法律论 西塞罗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1-0197-01

一、《法律论》创造背景

西塞罗从小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大多数贵族罗马家庭一样,西塞罗学习了希腊语,并接触到希腊的哲学艺术宗教思想。其中希腊著名的哲学思想派别伊壁鸠鲁学派、斯多葛学派的哲学思想对西塞罗法律思想的创造有着重要的作用。

除了西塞罗自身的学习之外,当时罗马的社会环境也是西塞罗法学思想酝酿的必要条件。西塞罗处在罗马共和末期,历史的巨轮不可阻挡地向帝制驶去。此时期,贵族和平民的矛盾因土地问题不断激化,平民要求分得土地的权益未能得到满足,导致社会动荡不安,为了镇压各地的叛乱,战争四起。战争铸造了罗马帝国,同时也塑造了某些特殊的历史人物,赢得广大罗马人民的爱戴,随着帝国内部的这种动荡的恶性循环,个人势力膨胀会一点点淹没罗马的法律。先是“前三头”操控元老院,再是“后三头”对罗马政治的纵横捭阖。面对罗马内部的矛盾,元老院的无所作为,西塞罗退出了当时的罗马政坛,著书立说来表达自己的政治理想,《法律论》由此产生。

二、西塞罗自然法观点

1.人类存在之始,自然法便产生

西塞罗认为“法律乃是根植于自然的最高理性”,而理性是创造万物的神和人的第一个共有物,法律即理性,所以成文法产生于自然法之后,因为理性一存在便有了法律——自然法,自然法也就成了最早的法律。如果要对法进行论证,就要从最高法律——自然法开始,因为“它适用于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成文法中可能存在不理性的地方,对比修正的依据便是自然法,自然法涵盖了任何成文法。人类的行为,规定的成文法,一切都要受到自然法的引导。

2.自然法是绝对永恒的真理

自然法是神赋予人的理性。理性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属性,它也是人和神的第一种共有物。而神是世界万物的创造者和统治者,“在人类中,不管哪个民族,无论是温和的或是野蠻的,没有不应该承认神的存在,即使他并不知道应该承认谁是‘神”,既然人和神具有共同的理性,这个理性必然是正确的理性,而法律即理性,所以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永远正确的理性。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曾说,人类被天体播撒于世界各处,并被神明赋予了灵魂,当组成人的其他成分来自有死之物,脆弱、易朽时,灵魂却产生于神明。神赋予人的灵魂是不朽的,自然法同灵魂一样,也是不朽的、永恒的,不会因为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民族、不同地域而改变。不管今后随着人类的发展,制定出多么完善的法律文本,它都必须遵循自然法的原则。自然法具有永恒性。

3.惩罚不是自然法之最终目的

与所有成文法的基本功能一样,惩罚违法犯罪也是自然法的一个主要功能,但自然法对人的惩罚却有别于成文法。一方面,当有些行为没办法判定所犯何罪时,“人们因这些罪孽而受惩处不是用判决,而是报复女神在追袭和跟踪犯罪的人,并且不是像悲剧里描写的那样举着火把,而是犯罪人意识到罪孽后内心遭到的谴责和折磨。”西塞罗在此提到的“报复女神”实质上是一种自然的威慑力,来源于自然的惩罚。另一方面,如果一些邪恶之徒对法官和证人的指控和法律的惩处已经不感到恐惧了,那该怎么办呢?“当一个人害怕的只是证人和法官时”,在没有证人证实其犯罪行为时,在昏暗之中看见令其心动的财物时,他会怎么行动呢?结果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自然法对其内心进行审判,那人内心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如此卑劣,而用内心的自然法限制自己的不法行为,可见其独特的惩罚方式。惩罚不是自然法的目的,它赋予人们高尚的品质,乐于敬爱他人的本性,其目的就是促使我们成为正直之人,因为这些本性,才可能产生“慷慨、爱国、虔敬和为他人服务或感激他人”。如果某些人依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那么自然法将促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其感到内疚,从而转变为美好的德行。

纵观西塞罗《法律论》对自然法的阐述,会让人有些困惑,他对自然法的论述都离不开神,而我们现在基于科学的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会认为论点是不正确的。为何人们还能给予西塞罗如此高的评价呢?因为,自然法是基于正常人本能反应而制定的规则,以维持社会的和谐运转。西塞罗把自然法的论述归结到“神”“造物主”“上帝”,这样更为当时的民众所接受,是时代的局限。我们今天所理解的自然法,不是一般意义的“造物主”,而是真正的自然,基于正常人的本性,比如我们不愿被抢劫、杀害、歧视,也不愿意被关进监狱,法律会保护我们基本的权益,自然法也是成文法制定的基础。

今天,我们所熟知的人生而具有的基本权利,生命权、平等权、人生自由权等,如果要追溯这些权利的来源,就不得不到西塞罗的《法律论》中寻找。

参考文献:

[1]西塞罗.法律论[M].王焕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3]乔旭,刘博.试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J].中国电力教育,2006(12).

[4]庞萌苗.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5).

责任编辑:孙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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