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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王夫之的义利统一观及其当代价值

2017-06-21关艺张晓东

船山学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王夫之道德建设

关艺+++张晓东

摘 要:

自孔子始,义利之辩便是儒学思想发展过程中的核心议题。从总体上看,儒家义利观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大体上持重义轻利论。王夫之吸收继承了传统义利观中的合理成分,又创造性地提出了重义贵利、义利统一的理性义利观,是传统义利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不仅从理论上将中国传统的义利之辩发展到一个崭新的高度,更从实践上为人们提供了道德行为的指南。虽然王夫之的义利思想是在一定时代背景下的产物,但对我们今天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仍有启迪的意义;不仅要搞好经济建设,更要将公民的道德建设放在重要地位。

关键词:王夫之;重利贵义;义利和合;道德建设

正如朱熹所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①。自孔子始,义利之辩便是儒学思想发展过程中的核心议题,不仅儒家,道家、法家和墨家等也针对此问题提出过不同的见解,是百家思想争鸣的重要内容。作为明清之际儒学思想的代表人物,王夫之认为,尽人道以正人伦, 其尤重者莫大于义利之分,再一次强调了辨明义利的重要性。王夫之吸收继承了传统义利观中的合理成分,又创造性地提出了重义贵利、义利统一的理性义利观,是传统义利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不仅从理论上将中国传统的义利之辩发展到一个崭新的高度,更从实践上为人们提供了道德行为的指南。

一、王夫之义利统一观的思想渊源

从总体上看,儒家义利观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大体上持重义轻利论。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②。将义与利视为截然二分的两极,正如君子与小人不可兼容一样,义与利亦无法调和。义为立身之本,君子应当循义而行,“见利思义”“义然后取”③。孟子继承孔子重义的思想并将义利关系进一步对立起来,“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④。认为可将义作为行事的根本准则,根本无需言利,甚至“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⑤。利中的矛盾因素将会造成国家的危乱,和谐的义才是贤君治国的根本。荀子因循孔孟义利二分的思想,提出“义与利者,人所两有也”⑥。认为无论在治国方面还是个人修养方面都应当以义为本,先义后利,以义制利,切勿以利克义,“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⑦。汉儒董仲舒主张“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⑧。义字当前,个人私利理应让位,行事的目的应为义而非利,若舍义取利,虽富贵却不能安。传统儒家“重义”思想是王夫之在考量义利之辩时所吸收继承的部分,对其义利观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直至西汉,儒家义利观虽皆主张重义轻利,先义后利,但只是在轻重程度和先后顺序上加以区分,并没有否定利的存在。而到了以严义利之辩著称的宋明理学家那里,存义灭利的倾向则更加明显。义利之辩更多地变为天理与人欲之辩,以天之公理为义,以人之私欲为利,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即要存义灭利,破私立公。如程颐所说:“凡有利心便不可。”⑨虽然宋明理学家也讲“公利”,但却是在否定每个个体正当利益的基础上抽象的公利。墨家虽既重视利又强调义,本质上却仍是以利作为最终目的,抹杀了义作为内在道德品质的崇高性和高尚性。法家重利轻义,一切以个人私利为出发点。认为只有在满足利的条件下人才会作出义的举动,抛除利的因素,人不会有自发的利他利天下的义的信念。道家既看轻利又鄙视义,无论利还是义都是人为所制造出来的标准,不符合顺其自然的发展模式。道家所推崇的思想游离在义利之外,便也无所谓“义利之辩”的探讨了。以上种种,或是将义与利完全的对立起来,或是从过于功利的角度理解义利关系,或是彻底将其摒弃,皆不能科学的阐释义与利之间的辩证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明代中叶产生了一种与主流正统儒家背道而驰的新义利观。以李贽为代表的新义利观主张人的本性便是趋利避害,“对儒家传统的非功利主义义利观作了摧枯拉朽式的猛烈批判,充分的揭露了正统儒家在义的道德名义下掩蓋着的利己主义,揭露了道学说教的虚伪性”⑩。 提出人必有私的基本出发点,对个体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作出了辩护。这对作为长期占据主流地位的传统儒家义利观是一次猛烈的冲击,同时也为王夫之形成义利并重的义利思想提供了理论思路。但是如何区分合理的个体利益和极端的自私自利的问题却并没有在这次新思想中得到解决,对如何处理义利关系以及义利之间的统一问题,李贽等人也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辨析。

王夫之正是在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下汲取众家之长,对传统义利观进行反思与扬弃,提出了自己崭新的义利统一思想。

二、王夫之义利统一观的内涵

(一)义利统一论之“重利”

“使物各安其本然之性情以自利”B11。王夫之认为“自利”是世间万事万物生而具有的本性,躲避灾害、寻求安全、趋向舒适等皆是为了保存自身而做出的行动,若是没有这种自爱的本能,生命界也不可能生生不息的繁衍至今。作为自然界中的一员,人自然也有这种趋利避害的本能,“人则未有不自谋其生者也”B12。 “自谋”是生存的条件,“利者,民之依也”B13。没有足够的物质基础,人在世间连生存都很艰难,更无须提其他活动。这便从宇宙论的高度肯定了人追求个体正当利益的合理性。

人类在获取利的同时,需要道德规范来限制私利的过分膨胀和扩张,而“义”的终极目标便是将人导向“利”的结果。“义者,天地利物之理,而人得以宜”B14。这里的“利”是与“害”相对应的范畴,并不是说将义作为求利的手段,而是如果凡事都依义而行,则必定会统一归于利的结果。义为了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存在,因此并不能用宋明道学家所谓的抽象的“义”来抹煞个体利益的正当性。义与利表面上看是两个完全相反的理念和行为,但从宇宙观的高度上看,二者却是和合同一的,使人各安本性以自利符合天之公理,是顺应自然之大义。追根溯源,人类千百年来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都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利益的实现,统治者强调以德治国也是为了实现社会与人民利益之间的和谐统一。如果能够做到每个个体的合理利益都得以实现,那么也就是达到了社会公利的目的。换言之,符合普罗大众利益要求、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行为必然是义的行为,而真正的义也一定是能够造福人民和国家的“大义”。因此,义就是利,利就是义,二者统一于国家和人民的福祉。

在王夫之的义利观中,“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从多个层次去分析和理解。首先是来源于《易》中的“乾元之利”,即于天下万物皆有利之利,它自身既是一种起点意义上的利,又是能够使万物各得其正的利,无往不利却并不言所利,一切在顺其自然中发展实现,是一种美利、大利;其次是“生人之用之利”,即指人生存所必须的外在条件和物质利益,是人所应当追求的正当的利;最后是“人欲之私之利”,这种利是个人欲望的膨胀,将私欲放在首要地位,最终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是应该克服和摒除掉的私利。“生人之用之利”与“人欲之私之利”同作为个人利益而存在,二者之间的界限很难把握,稍有不慎便会走向利己主义。在这一点上,王夫之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凡言‘利者,皆益物而和义之谓,非小人以利为利之谓”B15。追求生人之用之利是人自我保存的本能,在这种本能追求之外唯利是图,损人利己,弃他人与社会整体利益于不顾便是自私自利,是小人所追求的利。对于个体正当利益和自私自利之间明确的辨析是王夫之对义利之辩思想的重要贡献之一。

(二)义利统一论之“贵义”

正如前文所说,追求正当利益是合理的,但在道德上却远远谈不上是善的。与先贤相同的是,王夫之同样强调道德的超功利性,认为人们该有一种不为名利得失,仅以行善为目的的行善精神。“以利为恩者,见利而无不可为”B16,若是凡事都以利为目的,那么便很难把控住自己,容易见利忘义无所不为。因此,在谈到孝、忠、信等道德行为时,不能以利诱之,而是应当从道德的超功利性出发予以教化,“故慈父不以利畜其子,明君不以利饵其臣,贞士不以利结其友”B17。那么当个人的利与义发生冲突时究竟该如何抉择呢?王夫之的态度也是十分明确而坚决的:“生以载义,生可贵;义以立生,生可舍”B18。承载着道义的生命才是可贵的,若需要舍弃宝贵的生命才能成全义时,就应该毫不犹豫的这样做,实现民族大义的同时也实现了个人的理想道德品格,“载义”的生命才是有价值的。

对于“义”的内涵,王夫之有着与传统不同的全新解读,即对事物的特性以及人与事物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遵循事物的特性与规律并正确的利用它,这便是义,而这种义就足以带来生人之利,反之,便会带来害。以上古时代鲧和禹治水为例,伯鲧在没有摸清洪水特性、不知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便贸然逆流而上,试图逆水流规律而为,于是只能带来“爱尺寸之土,以于水争命于汙下,狎滔天之势,以与水朋虐于中原”B19的后果。而大禹正确掌握了水流的客观规律,认识到了水性与人之间的关系,顺导洪水于沟壑之中,真正做到了以义制害。明悉并尊重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便能够最大程度上的保证人民利益的实现,这种做法无疑是明智的,是大义;而违背自然法则,为了眼前利益或个人私利而置人民于苦难境地的行为是愚,是不义。

王夫之又进一步将义分为三个层次,即“有一人之正义,有一时之大义,有古今之通义”B20。与一时之大义相比,一人之正义为私;而与古今之通义相比时,一时之大义也变成了私。“公者重,私者轻矣,权衡之所自定也”B21。当一人之正义符合一时之大义,同时也能够反映古今之通义时,三者是统一的。但在真实的历史进程中,一人之正义往往会与一时之大义、古今之通义产生尖锐的矛盾,在王夫之看来,遇到这种情况时个人私利必须让位于大义、通义,即“不可以一时废千古,不可以一人废天下”B22。因此,对义的三个层次应当作出先后的区分,即古今之通义先于一时之大义,先于一人之正义。以君臣关系为例,忠心于所侍奉的君主为一人之正义;而当此君王并非“天下所共奉以宜为主者”B23,就要放弃愚忠投靠天下之君,这便是一时之正义;若天下人所共奉之君不能保卫江山社稷,不能为人民谋福祉,就要勇敢地奋起而反抗,“不以一时之君臣,废古今夷夏之通義也”B24。这便是古今之通义。

(三)义利统一论的理想境界

王夫之义利论的理想境界便是义利和合。落实到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时,可分为“利在义先”与“义在利先”这两种情况,这里的“先”不是将二者对立起来排序,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所侧重,选择不同的行为模式作为衡量道德的标准。王夫之所生活的年代战火纷飞,人民常常食不果腹,他对生存利益的追求有着深刻的认识,在连基本的生存条件都没有办法保证的情况下,还要求精神层面的道德追求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在某些历史条件下,在民族大义面前,舍生取义又是必须的。因此在注重合理的生存欲求的同时重视精神境界的修炼,在求义的时候同样不能忽视利的重要性,做到这样才能真正的达到“义利和合”。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一样,“利在义先”与“义在利先”二者表面看似矛盾,却有着辩证统一的内在关联。 “《易》曰:‘利物和义, 义足以用, 则利足以和。和也者合也。言离义而不得有利也”B25。无论是“重利”还是“贵义”都是在义利统一的条件下提出的,不能孤立片面的单独谈义或是利,义中有利,利中有义,义利相依,义利和合。在王夫之义利和合的理想境界中,义与利相辅相成,在矛盾中寻求同一,在冲突中达到平衡,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

三、王夫之义利统一观的当代价值

虽然王夫之的义利思想是在一定时代背景下的产物,但对我们今天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仍有启迪的意义。王夫之既批判了道学家禁欲主义的虚伪说教,又弥补了功利主义义利观的片面性,强调既不能毫无限制的放纵私欲,也不能离开正当利益空谈道德,而应正确地理解义利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重义又贵利,高举道义旗帜,提倡义利统一,在实践中找到个体实现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历史和实践的教训告诉我们,一个不讲道义的统治终将会被推翻,一个道德沦丧的国家终将走向灭亡。同样的,忽视人民利益追求、片面否定功利而虚无地强调抽象道德的国家也会因经济基础的薄弱而逐渐走向衰败。人们对功利适当地追求能够刺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从而给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然而这种利益追求必应是有度且正当的,在不损害社会利益、长远利益的前提下为个体生活谋得必要的物质利益,才能使社会获得长足稳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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