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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历程、必要性以及利与弊

2017-06-09苗田田

科学与财富 2017年9期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利与弊发展历程

苗田田

摘要: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起航”,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较为迅速。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许多方面的原因,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后,也会产生许多有形和无形的利弊。本文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必要性;利与弊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其中,投保机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期-斯蒂格尔法》设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金融风险日益增多以及金融危机的普遍爆发,我国也开始筹划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2012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起航”。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步虽然晚于美国,但是央行对其十分重视,发展速度快。

二、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保险的存在是以风险的存在为基础,存款保险也不例外,它也是由于风险的存在而存在。银行体系自身的不稳定性要求有存款保险制度来尽可能地保证体系地稳健运行,否则一旦危机爆发,它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从央行以及银行业现状方面来分析,也可以看出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银行体系内在的不稳定性

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存贷款利差,不论是定期存款还是活期存款都具有流动性,储户可以随时将其取走,而银行却不能提前收回贷款,这就有了一个潜在的流动性缺口。尽管通过大概率清算可以大致确定应发放的贷款量和保留的流动性,但是大量储户提前支取存款的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而当这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往往会陷入流动性危机,进而导致被挤兑,严重的话甚至可能会倒闭。

(二)银行危机的社会破坏性

从银行体系来说,当单个银行陷入被挤兑浪潮时,由于公众的“羊群效应”,其他银行的储户也会大量要求提取存款,而出于盈利性的考虑,银行不会储存大量流动性资产,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其他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由一家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导致整个银行体系崩溃的系统风险的存在使得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从经济活动来说,当银行的大量存款被提走时,银行的现金以及准备金都不得不用来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消弱了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从而影响公众以及企业的经济活动,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三)央行管理的局限性

央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有义务在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伸出援手,履行其“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帮助商业银行渡过危机,但是,这一“援助”具有许多局限性:其一,中央银行通常返还之前商业银行所缴纳的存款准备金以提供援助,这无疑是央行向社会投放了额外的流动性,而这部分额外的货币投放无疑会使正常的货币流通体系遭到破坏,成为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在货币流通已经超量的情况下,会加速通货膨胀,后果会更加严重。其二,中央银行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所有的危机银行都伸出援手。其三,央行银行若为了稳定币值而不伸出援手,则不符合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可能会使央行陷入道德谴责中。

(四)银行业现状的严峻性

我国银行业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其经营中面临着许多潜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银行是高负债经营的特殊企业,其自有资本比重很小,而自有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当银行面对挤兑的浪潮时,往往会因为其资产没有足够的流动性和资本不足而不得不倒闭。(2)银行业务的日益多样化:面对来自货币和资本市场上的挑战,银行不得不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开展各种业务,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但这些业务的开展会使银行受整体金融环境的影响更深远,而潜在的倒闭风险更大。(3)资产结构不合理以及不良资产较多:由于政府对银行投资有限制,我国银行的资产近90%是贷款,这客观上降低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加大了经营风险,而且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也较高,使银行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上述风险的存在使得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其的必要性,建立之后也会产生许多意料之中以及之外的利弊。可以从个人、机构以及整个金融体系来分析。

利处(一)保障存款者的利益

银行大部分资产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银行倒闭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存款人可以将自己的资金放心地存到银行而不必担心是否会遭受损失,而买这份“保险”的钱即保费却不用自己出,而是由银行出,这自然为存款者带来了直接和间接利益。

利处(二)客观上利于投保银行的经营

既然存款者的资金安全有了保障,所以在面對不良信息的时候,存款者可能并不急于去银行取钱,因为存款者知道,即使银行真的破产倒闭,他们的资金仍不会遭受损失。即使银行将会破产的信息为真,存款者的行为无形中给了银行一个挽救危机的时间,而这个时间可能会避免银行破产倒闭;若银行将倒闭的信息为假,存款者的行为可谓是使谣言不攻自破,避免因“羊群效应”而使一家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走向破产的境地。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投保银行也愿意多交保费从而获得无形收益。

利处(三)有利于金融环境的稳定

历史上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都给本国经济的发展甚至国际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在当今,一个国家的各个金融机构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世界上的各个国家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任何一个小的金融机构的危机都可能会导致本国金融体系的崩溃,发生连锁反应,甚至影响到国际经济格局。处于一个整体的金融环境中,国家应该密切监控各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利处(四)给金融创新带来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银行存款安全而建立的,它是把保险的思想加到保障银行存款安全上,在我国金融市场化的建设中,可以参考这种结合以便开发出更多的金融产品以及设计出更多良好的体制机制。

弊处(一)易诱发道德风险、产生逆向选择问题

一方面,存款者知道有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后盾,所以在选择存款银行时仅仅考虑各个银行的支付利息的高低而较少考虑存款银行经营的风险性,可能会选择非正常高回报的高风险银行;另一方面,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追求高利润而过度投机,这就使得高风险经营的银行会获得更多的储户存款,而使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可能受到忽视甚至被推出银行体系,这些都间接鼓励银行进行冒险行为,一旦发生经济危机,将会给金融体系带来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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