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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找法 解难靠法从典型案例看残疾人权益保障

2017-06-07罗沙

农民文摘 2017年5期
关键词:纠纷案物业管理残疾人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曾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阐明基本案情、法律依据和典型意义,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落实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法律规定。这10起案例是:

林某某强奸智力残疾人冯某某案,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阿某某与南昌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孔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陈某某、陈某祥与陈某英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李某某与李某玉排除妨害纠纷案,杜某某诉张某某、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案,王某某诉王某某履行调解协议纠纷案,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和曹某诉某粮管所、黄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这些案例中,人民法院分别从维护残疾人的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劳动权、生产经营权、财产权等不同角度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在林某某强奸智力残疾人冯某某案中,林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重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明知被害人冯某某有智力障碍,仍冒充民政局副局长,以关心帮助为名将冯某某的父亲从家里骗开,使得冯某某脱离监护,然后将冯某某带回自己家中实施奸淫,且非法拘禁十余天。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累犯,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孔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孔某系一级智力残疾人,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孔某个人在不理解签署的文件性质的情况下签署了离职申请。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因孔某不具备对签订劳动合同、签署离职申请等涉及个人重大利益的行为的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重大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孔某代理人对孔某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不予认可,孔某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应属无效,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终止。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对孔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中,莫某某在被告人韩某某的矸石矿工作时摔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莫某某起诉韩某某后,法院判决韩某某赔偿莫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2万余元。韩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好每一起残疾人权益纠纷案件,树立残疾人群体的法治信心,引导残疾人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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