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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边界与自由

2017-06-06黄磊

检察风云 2017年5期

黄磊

互联网急剧改变着我们的生活。2016年是我国接入互联网的第22个年头,截止到6月我国网民数量已达7.1亿,平均每周上网时长为26.5小时。互联网带来新生活态的同时,社会管理理念及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可谓影响深远。

一网成魔,一网成佛

互联网有如双刃剑,其隐匿性、开放性、急速传播性让民众可以便捷获得海量资讯,但相关优势也让一些不法分子趁机瞄上,将之变成隐匿犯罪痕迹、遮掩犯罪行为的工具。

危及民生有如防不胜防的电信诈骗,危及国家安全的有如暴恐音频、视频传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亦有入侵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等不一而足。以往传统的诈骗、盗窃、侵占、挪用等侵财性犯罪也有了新载体,甚至爆发出前所未有的破坏力。

不仅如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重要性也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当个人信息发生泄漏,非但有损个体隐私的民事权利,也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各种犯罪行为随之而至,每个个体都可能成为罪犯“全面撒网”下的非特定对象,其危害性毋庸置疑。

因此,我们常言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数据虽在虚拟空间中传递,但其信息流转无不体现出个人意志,信息内容包括支配财物、图像、信号等数据的流转无不代表着主观意志的实现途径,最终产生的社会危害亦伤及到个体或公共法益的客体。因此,无论从犯罪构成角度还是从刑法保护与惩治理念方面而言,将互联网纳入法治轨道并无不当且确有必要。

一网成魔,一网成佛。互联网本无好恶,只是使用者初衷不同,暗怀鬼胎者借此掩护无恶不作,心怀天下者借此秉持正义,驱散罪恶的阴霾。互联网技术的支撑,提高了治安综合治理的水平,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各种信息手段,让公共安全保障有了新的飞跃。

诸如火车站、地铁站等人流密集地方,“视频云+大数据”能够实时感知所经过出入口的人脸、车辆等,能够智能判断及时提取人体面部特征,从而有效识别隐藏在人群中的管控对象,一旦发现在逃人员或者高度危险人员,将第一时间将信息发送到一线民警移动终端,进而实时进行抓捕,从而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共安全不被暴恐分子等重点特殊人群侵袭。

又如很多城市构建的天网、地网,将城市的主要交通要道、车站、社区等进行监控全覆盖,构建了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从而及时发现“两抢一盗”等犯罪,并通过监控网络将犯罪嫌疑人锁定、跟踪并及时布控,从而在第一时间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降低了“两抢一盗”发案率,提高了公众安全感,可见网如利刃,益损由人。

蒸汽机与网约车

时代的急剧变迁,常常导致社会结构的变化,由此对待新生事物也往往爱恨两重天,爱者依赖甚至成瘾,恨者则无时无刻不处于焦虑之中,巴不得将其直接扼杀在摇篮里。

蒸汽机车发明之初,其笨重的形象、轰鸣的声音,自然无法与高贵、平稳的马车相提并论,出道之初差评累累,更有马车夫驱车比赛作为嘲讽。随着蒸汽机车改良,其速度、平稳优势不断显现,作为白领行业的马车夫群体开始忧虑,在利益方推动下,政府出台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法案,即著名的“红旗法”:规定机车需配专职“红旗手”,由其持红旗步行于车辆前方60码处(约55米)的地方,警示前方行人和马车并协助会车;机车在城区外时速不能超过6.4公里,城区不得超过3.2公里。在这种将机车拉到马车速度的限速政策下,其竞争优势显然大打折扣。

法案限速还能说是利益推动的政策限制,同期的清朝则是以恐惊了列祖列宗安眠作为理由,因此改用骡马牵引火车车厢,相较之下无疑是小巫见大巫。互联网亦如是,即便时至当代,依旧还有国家如埃及、叙利亚、朝鲜等采取关闭互联网的方式阻止外界信息传递,种种再冠冕堂皇的理由也难掩对新潮的顾虑。

网约车的兴起,充分利用了位置共享和云技术,从而将最近的网约车信息与客户达成匹配,进而取得节约能耗、便捷客运的双赢效果,换言之低价、节能成为其冲击出租车行业的明显优势。毋庸置疑,其起步之初存在一些管理漏洞,恰如蒸汽机车发明之初的笨重与轰鸣,但随着实名认证、投诉、扣款等配套机制的设立,网约车运营也日益步入正轨,而竞争优势也日益明显。

“规范化”是整顿或曰洗牌的一种良好措词,这恰如要给蒸汽机车安排一个红旗手一般,看似规范实则经不起历史的推敲:其一、推动汽车产业结构优化的一个目标在于低碳理念,鼓励和支持小排量汽车的发展,而一些地方网约车新政却拔高门槛,力推大排量汽车;其二、网约车市场也是最大惠及的还在于普通民众,而并非着眼于享受惯了专车、豪车的所谓高档人群,大力提高网约车的准入门槛这无异于本末倒置。

或许,不少地方新政还是如19世纪保护马车夫一般,通过限速的方式,將新生事物的竞争力以政策方式拉低到最低水平,从而保障原行业较新行业具竞争力,至于若干年后会不会被嘲讽,似乎并不重要。最起码,采取的是法令、政策而不是搬出恐惊列祖列宗安眠的理由,也算是一种进步。

网络成瘾与网控成瘾

网络成瘾综合征指在无成瘾物质作用下的上网行为冲动失控,表现为迷恋、沉溺于网络而不能自拔。而当其走向另一个极端,一些人会将网控作为一种有效的应对措施,体现出一种特别的“网控成瘾”综合征。

余额宝刚刚推出之时,相对更高的收益,更为便捷的移动支付、支取以及免费转账,无疑形成了对传统金融市场的冲击。各大银行在纷纷推出自己的“宝宝”们应对的同时,还绞尽脑汁做了一些其他的事情:诸如,延长支付宝与银行间的转账时间,又如六大门派围攻黑木崖一般在金融论坛上进行声讨——批判余额宝是“吸血虫”、“严重拉高社会融资成本”、“冲击国家经济安全”、“对实体经济没有什么贡献”,甚至还有帮腔的央视评论员呼吁对之取缔……却集体选择性忽视当时银行3000多种手续费,净息差超过3%、高出国外成熟银行10倍,息差收益逾七成等等事实,似乎这些对实体经济反而是有贡献的。

所幸的是,这些欲图网控的杂音并没有影响到国家的大政方针。之后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充分认可互联网金融在促进万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作用,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

而一些行业似乎就没有那么幸运,比如手游行业的高门槛准入制,拦住了诸多小型手游团队,却养肥不少挂靠、出借网络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代理商;又如系列的盒子整改令直至史上最严盒子整改令,实则剑指互联网播放,而机顶盒厂商与广电总局相爱相杀多年,或只为抢占一部客厅遥控器……

当然,其背后的利益自然不是这么简单,也远没有那么诗情、那么写意。或许,正如《互联网黑洞史无前例的互联网忧虑》一书所讲的,于部分人眼中看到的是新的权力,在互联网中形成,旧的权力在互联网中角力,有人把它作为瓦解旧力量的新途,有人把它作为控制人群的新工具。

边界与自由

倘若说政策代表着权力行使范围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其本身应当有着边界,这个边界须由法律来规定,换言之,无论互联网还是天网、地网,其最终的边界应当还是法网。对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不禁止即自由”這是对公民自由权的表述,即在没有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公民具有充分选择权与自主权;“法无授权不可为”乃是对政府权限的表述,即没有上位法的明确授权下,政府不能滥用任何包括管制、审核等在内的权力。然而,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些应当由市场发挥出其优胜劣汰机制的地方,不少地方政府或部门却依旧任性地行使着权力,往往还以地方政策、文件方式越过上位法授权范围任意为之。

须知,公众之所以在天网、地网面前让渡出自身的隐私权,其目标是换取公权机构对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保护,看似强势的治安防控,其背后是对民众的赤诚爱心,其行使有着层层制度保障,因为所构建的网并非猎捕之网,而是保护之网,将犯罪与侵袭隔离在外,将自由与安全保护在内。

古文释网,乃庖牺所结绳以渔,为营生计,初衷在捕猎。在没有制度囚笼限制下,权力无时无刻不渴望着对公众自由权进行围捕,就像令人发指的“网海捕鸟”事件一般,将候鸟南迁的自由与习性变成一场残酷的诱捕与虐杀。可知,古人之法亦懂“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方有网开一面之说。

当下释网,乃互利互信互通,其定位于私权(知识产权、隐私权等)保护下的共享、共进。创新是促进市场良性竞争、进而推进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其思维活性、未来市场与当下规格、资本未必成正比,小公司亦有大未来,对其合法运营与否应注重于流程把控,而并非门槛提高。换一个角度来说,对互联网“法不禁止即自由”,所关注的应是对已然侵权之追责,对来自垄断等威胁可能进行未然的预警预防,而绝不是成瘾性、功利性的全方位管控。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