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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余额宝潜在法律风险问题

2017-06-06宋洁

卷宗 2017年5期
关键词:余额宝

摘 要:20世纪40年代,当ENIAC——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的按键被轻轻的启动时,它就默默地宣告了一个时代的到来。在这个崭新的信息时代,网络日益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捷和蓬勃发展。2013年6月17日,一种叫做“余额宝”的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正式推出的新型货币基金产品,引起了广大民众的极大关注。在人们对它的优势议论纷纷时,余额宝自身存在的风险也渐渐浮出水面,人们不禁会担忧余额宝能稳赚不赔,真的安全吗?本文试图分析余额宝潜在的法律风险,以明确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提出解决措施,以期这一新生的事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为更多投资者和社会带来裨益。

关键词:余额宝;沉淀资金;法律风险问题

1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互联网经济不断发展,互联网交易日益壮大,交易方式多样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应运而生的余额宝业务也日渐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但公众对余额宝认知程度不够深,知其名不知其理,在越来越多人使用余额宝的过程中,往往忽略其背后潜在的风险,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余额宝作为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打造的一项全新的互联网基金业务余额增值服务,为百姓提供的增值机会不容小觑,但是余额宝在虚拟世界中潜在的风险也应当引起公众的关注,同样也该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加以重视。

2 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2.1 余额宝的自身性风险

货币基金是投资理财的基础,也是投资理财的本身,投资市场有风险,正所谓:高风险,高收益。说明其收益是不固定的,如果投资市场不好,余额宝货币资金同样会收到冲击。对于基金公司,它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较弱,只要出现基金突发状况,货币市场的基金就会面临严重的被动局面。

余额宝自推出以来就饱受争论,不少人认为余额宝出现会严重损害银行的利益,甚至遭受差点被叫停的境况。[1]余额宝里本质是把人们的资金吸引到余额宝中,也就意味着本该存在银行的钱不再存银行了,从一定程度上说,余额宝的出现确实威胁了银行的利益。但当银行面临这种情况时,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中国银行推出“活期宝”货币基金,平安银行推出“平安盈”理财产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竞争,余额宝岌岌可危。

2.2 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强是余额宝的一个优势,但优势有时候也是一个潜在的风险,余额宝实行T+O及时赎回制度,可以随时消费支付。[2]只要用户在可以上网的条件下就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随时提取提取现金或者进行其他交易。余额宝的规模很大,约占整个货币市场的一半,因此,如果余额宝出现一点故障,它影响的就不仅是支付宝和天弘基金管理公司,而是整个货币基金行业,甚至银行业也会受到波动。

余额宝的资金流转是在支付宝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的,只能进行网上操作,而不涉及生活其他方面的消费支付,限制了现实生活中的资金流转。另外,在余额宝的提现过程,需要银行的支付渠道,因此余额宝的提现还要依赖于银行的业务流程以及银行的工作效率,并且余额宝提现时限较长,一般需要2日以上。[3]对于一些急等用钱的投资者,余额宝提现的低效率给他们带来很多不便,难以满足其需求。

2.3 余额宝的法律性风险

2.3.1 法律体系不完善及法律规定滞后

近些年,网络交易发展迅速,网络金融可能引发的风险及法律问题对法律界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然而,我国尚未完整的网络金融法律规范体系,余额宝归属于互联网金融,是虚拟的交易方式,存在很多潜在隐患和风险,更需要通过强制性的法律体系加以规范调整。我国虽颁布过几次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但对比于越来越壮大的余额宝,颁布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足以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了。1991年5月24日颁布过最早的一部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4]直至目前,中国已经颁布了30多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府规章。然而,余额宝牵扯投资者的金钱问题,應当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余额宝业务安全进行,所以,我国的余额宝方面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有待于充实。此外,法律制定存在滞后性的特点,因为法律的制定苛求严谨、程序繁杂,但金融和网络的发展日新月异,使得法律规定产生滞后性,不能很好的对网络交易进行规范。

2.3.2 司法救济缺失的困境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是当各种社会关系和矛盾不可调和时,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相关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救济手段。在余额宝的运行中,不免会出现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问题,但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并且法院检察院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审判不熟悉,当出现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时,通常按照普通的司法审判程序进行,不能对余额宝用户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进而产生司法救济缺失。

2.3.3 缺乏强有力的监管

电子支付交易日益增加,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宝更需要加强完善监管,在此之前,第三支付方的法律监管一直处于法律真空、监管缺失的位置,缺少严格的监管必然会面临很多潜在的风险,为了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余额宝稳定和谐的发展,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5]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项创新,但凡创新事物必然会挑战现有法律监管体制。支付宝公司把销售基金行为看作是直销,并按照直销流程使资金的所有权不会停留在支付宝上,即不会把资金的所有权转移给支付宝,并且支付宝公司把获得的收益以“管理费”的名义作为支付宝提供给交易平台的对价,从而顺利的规避了监管风险。[6]支付宝公司这一举动是其公司的高明之处,但在余额宝的运行过程中,投资人的基金风险由谁来承担?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存在法律监管漏洞,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管。

3 结论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加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势不可挡,应加快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力度,引起相关人士的足够重视。让余额宝在有益于人们的同时,减少一些潜在风险,让投资者能更安心的选择余额宝这中理财产品。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余额宝潜在的问题,让余额宝发挥长处,为人类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陶广峰.金融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16-117.

2.范敏.“余额宝”业务发展的趋势、影响及政策建议[J].时代金融,2013(9).

3.江东.余额宝——马云欲与银行“抢钱”[J].银行,2013(8).

4.白牧蓉.从“余额宝”的法律隐患看相关法律制度之完善[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4(1).

5.赵鑫.余额宝的法律问题——余额宝高收益背后的巨大风险[J].知识经济,2013(23).

6.杨东.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体系变革[N].中国社会科学学报,2014(1).

作者简介

宋洁(1992-),女,山东日照,研究生,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不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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