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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赔偿范围以人身损害为限

2017-06-06

检察风云 2017年5期
关键词:保障法人身损害赔偿

日本早在1955年就博采众长,在汲取各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

这部法律将汽车纳入危险责任,对车方的赔偿责任规定十分严苛,而且对车方的免责原因作了非常详尽和细致的规定,使得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護。这部法律的亮点在于推行了国家的再保险制度,对人身损害除规定汽车强制保险责任外,同时实施责任互助制度及政府补助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行,不但能够使损害赔偿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还减轻了车方的经济负担,使得损害赔偿的风险被社会有效地分担。其中,《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中的第三条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及归责原则做出了规定,规定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以人身损害为限,不包括财产损失。车方如想免责,必须证明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该法虽然没有对好意同乘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日本高等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好意同乘中,驾驶人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看来,在日本,好意同乘中同乘者遭受损害的,车方必须承担一部分赔偿义务。不过,运行供应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建立在同乘者符合“他人”性的基础上。相比较运行供应者来说,同乘者应当是对该机动车具备支配和运行利益以外的人。在责任划分上,日本采取的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过失相抵的原则来达到利益的平衡。法院判决可根据具体情形,分类考虑对供应者承担责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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