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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海洋生态补偿研究述评

2017-06-06包特力根白乙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7年5期
关键词:补偿海洋生态

包特力根白乙

(大连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大连 116023)



国内海洋生态补偿研究述评

包特力根白乙

(大连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大连 116023)

国内海洋生态补偿研究已经掀起探索高潮,其文献数量逐年增加,关注程度日益提高。研究内容主要触及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内涵、实践总结、机制构建、法制建设、补偿量测算、多方博弈和国际经验借鉴层面,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就。然而,海洋生态补偿研究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文章在对海洋生态补偿研究文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海洋生态补偿研究的进展,并提出作为拓展课题应从弄清概念属性、梳理实践经验、完善运作机制、细化补偿测算、构建补偿法规、扩大资金来源层面加以完善或开拓领域。

海洋生态补偿;统计分析;研究述评;拓展课题

人类有目的地开发利用海洋已有几千年的悠久历史,而有计划地开发利用海洋则仅有70年[1]的短暂历史。20世纪中叶之后,海洋开发利用成为许多沿海国家“强国富民”的主要战略举措;21世纪被称之为海洋新世纪,沿海国家纷纷制定和更新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等多个领域的海洋战略,而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则成为其重中之重。进而,海洋产业迅速发展,海洋开发急剧扩张,海洋经济高速增长。随之,海洋生态不断恶化,环境问题层出不穷。于是,基于生态修复补偿手段的海洋生态补偿、海域生态补偿、海岛生态补偿等相继出现。然而,可持续地开发利用海洋才刚刚开始,至今不过短短16年[2]而已。按照“海洋=地球连续水体+周缘海岸+海床+底土+海洋资源”公式[3],将各式各样的海洋相关生态补偿都可以归结为“海洋生态补偿”之中。时下中国在海洋生态补偿方面也有尝试性实践,历经10年专家学者主动进行的研究亦多有学术成就。为此,有必要对国内海洋生态补偿研究态势进行回溯和述评,进而析出拓展课题,以厘清学术问题、驱散研究迷雾,为海洋生态补偿后续研究提供一些借鉴。

1 海洋生态补偿研究文献统计分析

1.1 年度分布

根据CNKI检索,生态补偿概念及研究可能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早期概念由张诚谦提出[4]并发表于1987年。生态补偿在海洋领域的渗透及延伸要待到21世纪初叶前10年,海洋生态补偿早期论文由王淼和段志霞所撰[5]并发表于2007年。截至2016年7月10日,海洋生态补偿研究文献共计123篇(部)。从文献年代及其年度分布看,21世纪初叶前10年为年均仅3.33篇(部),后10年则年均17.38篇;从文献类型占比看,期刊论文为68.29%,学位论文为19.51%,会议论文为4.88%,报纸文章为7.32%(表1)。可见,文献篇数趋向剧增,而且学术性文献居压倒性多数,海洋生态补偿研究掀起了探索高潮。

表1 海洋生态补偿研究文献年度分布

统计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10日.

注:资源基于CNKI(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作成.

1.2 刊物分布

刊载海洋生态补偿研究文献的刊物数量达59家,其中期刊为52家、报刊为7家。从刊登频率看,《海洋开发与管理》12篇远远领先,其次是《生态经济》8篇,再次是《中国渔业经济》5篇,其余刊物则均在2篇及以下。从刊物所在地看,区域涉及北京、山东、天津、湖北、辽宁、上海、广东、湖南、海南、四川、江苏、福建、黑龙江、贵州、山西、浙江、广西、云南、重庆、江西和内蒙古等21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此的刊登刊物之多、遍布省份之多,足以表明海洋生态补偿研究所产生的影响之深以及时下人们对其所给予的关注之广。

1.3 作者分布

在海洋生态补偿研究文献作者群中,从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来看,山东外贸职业学院的贾欣7篇(部)、中国海洋大学的马彩华和李京梅各4篇、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的郑苗壮4篇、中国石油大学的刘慧4篇、宁波大学的黄秀蓉3篇(部)、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的连娉婷3篇,其余作者均为2篇(一稿多投论文算作1篇)及以下。

与海洋生态补偿研究相关早期学位论文于2009年完成于昆明理工大学[6],之后扩展至10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共计24部。其中,中国海洋大学11部、大连海事大学3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和宁波大学各2部,其余大学均为1部。可见,在海洋生态补偿研究中,中国海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和宁波大学发挥着学术骨干培育作用。

2 海洋生态补偿研究进展及其述评

国内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研究文献,虽然其数量上百篇之多,但是所探析内容可归纳为以下7个层面。

2.1 海洋生态补偿概念的研究

海洋生态补偿的真实概念能够正确反映其特有属性。

王淼、段志霞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是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对海洋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为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与鼓励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该定义片面强调经济补偿并且未将其作为“制度”来设计。当然,作为国内最早揭示海洋生态补偿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难免有些瑕疵。

丘君、刘容子等[7]将海洋生态补偿定义为,以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协调发展,实现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的,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激励海洋环境资源保护行为,调节海洋环境资源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该定义也在片面强调经济补偿。虽然将其作为“制度”设计,但是“公共制度”显得过于泛化。

连娉婷、陈伟琪[8]则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协调利用、建设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过程中各相关人的利益,将利用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达到保护海洋环境,实现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利用的一种制度安排。该定义用“制度安排”来设计非常妥当,意味着海洋生态补偿是特定领域内的约束规则。

刘碧强[9]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是指在海洋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过程中,以市场手段为主,以法治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旨在调整海洋利益相关者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该定义中出现市场、法制、行政多手段并强调经济补偿和生境补偿,然而并未提及资源补偿。

2.2 海洋生态补偿实践的研究

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梳理能够加深对其进一步的认识。

王淼、段志霞[5]指出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黄渤海中国对虾的生产性增殖放流,进入21世纪实施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工程,世纪之交沿海各省相继建设人工鱼礁,这些工作在一定意义上都是一种生态补偿。该文所言极是,其实指出了海洋生态补偿的资源补偿、生境补偿方式。

丁建伟[10]阐述了舟山市海洋生态补偿实践的做法、过程、成效及现存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要求。该文是国内海洋生态补偿研究文献中系统梳理区域补偿实践的仅有的一篇。

2.3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

海洋生态补偿的机制构建能够协调各个部门之间关系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王淼、段志霞[5]认为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原则是“谁受益谁补偿”“公平公正”;补偿对象是以生态效益为主体的海洋资源,尤其是生态系统恶化的近海资源;补偿方式可分为经济补偿、资源补偿和生境补偿;资金来源为政府补贴、财政援助、生态税和国内外基金等。该文提到海洋生态补偿的所有关键环节,不过未能体现其有机结构、功能及相互关联,可以说没有形成机制。

丘君、刘容子等[7]认为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需解决3个问题:一是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界定即谁补偿谁的问题;二是补偿途径即财政转付、环境资源税费、智力投入、政策倾斜等的选择问题;三是补偿标准的确定即找出能被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共同认可的补偿额度的问题。该文亦提到海洋生态补偿中的关键环节,并针对渤海提出了机制构建的初步设想。

牛文杰[11]针对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提出“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原则以及兼顾海域争议特殊性,坚持国家主权,灵活借鉴国外经验的看法,认为其生态补偿机制还应包括海洋环境监测制度、生态补偿市场化机制和生态补偿基金制度。该文突出了南海及其油气资源生态补偿的特殊性。

周梓萱[12]指出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是生态环境价值论、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和环境正义理论,继而给出其机制构想,认为应涵盖立法根基、补偿方式、补偿主体和补偿标准4个维度。该文虽然从生态文明视阈探讨补偿机制构建,但是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2.4 海洋生态补偿法制的研究

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制建设能够保障补偿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唐俐[13]针对南海生态补偿立法现状,提出制定《南海海洋生态补偿条例》、加快地方立法、制定《南海海洋生态价值评估办法》、完善环境保护补偿资金制度、建立海洋生态补偿监管机制以构建多层次的南海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举措。该文是全国海洋生态补偿立法现状的缩影,对于全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借鉴之处。

程功舜[14]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在充分了解其立法、司法、执法状况及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围绕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补偿资金等要素来展开。该文探讨较全面且有深度,具有系统的探索性。

刘慧、高新伟等[15]基于康菲石油案指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凸显制度构建的缺失、过于原则和庞统化、救济手段与机制的不完备、执法主体的不明确和问责制的缺乏等“软肋”,进而提出“有法可依”是前提、“有章可循”是关键、“执法必严”是保障的完善路径。该文为海洋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一种“抓住重点、以点带面”的健全和完善范式。

2.5 海洋生态补偿测算的研究

海洋生态补偿的正确测算能够提供公允的补偿标准。

马彩华、游奎等[16]从压力类指标、承压类指标和区域交流类指标3个维度构建海域承载力评价指标体系,进而给出鉴于海域的超载及可载状态,用资金时间价值法对其补偿额度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该文测算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积极的借鉴性。

贾欣[17]认为海洋生态补偿量的核算应从正、负外部性两方面考虑其计量范围,继而给出海洋生态保护投入补偿量、海洋生态资源发展机会成本补偿量、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量的计量模型。该文模型构建合理,具有较高的理论性和应用性。

苗丽娟、于永海等[18]概述机会成本法基本内涵及其特性,介绍机会成本的核算模型,并将其应用到庄河青堆子湾海域生态补偿的标准确定中。该文为围海养殖工程最低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提供了一种技术方法和借鉴经验。

陈东景[19]通过构建海洋自然资源要素和海洋主体信息的静态一般均衡模型(CGE),应用山东省社会核算矩阵表(SAM)提供的基础数据,对不同情境下海洋生态补偿与GDP、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居民收入和居民消费福利水平效应进行实证分析。该文是个重要尝试,拓展了海洋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领域。

2.6 海洋生态补偿博弈的研究

海洋生态补偿的博弈对策能够实现开发与保护的均衡发展。

黎鹤仙、谭春兰[20]通过对开发商、渔民两方参与以及开发商、渔民、政府三方参与的动态博弈模型的比较分析,得出三方博弈模型为海洋生态补偿中的最佳方式,进而提出政府要参与海洋生态补偿并注重保护渔民权益,同时增加政府补贴额,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该文提供了最优补偿方式的一种探索方法。

2.7 海洋生态补偿借鉴的研究

海洋生态补偿的经验借鉴能够克服不良的补偿做法。

曹洪军、宫小伟[21]介绍国际上流行的生态环境服务付费(PES)概念的内涵及外延,简述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的海洋生态补偿管理政策,进而认为国内外生态补偿虽然在其内涵、实践上均有差别,但是中国可从海洋生态补偿的国家战略框架的构筑、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构建、市场机制的引入3个方面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该文虽然归纳出三点借鉴之处,但是缺乏外文文献的支撑。

3 海洋生态补偿研究不足与拓展课题

国内海洋生态补偿研究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作为拓展课题,可从以下6个层面去加以完善或开拓领域。

一是弄清概念属性。国内对海洋生态补偿理论体系的研究远远不够,至今对海洋生态补偿概念属性的认知不清晰、理解不到位。虽然海洋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已经扎根于众多学者和专家的学术土壤之中,但是对其补偿方式的揭示基本上还停留在经济补偿上,而资源补偿、生境补偿、智力补偿、市场补偿、政策补偿方式却被排斥在遗忘的角落里。故而,有必要从经济学、海洋学、生态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视角去重新审视和感悟海洋生态补偿的基本理念,进而界定出属性清晰、反映全面、逻辑严密、表述简练的海洋生态补偿的真实概念。有了正确的海洋生态补偿概念,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继而演绎出完整的海洋生态补偿理论体系。

二是梳理实践经验。对于海洋生态补偿,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是从概念提出到理论形成、法律规定、直至实践的过程。其实,现实正好相反,海洋生态补偿做法或实践早已有之。如20世纪80年代初进行的中国明对虾、三疣梭子蟹、真鲷和黄盖鲽等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22]、人工鱼礁建设[23]以及20世纪90年代初进行的海洋牧场建设[24]就是典型的海洋生态补偿先例,前者为资源补偿,而后两者为生境补偿。然而,不论曾经还是现在,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先前做法以及时下实践,进行归纳梳理并系统分析的文献几乎凤毛麟角,而不少文献研究其论断仅具有假说性质、尚待检验。海洋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的梳理和分析是其理论研究的坚实基础,否则海洋生态补偿理论体系将成为“空中楼阁”。

三是完善运作机制。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先行文献中,触及频率最高的研究内容是“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然而,论及到的几乎是机制的构成要素——补偿原则、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等,而且这些要素彼此均被片段化,完全没有勾勒出由其构成的关系结构。对于如此构建的所谓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笔者是难以苟同的。其实,按照“各个击破”战术逐个解决机制构成要素问题的基础上,理应考量各个要素的功能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出协作强、运作快、效率高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四是细化补偿测算。在海洋生态补偿决策中难以确定的是生态补偿量即补偿标准,而生态补偿量是依据海洋生态破坏程度和海洋环境污染程度及其评估价值所测算的。关于海洋生态补偿量的测算,先行文献仅提到或用到基于海域承载力的计算方法和机会成本法,这远远不能满足测算需求。时下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量化方法本身的确不成熟,但是理论上可以采纳能值分析法、物质量评价法和价值量评价法[25];作为具体适用的评估方法还有市场定价法、生产率法、人力资本法、疾病成本法、享乐定价法、旅行费用法、防护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替代成本法、意愿调查法、意愿选择法以及成果参照法[26]。基于以上具体评估方法的细化测算将关系到生态补偿量计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当然,最终付诸实施的生态补偿量的确定或许要通过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双方的博弈或“讨价还价”才有可能达成。

五是构建补偿法规。关于海洋生态补偿,国家层面的相关大政方针早已有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原始版)中明确规定“……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第十九条);再如《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以及“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第7部分)。然而,国家层面的专门法规至今未出台,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些尝试。故而,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海洋生态补偿条例》《海洋生态系统经济价值评估办法》等的制定,已成为学界和业界的期待和关注。先行研究中有一些文献触及到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法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相关概念及其理论体系,但是分析依然不深、探索依然不全、氛围依然不浓、呼声依然不高,成效依然不好。因此,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概念法律内涵的探讨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等将成为拓展课题中的主攻方向。

六是扩大资金来源。海洋生态补偿不论采取何种补偿方式都需要资金保障,否则只是“纸上谈兵”,更是无从实践。可以获得生态补偿金的渠道有3种:一是自有资金——包括政府补贴、财政援助和企业支付;二是专项资金——包括生态税收、资源税收、海域使用金、生态补偿基金、环境基金、自然基金等;三是吸收资金——包括发行国债、优惠信贷、环境责任保险等。其中,自有资金是海洋生态补偿的主要来源。政府在海洋生态补偿中负有首要责任,这是由海洋生态的公共物品特性所决定的;海洋开发利用的受益企业或海洋生态的破坏企业则是补偿主体,这不仅是海洋生态补偿原则对其所赋予的义务,也是“以海养海”理念的落实与体现。故而,携手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海洋生态补偿实践,扩大资金来源、畅通资金渠道将成为拓展课题中的攻坚领域。

[1] 徐质斌,牛福增.海洋经济学教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13.

[2] 贾欣,尹萍,张宗英.海洋生态补偿研究综述[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2(4):92.

[3] 徐质斌.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研究[M].广州: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经济出版社,2007:2.

[4] 张诚谦.论可更新资源的有偿利用[J].农业现代化研究,1987(5):22-24.

[5] 王淼,段志霞.关于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探讨[J].海洋信息,2007(4):7-9.

[6] 施燕.环境法视野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研究[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09.

[7] 丘君,刘容子,赵景柱,等.渤海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2):60-64.

[8] 连娉婷,陈伟琪.海洋生态补偿类型及其标准确定探讨[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三卷),2010:2270-2273.

[9] 刘碧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福建海峡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探讨[J].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14(2):19-24.

[10] 丁建伟.舟山市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与思考[J].渔业信息与战略,2014(2):92-97.

[11] 牛文杰.南海油气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60-65.

[12] 周梓萱.生态文明视阈下构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探讨[J].广州航海学院学报,2016(2):14-17.

[13] 唐俐.南海海洋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J].法学杂志,2010(1):29-32.

[14] 程功舜.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J].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4):123-127.

[15] 刘慧,高新伟,黄秉杰.完善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路径探析:基于康菲石油案对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的挑战[J].生态经济,2013(2):184-189.

[16] 马彩华,游奎,马伟伟.海域承载力与海洋生态补偿的关系研究[J].中国渔业经济,2011(3):106-110.

[17] 贾欣.海洋生态补偿量的计量分析[J].中国渔业经济,2013(1):117-123.

[18] 苗丽娟,于永海,关春江,等.机会成本法在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中的应用:以庄河青堆子湾海域为例[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4,31(5):21-26.

[19] 陈东景.基于CGE模型的海洋生态补偿与宏观经济效应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自然资源学报,2015(12):1994-2004.

[20] 黎鹤仙,谭春兰.海洋生态补偿中的博弈分析[J].南方农业学报,2012(6):881-885.

[21] 曹洪军,宫小伟.海洋生态补偿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学术交流,2013(8):115-118.

[22] 李文抗,刘克奉,苗军,等.中国明对虾增殖放流技术探讨[J].中国渔业经济,2009(2):59-63.

[23] 百度百科.人工鱼礁[EB/OL].(2006-04-22)[2016-07-17].http://baike.baidu.com/link?url=XDIxXFvBxg8jQtU Lyu8YQoI3xs2jK6mfGAUMeRbYdKsGnsU5e43v4Sx96sFU-vKVMvPxYoEYr9OPX0pF7sia__.

[24] 包特力根白乙,陈勇.海洋牧场研究与实践管见[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61-64.

[25] 李开明,蔡美芳.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评估技术及应用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18.

[26] 李文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的理论、方法与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2-90.

Review and the Extended Research on China’s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Policies

BAO Teligenbaiyi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Dalian Ocean University,Dalian 116023,China)

Marine ecological supplement research has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in China recently.The researches have achieved a lot,which mainly cover the conceptual meaning,practice,mechanism construction,legal construction,compensation calculation,multi-discussion and international reference.However,there are still deficient points exist.Based on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marine ecology compensation study,the paper stated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ecology compensation research and suggested that.As an extended research,the paper focused on the contents of making concept clear,practice,mechanism,supplement calculation,rule construction and capital resource enlargement.

Marine ecological supplement,Statistic analysis,Research summary,Extended research

2016-11-28;

2017-04-18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W201601);大连海洋大学社科联重点课题(2016xsklzd-12).

包特力根白乙,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海洋经济、渔业经济、企业管理,电子信箱:tlgbao@dlou.edu.cn

P74

A

1005-9857(2017)05-0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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