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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诞生”记

2017-06-05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宋超智

资源导刊(信息化测绘) 2017年5期
关键词:测绘信息安全改革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 宋超智

新《测绘法》“诞生”记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 宋超智

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测绘法》,需要对其修订的情况,包括修订的背景、修订的历程和原则以及修订处理的几个关系等有深入细致的了解。

一、修订的主要背景

现行《测绘法》是1992年制定的,2002年进行了全面修订。15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社会需求日益增长,对地理信息应用和管理提出新要求,现行《测绘法》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地理信息安全风险增大,监管形势严峻。地理信息生产、采集、利用从专业化向大众化转变,服务内容从静态数据向网络动态数据转变,服务对象从以部门为主向以社会公众为主转变,安全风险不断增大。特别是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缺乏统一规范和有效监管,亟须依法加强管理。二是测绘成果开发应用不够,共享机制缺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和利用不充分、更新缓慢,成果共享机制不健全,存在重复测绘和信息孤岛现象,需要完善机制、明确责任、促进应用。三是地理信息产业蓬勃发展,亟待规范引导。近年来,地理信息服务逐渐融入百姓生活,互联网地图服务、移动位置服务等日益普及,迫切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引导。四是国家改革发展深入推进,保障水平亟待提高。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国土空间治理等重大战略,需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创新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为国家重大改革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五是行政审批改革事项需修法确认。国务院已取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地方基础测绘规划备案,下放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权限,需要通过修法予以落实。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与时俱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夯实事业发展的法治基础,加快修订《测绘法》势在必行。近年来,全系统纷纷呼吁修订《测绘法》,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了关于《测绘法》修订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因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把修订《测绘法》列入了重要日程。

二、修订历程和主要原则

(一)修订历程

2011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正式启动《测绘法》修订工作,并得到全国人大法律委、环资委、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2012~2016年,《测绘法》修订连续5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14年,《测绘法》修订受到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进入立法快车道;2015年《测绘法》修订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5~2017年均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测绘法》修订历时6年,历经部门研究起草、国务院审查、全国人大审议三个阶段。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高度重视《测绘法》修订工作,2014年成立了以库热西局长为组长的《测绘法》修订领导小组,加强了对修订工作的组织领导。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专门成立了4个修订工作组和测绘地理信息院士、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取得最大共识。形成《测绘法(修订草案)》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开展了三轮大范围征求意见及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赴北京、河北等地实地调研,深入地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了解情况,多次召开座谈论证会、协调会,与十多个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反复修改完善,力求使修订内容符合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规律。

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测绘法》修订工作顺利推进。2016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测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今年4月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4月27日经表决获高票通过,当天习近平主席签署第六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主要原则

此次《测绘法》修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并举的总要求,坚持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并重,对现行《测绘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遵循了四个原则。

一是加强共享、促进应用。通过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职责,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二是统筹管理、提升服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各行业、各领域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应用需求,加强备案管理和规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加强不动产测绘管理,提升测绘保障服务水平。

三是规范监管、强化责任。明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对涉密地理信息实施可追溯管理,实现各环节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取消和下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明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强调对地理信息市场和从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修订中把握处理好四个关系

《测绘法》是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基本法,修订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影响深远。在整个《测绘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始终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目前,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在《测绘法》修订中,我们始终坚持把立法决策和事业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把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改革实践纳入法治轨道,通过修法引领和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全面深化改革。

二是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中央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不仅内涵丰富,而且是统筹兼顾、辩证统一的。它强调既要重视发展问题,又要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此次《测绘法》修订,我们始终坚持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并重,在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制度的同时,在测绘成果定密和共享应用等方面也作了新的规定,做到该保的坚决保住,该放的坚决放开,在有力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序促进测绘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三是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的联系是不可能割断的,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对于现行《测绘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测绘法》修订中都继续予以保留和加强,以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延续性。同时结合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为地理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不动产测绘、行业管理等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并针对地方立法呼声比较高、不适应实践需要的部分给予补充完善,充分发挥立法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四是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这次《测绘法》修订,中央要求十分明确,就是要突出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地理信息安全问题,对《测绘法》进行重点修改。修订 过程中我们坚决贯彻中央要求,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把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与管理、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等作为立法重点,做到“针对安全问题立法、立法解决安全问题”。对修订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内容,充分沟通协商,争取各方理解,坚持求同存异,确保《测绘法》修订整体顺利推进,全面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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